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04年03月16日】
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3月15日报导,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经过五个月的调查,近日对原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劳动局局长李凌与吉林市居民裴继林因修炼法轮功而被非法拘捕这两个案件做出了最后的判决:法轮功这种免费的锻炼功法应该受到《世界人权宣言》的保护,中国政府应该更改对李凌和裴继林的裁决,遵从与施行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法轮功学员是在2003年6月将这两个案件提交到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这个裁决报告将会提交给即将在2004年3月召开的联合国第60界人权大会。
在调查过程中,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首先于2003年6月18日就李凌和裴继林被任意拘禁案件致函中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尽快提供有关李凌和裴继林被捕的情况。之后,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将中国政府的回覆转给投诉方(法轮功人权工作小组)。最后,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根据投诉方与被告方提供的情况加以裁决。
在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第38次工作会议上,工作组对这两个案件作出了裁决。以下是该调查裁决的主要内容:
(1)投诉方提供的信息:
李凌,原锦州市古塔区劳动局局长,1999年底,李凌曾进京上访,被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处一年半徒刑。2002年5月28日被警察在家中再次拘捕, 并被送至锦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之后她被判刑四年。2002年11月15日被送至辽宁省大北监狱关押; 期间,监狱当局无视她虚弱的身体状况,强制她劳动。李凌的现况不详。
裴继林,50岁,吉林省吉林市居民,吉化101厂职工。2002年6月16日深夜,裴继林在他的暂时住所被捕,并被送至吉林市文庙派出所。据报 导,裴继林曾经成功地逃出了派出所,但他又被抓了回去并被送到了劳教所。据进一步报导,裴继林曾经有三次因为是一名法轮功学员而被捕:1999年10 月,他在去北京上访的路上被拘留并被关押在吉林市江北泡子沿拘留所15天。1999年12月,他再一次因进京上访而被捕。随后,他被送至吉林市在北京的办 事处,在那里,裴继林绝食抗议。3天以后,裴被送回吉林第三拘留所。一个月以后,裴继林被判劳教3年。不久,裴被转移到了九台市劳教所。2001年9月, 裴继林出现生命危险,但直到2002年他才被释放。(2002年6月18裴继林又被送劳教两年。)
(2)中国政府在答复联合国的回函中提供的信息:
李凌,于1999年10月27日与多人因非法抗议被捕,并被判一年半徒刑。刑满释放后,李凌再次因扰乱社会治安被捕,并被判刑四年。两次审判都是公开的,充份保护了李凌公正受审的权力,政府并为李凌提供了辩护律师。
裴继林,于2000年10月5日因扰乱社会治安被判三年劳教。2001年10月,因高血压和身体虚弱被保外就医。期间,因扰乱社会治安于2002年6月18日再次被判两年劳教。
(3)投诉方的回应指出:
为了避免国际舆论的批评,中国政府在法轮功问题上散布了众多的谎言。与中国声称的确保了对李凌的公正审判相反,对李凌的审判完全是一个表演秀。政府指定的律师不但没有为李凌辩护反而企图胁迫她认罪。李凌本人的上诉书也明确指出她被拘捕的原因完全是因为她为法轮功上访。对李凌的第二次判刑是秘密进行的,就连她的家人都没有通知。
裴继林也是因为是法轮功学员而被拘捕。在中国,劳教系统的整个运作过程是由行政部门进行的,因此对裴继林的判决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程序,也就根本谈不上法律的公正。
(4)工作组注意到,中国政府毫不否认李凌和裴继林的拘捕和法轮功有关。
(5)鉴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李凌和裴继林修炼的法轮功是一个暴力或不合平的信仰,这种免费的锻炼功法应该受到《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8条款关于信仰自由和第19条款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
(6)当公民和平地行使这些权利时,对之加以限制就是对国际法的违反。在这两个案例中,(中国政府)对李凌参与非法抗议的指控,和对裴继林扰乱社会秩序的指控,都没有说明如何会导致任何暴力行为。因此,工作组认为,李凌和裴继林仅仅是因为用和平的方式行使受《世界人权宣言》保护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去修炼和保护法轮功而被捕的。
(7)根据上面的论证,工作组给出以下结论:
对李凌和裴继林的自由权利的剥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0,11,18,19项条款。这个案例属于第II类型案例。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更改对李凌和裴继林的裁决,尊从与施行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