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区法院法官胡春生 诬判法轮功学员

【正见新闻网2019年06月29日】

明慧网报导,近几年来,经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胡春生枉法诬判的法轮功学员有:杨春秀、孔杰、苏葳、孙仲芳、赵秉忠、王立君等。

胡春生(Hu,Chunsheng),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8号院6楼2门103号;任职: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中共党员。电话:(0086)18600857573。

以下是明慧网报导有关这些法轮功学员的案例:

孙仲芳

孙仲芳,女,八十岁。2018年5月8日,孙仲芳在学习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时,与一起学习的另外六位法轮功学员同时遭绑架。

丰台法院法官胡春生明知孙仲芳没有违反法律,于2018年11月1日,与法院人员到孙仲芳家里非法开庭;12月28日,又来孙仲芳家里,草草宣判,对她非法判刑4年。

孙仲芳不服、上诉,2019年4月10日,胡春生再次代表中级法院,到孙仲芳家宣判,对她非法判刑4年,勒索罚金4,000元。

赵秉忠

赵秉忠,男,现年五十一岁。2017年10月11日下午4点多,在丰台区父亲家被闯入的十几个国保警察绑架。2018年4月12日,丰台法院非法庭审赵秉忠。

庭上律师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破坏法律实施罪”质问公诉人:“赵秉忠具体做了什么事破坏法律实施?”

律师称案子太荒唐,指出全案有两个证人,一个是赵秉忠的父亲,一个是赵秉忠的哥哥。书面证明一,父亲证明赵秉忠以前修炼法轮功,现在不知道炼不炼。书面证明二,哥哥证明他以前炼,说他们很少来往,现在不知道炼不炼。

律师说,这都是证明赵秉忠炼法轮功与否,却根本没有证明赵秉忠的违法事实。公诉人却构陷赵秉忠。

可是,胡春生却在没有任何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诬判赵秉忠有期徒刑2年。

苏葳

苏葳,女,六十多岁。2016年7月21日早晨6点半左右,北京丰台公安分局七男一女共八名便衣警察,闯到丰台区政馨园小区法轮功学员苏葳的三哥家。警察先拉电闸,苏葳家人以为停电了,开门去合闸时,数名有备而来的警察趁机闯入苏葳的三哥家,绑架了苏葳。

苏葳的三哥受到惊吓,突发癫痫,数次昏厥摔倒、头破血流、彻夜难眠、头发成把脱落、双眼几近失明;在清醒时,老人老泪纵横,致书信于北京公检法司警察,呼吁他们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

胡春生明知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强行绑架,错在公安,却枉法诬判苏葳1年6个月。

杨春秀

杨春秀,女,当年63岁。2016年4月20日晚,杨春秀被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的警察绑架。警察强行把她家的门锁撬开,抄走了其个人财产、现金,并殴打她、强行将她带走。

当天夜里,警察押着杨春秀到她居住地北京朝阳区西石门的住处抄家,并告知其家属,她被刑拘30天。杨春秀告诉儿子,警察在绑架她时殴打她。

5月底,杨春秀被丰台检察院非法批捕;8月3日,她的案件被转到丰台检察院并被构陷;8月11日,其案件被转到丰台法院;8月23日上午9点,她在丰台法院被非法庭审。

辩护方认为,控告方只说法轮功被取缔,但不能举证法轮功是被什么部门、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样的文件形式予以取缔,文件号是多少。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那么这样的庭审就完全背离法律;尽管可以查询到两高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因违法地行使了立法权而不能作为法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所以不管从证据上还是从法律上,杨春秀都是无罪的。

然而,胡春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证据的情况下,诬判杨春秀4年。

孔杰

孔杰,女,博士,当年六十二岁。2017年8月31日,孔杰和丈夫准备前往甘肃老家照看母亲。在西客站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警察利用身份证验票的方式把公民自身携带需用的物品,当作违禁品查抄,绑架、构陷孔杰。

随后警察又去孔杰的家非法抄家,抄走硬盘、光盘、手机等个人物品。2018年1月17日下午2点,在丰台区法院对孔杰进行非法庭审。

胡春生在孔杰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诬判她2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

王立君

王立君,女,当年二十六岁,于2016年1月20日在丰台南苑附近讲真相、发材料的过程中被南苑派出所警察绑架。2016年5月25日,被非法关押4个多月的王立君,在丰台区法院第三法庭被非法庭审。

胡春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王立君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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