【正见网2013年05月18日】
修炼十多年了,在过关中还是不尽人意。尤其做不到遇事用一举四得的法理来衡量。很多时候,都是在矛盾前心平气和,在矛盾中气恨委屈,在矛盾后才想起来向内找。自己也很懊恼这种状态,但是也一直没有根本上突破这种状态。
这已经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怎么办呢?当然还是学法,法能解决一切。在学到《精進要旨》的时候,我注意到这句法:“大家在学法的时候,不要抱着非要解决问题的想法找有针对性的部份去学,其实,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执著(不包括有矛盾亟待解决的)。要想学好大法,只有不抱有任何目地去学才对。每当看完一遍《转法轮》,明白了一些就是提高;哪怕你看完一遍只明白了一个问题,那也是真正的得到了提高。”(《精進要旨》<学法>)
那么,对于亟待解决的问题,怎样处理,师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那就是有针对性的学,有目地的去解决。于是,我大量的阅读关于提高心性的法理,自己也觉的是明白了很多道理,自己认为什么都知道了。
但是,在实践中,当矛盾到来时,很多时候心性又回到原点,即使忍了也是表面的忍,没有彻底的放下,所以不能高姿态,还是心潮澎湃,忿忿不平。我很苦恼,知之甚多,做到甚少,这根本不是实修者,而是理论家,也正是学佛的大忌,修炼不上去的根本原因。
知道与做到是什么关系?其实,知道和做到是两回事,知道是表面的明白,做到是真正的达标。师父说:“学法得法 比学比修 事事对照 做到是修”(《洪吟》<实修>)。我的理解,看书学法,自以为什么都知道并非是实修,而只有真正达到标准才是实修。从知道到做到,是要有一个过程的,怎样才能从知道到达做到呢?师父说:“以上是炼功不长功的两个原因:不知道高层次中的法就没有法修;没有向内去修,不修炼心性不长功。就这两个原因。”(《转法轮》)我悟到长功的两个根本,一是掌握法,一是向内修心性。但是每次矛盾后,自己也都向内找,为什么每一次痛心疾首,却收效甚微呢?师父慈悲,又让我看到了欧阳修的《卖油翁》短文。
故事说的是陈康肃公尧咨擅长射箭,在当时没有第二个人能和他相比,他也凭着这种本领自我夸耀。他曾经在家圃里射箭,有个卖油的老翁放下担子,站在场边斜着眼看着他射箭,很久也没有离开。(老翁)看见他射箭十支中射中八九支,只是微微点头。陈康肃咨问(老翁):“你也懂得射箭吗?我射箭的本领难道不高超吗?”卖油的老翁说:“这没有别的(原因),只不过是手熟罢了。”陈尧咨恼怒地说:“你怎么敢轻视我的射技!”老翁说:“凭我倒油(的经验就可以)知道这个道理的。”于是就拿出一个葫芦放在地上,用(一枚)铜钱盖在葫芦口上,慢慢地用杓子舀了油向下灌注,(油)从钱孔中注入,但钱币却未被沾湿。(老翁)于是说:“我也没有别的(奥妙),只不过是手法熟练罢了。”陈尧咨(只好)笑着打发他走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从知道至做到这个过程就是要炼。卖油翁勤学苦练,练到熟能生巧,而后万无一失。人的本领不是天生具备的,是经过日积月累的练习才能获得的;修炼人的功也不会自动上长,是要靠的天长日久磨炼才能长功的。
那么,修炼的炼字,也不只是要炼功改变本体,还要多练习用正念看问题,勤练习用高标准要求自己的言行。“不修炼心性不长功”(《转法轮》)如果我们能象卖油翁那样随时的练习守住心性,当矛盾到来时,自然会心平气。我不能达标,是因为我修心不够,只在考试后才炼,而不是平时就训练有素。考试后的总结固然重要,但是关口前移,事前提醒,防微杜渐,比亡羊补牢更重要。
既然事后向内找的效果不好,就关口前移,加强事前提醒。我于是在每天早上都提醒自己 “反过来看问题”、“一举四得”“根本不放心上”。这样天天的告诫自己,提醒自己,用正念强化自己,我发现自己的改观很大。再遇到问题时,就自然而然的就想到了“一举四得”等法理,明白了自己不能跟常人一般见识,悟到这是扩大容量的机会。随之而来的是能在法上认识问题了,矛盾少了,事情顺了,修炼突飞猛進了。做到实修,心踏实了。
其实,大法无边,修炼人为什么还要学习传统文化呢?师父其实是用历史文化在告诉我们如何实践。庖丁解牛之所以游刃有余,是因为经过反复实践,掌握规律,才得心应手,运用自如。曾参之所以在孔子的弟子中進步快,是因为做到了每日三省其身,及时的提醒和改过。道理是相同的,路是不同的,要学会举一反三的用于实战。一个学生只有背诵的滚瓜烂熟,才能在考场上挥洒自如。一个修炼的人只有在平时时时刻刻不忘修炼心性,才能在矛盾中坦然一笑,不放在心上。
修炼中的知道只是前提,知道是做到的基础,因为不知道很难做的到。但是停留在知道上举步不前,就是纸上谈兵,是空谈,只是理论家不是实修者。只有在明白真理后,用法熔炼自己,千锤百炼,才能百炼成钢。正念是正行的基础,正行是正念的目地,正念要落实在正行上才有价值,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很多道理,正如俗语说的“三岁的孩子都知道,而八十岁的老翁做不到。”也就是,知道容易,做到难。让我们现在就时时提醒自己,实修自己,做到法的要求,达到法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