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6年01月12日】
吉林法轮功学员张万武,曾任吉林省通用机械厂技术处主任工程师,多次被非法关押、二次被劳教,遭受了种种酷刑折磨,一度精神失常;妻子也多次遭非法关押迫害。二零一五年八月,张万武向最高检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下面是张万武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
一、修炼法轮功,身体健康、道德提升
控告人一家三口在一九九七年新年期间,喜闻法轮大法,在法轮大法“真、善、忍”法理普照下,身心健康,家庭幸福,邻里和睦。
控告人张万武(以下简称我)自小就体弱多病,长大后从头到脚没有几处是健康的。脑神经衰弱、鼻窦炎、心脏病、肺结核病、胃病、风湿病、慢性阑尾炎、腹部脉管炎、关节炎等等,经常一把一把的吃药,还经常住医院。平时我对医药信息特别关注,一有什么新药我就往家买。同事们经常开玩笑的说,我们家是新药试验中心。即使这样在一九九六年夏天又添了一种新病,后背痛,每天夜里剧烈疼痛,一疼满身是汗。由于工厂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也没钱到医院去看,仅去了一次,医生给开了彩色B超,因为费用高我让医生改成了黑白B超,最终也没查出什么结果,吃了些药也不见好转。我每天睡觉前都想,但愿今晚别再痛了。
一九九七年新年前,也就是腊月二十八那天,我得到了法轮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一书。当我静心看这本书的时候,就好象书在跟我唠嗑一样,我脑中的疑问一一的被解答了,使我当时知道了人为什么要得病呢?是因为你为了个人利益做了伤害别人的事,造了业的缘故,要想没病你就得做个先他后我、无私无我,不伤害别人的好人;要想好病就得把你欠下的业债还了才行。你要修炼了师父给你消下去一部分,你自己承受一点,你的病就好了。当我明白这道理后,我兴奋不已,我有希望了,我不会再为我的病痛而发愁了。我当即就问我的妻子,这个功法太好了,你炼不炼?她毫不犹豫的说:“炼”!从此以后我们一家三口按照修炼人标准去做,无病一身轻,身体也好了,干起工作也有了精力,没再吃过一片药、打过一次针(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强迫打针和造成外伤抢救时除外)。家里经济状况也变好了,道德提升了。
我在工厂技术部门工作,是搞新产品开发的,经常出差去上海、天津、北京等地采购物品,多报销发票和住宿费视为正常的事,陪来厂联系业务人员吃喝也是常有的事,修炼后这些事我都杜绝了。工作也兢兢业业,不再跟同事计较。法轮大法也开启了我的智慧,一九九八年度我被工厂所属的吉林省机械电子工业厅评为新产品开发先进个人称号(有证书为证)。
在我被迫害期间,街道书记和610人员去工厂调查时,回来都说我在工厂的口碑很好。这些人就不想一想,这样的人能是坏人吗?他们接触的信仰能不好吗?他(她)们不正面了解了解法轮功著作讲的是什么?却不顾良知,只是听信谎言,助纣为虐,给自己造下深深罪业。从被迫害初期直到现在,我被原工作单位强迫下岗、买断工龄。为养家糊口,到过几家私企打工,我把法轮功的真相讲给他们,并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按照修炼人的标准去做。工作也非常努力,也使他们看到了修炼法轮功的人的真实面貌,对我的工作也很认可,工资在哪家单位中都是比较高的。
二、被控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晚,我们一家三口被绑架到二道公安分局关押一宿,我被一警察扇耳光踢腿,我对他说:“你打人,我要告你。”他就出去了,我问旁边的一个警察他叫啥名?那个警察没告诉我,只是说你看清楚了我没打你吧?妻子胡光艳被关押在另一个屋,两、三个警察看着不让睡觉,一闭眼就晃悠她。第二天将我和胡光艳绑架到大广拘留所。女儿张璐被送到姥姥家。为了孩子上学,姥姥不得不来我家照顾孩子,在来我家的路上坐公交车不慎把腰颠折,虽然公交车司机给了赔偿,但只能在家卧床不起。十五天非法拘留期满后,胡光艳被非法劳教一年,她绝食抗议,在送往第三看守所检查身体时,严重不合格。暂时让她父亲接回家。我让信和派出所刑警队崔队长先接回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再送回家。在车上他对我说:“这两年我对你家够意思吧,我没去过你家吧?”从他的话里能听出,他心里是知道抓捕法轮功学员不符合法律。
刚回家三、两天,片警张金来就来我家看看胡光艳好没好,还想把她送劳教所。为了免遭迫害,我俩只好流离失所,出外租房住。并找了一份工作。由于担心母亲的身体,一个月后我俩又搬回家。五月中旬的一天晚九点多钟,二道分局的马俊和信和派出所的张亚财,用上次抓捕我俩时在胡光艳身上搜去的我家门钥匙,偷偷打开我家房门闯进我家,又将我俩绑架,我岳母躺在床上喊:“怎么又给我们抓走了?我腰坏了躺在床上动不了,你们给我留下一个。”他们置之不理,把我俩绑架到二道公安分局。当警察把我和我妻子分房间关押时,我对他们说:“你们别动我媳妇,她心脏不好。”他们雇来的一个协警就狠命的打我,我就喊:“警察打人了。”一个警察进屋阻止了他,他却说:“我打你了吗?我这是给你热身。”之后他们没问出来啥,就把我铐在没有窗户的阴暗审讯室铁椅子上一宿。第二天胡光艳被送到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我被送到长春第三看守所。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早七点多钟,我在上班路上,在一路口碰上长春二道公安分局三个蹲坑的便衣警察,一个警察走到我跟前问我:“你是张万武吧?”到二道分局去一躺,有事找你。我说有事在这说。他们就往车上拽我,我拼命抵制二十多分钟,他们把我衣服撕破,鼻子打出血,三个人强行把我塞进车里,两腿夹在车门外,把我绑架到二道公安分局。用手铐把我铐在床腿上,然后他们拿着从我身上搜去的我家门钥匙去了我家,并在我家一直呆到天黑,晚五点多我妻子胡光艳下班回家,一开家门黑乎乎的屋里坐着四、五个人,吓得还没缓过神来,就被他们拽进屋。之后也被绑架到二道公安分局,由于受到惊吓,直到现在一听到敲门声,心里还发慌。
2.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看守所、劳教所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我们一家三口进京上访,在北京信访办门口,被便衣警察拦截绑架到长春住北京办事处,遭到警察的辱骂和体罚,并于当天晚上被遣返回长春。我和妻子被非法关押到长春大广拘留所,被逼迫搜身、强行按手印,穿马夹照相等侮辱人格的事。期满后还得由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回,写对法轮功的认识笔录。
二零零零年三月至二零零零年七月我被非法关押在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在新生大队被扒光衣服强行搜身,两人挤在一个床铺睡了一宿,第二天被分到二大队。在劳教所法轮功学员成了犯人中的犯人,每个法轮功学员还要由一个或多个犯人看管,他们叫“包夹。”所有的生活用品都得由“包夹”掌管,给不给你用、给不给你吃由他说了算。六月份的一天,我正在监舍打扫卫生。在二大队教室,劳教所所长和管理科,给全所各大队班长和值班人员开会,就听他说,在七月二十号之前要让所有的法轮功学员全都“转化”,你们不用打、也不用骂,就找他们谈,一天不行两天……。散会后我就听到那些劳教人员说“政府不让咱们打,咱们就是打”。第二天我们就遭受了酷刑折磨,我先是被二大队的朱管教让我光脚在水泥地脸冲墙罚站半宿,后又被班长那克利用勾拳击打胃部,将吃的饭都打到了嗓子眼,臀部被值班人员高全等人用铺板打的青一块、紫一块。
七月十二日被非法关押在长春各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都被转到了长春奋进劳教所。奋进劳教所将第三大队改为“特殊教育大队”。为了强迫我们转化,每天早五点半起床坐板,五个人一个挨一个坐在一张床上,一动不能动,低一下头都要挨打,一坐一整天。晚上改成骑板凳,我们十二个人一个挤一个骑在一条一米多长的长条板凳上,念所规所纪,直到半夜十二点,有时到第二天早上两点。
大约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份,有一天在卫生间我给在二班的同修郑永光(现已被迫害死)传了一篇“经文”,被值班人员发现,报告了班长,我遭到孙天军等人的暴打,郑永光被二班长“老八”等人把脾打裂,半夜从床上掉下来,送去医院抢救,把脾切除了。在十月份的一天,奋进劳教所在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找了几个女劳教人员,到奋进劳教所作所谓的转化报告。当我听到它们诬陷法轮功和我师父时,我站了起来,刚想说:“你们闭嘴。”话还没出口就被几个警察连推带拉打出门外,并在楼梯口将我踹倒在地,一阵狂踢。后被带到严管大队,又被当班张管教按倒在地,一顿暴打,腿被打瘸。
二零零一年元旦我们被非法关押在“特殊教育大队”的全体法轮功学员,用背诵《论语》来迎接新年,遭到了管理科、新生大队和本大队的管教毒打。之后我被下到第六大队严管,给我配了六个“包夹”,分三班倒,每班两个,二十四小时不离人。就连上食堂吃饭都要由两个人一边一个架着胳膊走,晚上睡觉时床头、床尾各坐一个“包夹”看着。在劳教所里有蹲过监狱的劳教人员对我说:“你们真窝囊,在监狱都不允许这样对待的。”
二零零一年三月份的一天,司法局教育处张处长来到六大队,我找到他问:“为什么这样对待我们?”他说:“你们都超期了,怕你们出事。”我说:“超期了为什么不放我们?”他回答不上来,只好推脱说:“我还有事,以后再谈。”就走了。我转身对本大队的高队长说:“从今天起我拒绝你们再这样对待我。”他就命令班长等人给我戴上了手铐,我开始了绝食抗议。他们把我白天用手铐将两只胳膊抻拉铐在床两头栏杆上,晚上睡觉时将床台到地中间,把我铐在床上。每天由周姓副所长和卫生所长领着几个劳教给我灌食。在管教室由几个劳教把我按在床上,用钳子把嘴撬开,捏住鼻子,拿一个饮料瓶把底绞掉当漏斗,往嘴里灌苞米面粥加食盐。这样折磨了我十多天,最后一天我挣脱了他们,把灌进肚里的苞米面粥全都喷了出来,喷的满屋和劳教人员们身上到处都是。他们一看灌不进去了,劳教们也不愿干了。有的劳教人员说:“这哪是灌食,简直是杀人,太可怕了。”
四月五日他们想把我送公安医院插鼻管继续灌食迫害。临走前用手铐把我铐在床上,卫生所长拿来五瓶药水,我不知什么药物,强行给我输液,造成了我神志不清,说不出话,眼睛也睁不开。包夹们害怕了,赶紧报告了所里。后来他们把我背上了车,由六大队刘队长和住所检察官把我用车拉回家。到家后精神一直恍惚,来看我的同修、同学和邻居我都认不出来。家里人发现我精神失常,想要把我送往四平精神病院,我大哥说还是在家看护几天吧。我妻子把我岳母接来帮忙看护着。可还是没看护住,有一天晚八点多趁家人不注意,跑上了楼(因我家住在一楼),从楼上跳下,造成大腿粉碎性骨折,牙齿摔断四颗。送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一万多元。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我被非法关押在长春第三看守所,在第三看守所四五十人挤在一个房间,班长和值班的占一半的铺,我们被睡刀鱼。即一颠一倒,侧身一个挤一个躺着,我被安排和一个长疥疮的刑事犯睡在一起,身上被传染了疥疮。一个月后又被绑架到长春朝阳沟劳教所迫害,刚进劳教所就被强迫让你“转化”,先遭劳教犯用冰冷的凉水一盆一盆从头顶往下浇,冻得浑身哆嗦。然后在姓毛的管教唆使下,又遭到一个姓江的管教和一个叫虞铁的管教毒打,扇嘴巴子、用一米多长的胶皮管子抽手背、抽后背、抽身上敏感处,浑身被抽的尽是血淋子。拳打脚踢,打倒后用手按头使劲往水泥地上磕。
长春朝阳沟劳教所被江泽民一伙定为“法轮功转化基地”。每年都要多次有组织的开展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我刚进劳教所时在管教室,看到桌子上放着的一份通知,我还记得上面写有从某月某日起开展对法轮功第三次攻坚战,普教人员帮助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奖励三十五分。一分是减期一天,一下能减期三十五天,检察官先生您想一想,对于一个劳教人员是多大的诱惑,本来在社会上就爱打斗,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学员他们会怎样做?您想象不到,各种刑罚的残酷,罪恶之大全。
3. 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和我的家人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们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和家人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八里堡拘留所十三天。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大广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五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八里堡拘留所十五天,之后被非法关押到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再转到长春奋进劳教所,共一年零四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大广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长春第三看守所一个月,之后被转到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共十八个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苇子沟拘留所十五天,之后被转到长春市苇子沟劳教所,共十五个月。
妻子胡光艳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大广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八里堡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大广拘留所十五天。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长春市黑嘴子劳教所,共两个多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被长春二道公安分局非法关押在苇子沟拘留所十五天,之后被转到长春市黑嘴子劳教所,共十个月。
长期多次的非法拘禁,给我及周围的亲人带来了一次次的打击和伤害,使我们的正常生活和正常的生存权利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给女儿张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正月十四)早六点左右,我和妻子胡光艳、邻居金成全、李晶、张艳梅、毛曾顺在李晶家楼下炼功,被信和派出所警察仅以上指下派为由绑架到派出所,并于当天十点多用警车押往八里堡拘留所。当时天上正飘着清雪,在我被最后押上警车时,一回头看到由金成全儿子领着来看我们的女儿-张璐,穿着单薄的棉衣,缩着脖,手里拎着一个方便袋,里面装着牙刷和牙缸,站在雪地里在向我们这边看着。我一句话都没说,眼泪止不住的流下来。那年她还不满十周岁。父母一下都被非法关押了,在她幼小的心灵会留下什么样的伤疤。在父母被非法关押的日子里,是好心的邻居帮着照看的。二零零八年十月我们夫妻再次被绑架,女儿张璐正在读大学,学费及生活费都没了着落。
4.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我被非法绑架到二道分局后,被强行搜身,被搜走现金九十多元,手机一部和家门钥匙一串。然后他们拿着从我身上搜去的我家门钥匙去非法搜家,抄走法轮功书籍多本、李洪志师父法像四张、明慧周刊、真相资料和光盘若干、电脑一台、佳能4980打印机一台。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晚,我陪妻子胡光艳骑自行车去《城市晚报》南岭发行站签到,家里只有十二岁大的女儿张璐在家写作业。警察来我家时听到屋里有动静,就开始撬门。晚八点多我俩骑车回家时,发现家楼口围了好多人,好心的邻居小声的告诉我们:“你家被警察包围了,门都被撬开了,事后回家发现门被警察撬断了。”我俩没敢进屋,骑自行车直接走了,可还是被便衣警察发现了,开车追上我俩,在路上将我俩强行绑架,两台自行车被扔在路上。并把胡光艳带回家非法抄家,抄走多本大法书,一台录音机,打坐垫子,就连挡佛龛的黄布帘也没放过。
5.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五月中旬的一天晚九点多钟,二道分局的马俊和信和派出所张亚财,用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那次抓捕我俩时,在我妻子胡光艳身上搜去的我家门钥匙,偷偷打开我家房门闯进我家,将我俩绑架。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二道公安分局警察,拿着从我身上搜走的家门钥匙,打开了我家房门,搜查了我家,并在屋里呆了一天,等到天黑我妻子下班,将其绑架。
6.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被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被非法关押在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劳教间,我们被迫参加奴役劳动,从早五点半到晚九点半给印刷厂做书,叠纸页子。用编织袋子背土盖房子,特别是在二零零三年秋季我拉肚子,每天上好几次厕所,身体非常虚弱,还得排着队,到大地里去扒包米,跟不上就得挨骂、挨打,每天都连滚带爬,那些天真不知是怎么挺过来的。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被非法关押在长春市苇子沟劳教所,劳教期间我受到不同程度的奴役劳动迫害,我右手腕现在还留有一点五厘米长在劳教期间劳动时被瓷砖割破落下的伤疤。
7.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8.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9.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十六年来,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利用当时手中的权力发动的,完全违法的,没有底线的,对修炼法轮功群体的迫害,灭绝人性。使我们始终生活在恐怖的环境中。就我个人来讲,对我家的监视、骚扰从未间断。我们家人不管是谁,一到下班时间,要是有事没能正常回家。马上就得打电话询问一下对方在哪?
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不仅仅是将做好人的修炼法轮功的人,打入劳教所、监狱;而且还利用劳教所、监狱等法律工具在残酷迫害着这些人,而且是完全违反中国现行法律的,更是对人格尊严、人类道德的公然践踏。
为早日结束这场罪恶的迫害,伸张正义、还法轮功及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重建中华民族的道德文明,稳定社会环境,彰显法律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将首恶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主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追究其必须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