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8年11月08日】
中共及江泽民利用刑法第三百条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迫害法轮功学员已经十九年,难以计数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绑架、诬陷和判刑。
2018年上半年,有近2,400人次被非法绑架,至少430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非法判刑,非法庭审383场。
2018年10月19日,当局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轮功女学员吴莺香非法庭审时,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这也是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的共识。
“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法律实施的主体才能做到”
今年44岁的法轮功学员吴莺香2018年5月1日在上街大学城医科大学附近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非法抓捕。
9月26日,吴莺香被以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开庭,但中共福州闽侯县法院连吴莺香的家属、律师也未不通知。庭审由公诉人、法官把持操控。
吴莺香被非法开庭之后,律师只能用书面辩护词的方式为吴莺香做无罪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吴莺香一个普通女人,不可能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律师说:“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只能够是法律的实施者,而不是一个不拥有任何可以决定或使得法律不实施的公权力的个体。”
“通常认为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也有认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法律实施的主体才能够做到。实施主体不实施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利用手中权力使一部法律法规名存实亡,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破坏法律实施’,除了必须证明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什么损失?”“那么吴莺香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书没有任何反映。”
“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律师说:“事实上,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最成功典范。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我看不出对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苛以刑罚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相反,法轮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属于普世价值的范畴,即使不是法轮功信仰者,同样无法否认求真求善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而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对宪法信仰自由原则的践踏,是对中国刑法规定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知名律师: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 是真正的大罪犯
中国知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在法庭上指出,“江泽民才是破坏了法律实施。江泽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在此之前,很多律师都为法轮功学员做了与上述类似的无罪辩护。
2016年11月,广东法轮功学员吴红卫被以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起诉。中国知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在法庭上为吴红卫做了无罪辩护,并在法庭上指出,“江泽民才是破坏了法律实施。江泽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张赞宁在法庭上表示,江泽民及其非法设立的“610办公室”(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破坏了中国宪法第36条的实施,非法剥夺了公民的信仰自由。
张赞宁说:“中国法律、就是《立法法》规定,制定刑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全国人大立法。但是江泽民却对法国《费加罗报》讲法轮功是X教。他没这个权力,所以我说江泽民才是破坏了法律实施。”
江泽民成立的“610”办公室是非法组织,未得到中共人大的批准,同时,宪法和中共组织法都没有授权给“610”和中共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直接干预和运作政府行政的权力。
中共及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
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充分利用了中共这个邪教组织。对中共来说,法律只是“被中共奉为法律的中共意志”,是中共的道具。所以中共要破坏法律实施、尤其是“中共中央”要破坏法律实施,各个单位、包括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本身都往往觉得很“正常”,就会听从。
中共及江泽民破坏宪法实施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强制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1的实施。
(2) 设立指挥迫害法轮功政治运动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等机构,致使非法成立的机构指挥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而且具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破坏了宪法第五条2的实施。
(3)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上访、讲真相,均予以迫害,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五条3的实施;同时,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一条4 的实施。
(4)对法轮功学员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包括神韵光盘等行为,均予以判刑、劳教、酷刑折磨等镇压,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活动的自由权,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七条的实施。
(5)唆使各级地方绕过法院的审判,通过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予以监禁,甚至直接通过“学习班”、黑监狱、法制培训中心、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对法轮功学员予以监禁,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人身自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七条5的实施。
(6)通过政府掌握的喉舌宣传媒体、以及国家主席的身份,侮辱法轮功,侮辱法轮功学员,捏造事实对法轮功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人格尊严权,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八条6 的实施。
(7)唆使公安、610等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可以随意闯入、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住宅,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九条7的实施。
(8)唆使公安、迫害法轮功的组织机构对法轮功学员的通讯、电话等进行监控,未经法定程序以“金盾工程”等对公民进行监控,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通信自由,破坏了宪法第四十条8的实施。
(9)唆使各地方、各单位停止法轮功学员的工作、停发退休金、救济金等,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劳动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二条9、第四十四条10、以及第四十五条11的实施。
(10)唆使学校对坚持法轮功信仰的学生、或者拒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家的孩子予以退学,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受教育权,破坏了宪法第四十六条12的实施。
(11)唆使和纵容各地在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时候,对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包括儿童、老人进行摧残,或者对妇女进行性侵害、身体侵害,以此胁迫法轮功学员,侵犯宪法确认的老人、妇女、儿童的受特别保护的权利,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九条13的实施。
(12)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大量违反法律程序,禁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甚至不允许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不允许家属和其他公民旁听,破坏了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14的实施。
(13)唆使610通过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等名义干涉、控制公检法司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抓捕、起诉、审判,破坏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5、第一百三十一条16的实施。
(1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公正合法的程序认定的情况下,擅自诬蔑、宣称法轮功是“×教”并下发文件让下级机关执行,侵犯了宪法所确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破坏了宪法第二条17、第五条等的实施。
中共破坏法律实施导致的危害性后果
中共及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迫害法轮功,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1. 导致上亿人的合法信仰被迫害。
2. 导致几百万人被关押,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酷刑折磨、罚款、断绝经济来源,许多家庭破碎,孩子无人抚育,老人无人扶养。由于条件限制、信息封锁,现在还不能统计遭到迫害的具体人数和详细信息。
3. 出现了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酷刑和杀戮,包括活摘人体器官、性侵害、将正常人关押在精神病院、注射破坏神经中枢的毒药等。
4. 导致中国官场、尤其是公检法司等主要用于迫害法轮功的机关出现逆淘汰,致使腐败极端严重,司法极端腐败和不公,对社会道德、法治状况进一步产生更加恶劣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对民族和国家的前途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