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22年01月13日】
王全璋等律师参加2022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的听证会。右二为王全璋。(推特图片)
人权律师宋玉生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遭到中共北京律协“立案调查”。听证会于1月11日上午10时在北京律师协会召开,宋玉生的代理人王全璋律师和彭剑律师出席;谢燕益律师在推特上发文表示,当天上午9点左右他向北京律协申请旁听,但被拒绝。
王全璋在听证会上的代理词显示,在代理法轮功学员宋丽琴案件的庭审中,宋玉生据称发表了以下言论:
1. 法轮功教义精神;
2. 否定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性质;
3. 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提出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
4. 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要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5. 反复提出异议。
王全璋就此表示,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律师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言论追责,都开了极其危险的先例。
对律师在庭上言论的不当追责 是当局走向野蛮的信号
王全璋于11日对大纪元记者说,“这是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过去他们(当局)对律师的惩罚往往是以律师在自媒体上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评论一些案件来指控律师炒作案件、扰乱所谓的司法公正,以这些理由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有的律师因此被吊照,有的因此被停业。
“但是现在我们看到公权力开始以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来不当追究他们的责任,这实际是破坏了法律对律师辩护人法庭发言的保护。这个口子一旦打开,整个的律师行业可以说是岌岌可危了。
“将没有律师敢在法庭上去做一些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发言了,因为会面临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所以这是个很重要的案件,我们需要关注案件的发展和走向。”
大陆一名人权律师也向大纪元表示,“我觉得宋律师的事情,还有前段时间梁小军律师以及之前我们几个律师被吊照的事,都充分说明了习近平上台后,司法环境和他们所谓的指导思想、法治都在急遽的倒退。”
他说:“大部分遭到迫害的律师,特别是709大抓捕案中被迫害严重的大部分律师,都是代理法轮功案件的律师。并且,现在吊销执照,好几个当局处罚的借口也都是为法轮功辩护,这实际上说明他们越来越极端,用这种野蛮、非法治的手段管控社会,甚至直接利用公检法投诉律师,利用司法局和律协来惩治律师。”
他指出,“表面上看是惩治律师,实际上是对整个民间声音进行打压和消声的手段,这是(当局)继续朝着野蛮、堕落方向走的信号。”
宋玉生:调查人拒绝出示投诉函和指控他涉嫌违规的证据
宋玉生律师11日表示,“听证会到上午11点多结束。听证庭组成人员两男一女,加上一个调查人员,都由律师担任。听证会存在最大的问题是,虽经我和两位代理人强调、要求,但调查人始终不出示投诉函和我涉嫌违规的证据。”
据明慧网报导,2019年9月11日,年近70岁的法轮功学员宋丽琴在大庆人民医院附近被绑架,关押到大庆看守所。国保支队冯海波私自拿走宋丽琴的钥匙,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带人打开其家门,进行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法像、几部旧手机和6000元现金。
2019年10月16日,宋丽琴被萨尔图区高新开发区检察院非法批捕;2020年7月21日被非法庭审。
据宋玉生表示,他因为代理这起案件,一年前被大庆高新区法院投诉在代理案件中涉嫌违规,但经过朝阳区律师协会和朝阳区司法局调查,违规的事被证明纯属子虚乌有,他以为这事就过去了。
没想到2021年12月30日,他接到北京律师协会的电话,通知他下个月11号到北京律师协会参加大庆高新区法院投诉他的听证会。他说,他当时“心里就咯噔一下,看来,来者不善。2022年新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的新年”。
他为此准备材料、物色代理人,积极应战。他说,听证会结束了,结果不可把握和预料,但是如何为自己申辩却是可以把握的。他将竭力为自己申辩,最后结果则交给上帝。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的对象应是行为而不是言论
针对大庆高新区法院对宋玉生的投诉内容,王全璋律师在听证会上的代理词中提出三点质疑:“1.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处分的对象是什么?处分的是行为还是言论?2. 宋律师被投诉的内容是言论还是行为?3. 这些言论是否违规?如果违规,又如何违规?具体明确地违反了哪个规定的哪一项内容?”
王全璋指出,投诉人使用了“公开宣扬”“反复”“法律明确规定”等政治化、情绪化的术语,对事实进行了有倾向性和有失公正的描述,这样的“事实”既不客观也不真实。
他说,《处分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因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的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是言论。而律师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言论很显然属于言论的范畴,而不是行为。如果任意混淆言论和行为的属性,就是扩大和滥用行会权力。
对法轮功部分内容的援引不能被认定为宣扬法轮功教义精神
王全璋说,“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辩护人要想进行无罪辩护,当然有权论证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传播文件的内容当然也是需要辩护方进行援引、分析和论证的事实依据,这是律师法上授予律师辩护的应有之义务,这些内容的援引不能被引申为‘宣扬法轮功教义’。否则,CCTV也曾引用过法轮功的内容,又该做如何解释?是不是也应当认为是‘宣扬法轮功教义’呢?”
此外,王全璋还指出,投诉人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x教组织”是对现行法律缺乏仔细认真的研究,是一种“官云亦云”的以讹传讹。
他说,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专门性的立法有近十部,如《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等,但是就是没有《反邪教法》,迄今为止我国也没有成立邪教认定机构,我国的立法法更没有明确规定对反邪教部分的立法。同时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也看到,中国刑法典根本没有信仰法轮功罪,也没有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罪,更没有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罪,那么投诉人所称的‘法律明确规定’一说从何而来?哪一部法律,又是如何明确规定的呢?”
提出异议是律师辩护人的基本职能
王全璋还说,提出异议是律师辩护人的基本职业思维和基本职能,“如果律师辩护人不能提异议,那要律师辩护人干什么?国家设立辩护制度干什么呢?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辩护人提出异议进行次数限制,为什么辩护人就不能反复提出异议呢?”
他说,“‘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这是一顶很大的帽子”。但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认为,国家的首要和第一层次的两个要素是土地和人民。政党、权力机关、军队、警察和监狱,只不过是人民的不同组织形式,是在人民之下的第二层次的要素。因此,危害国家安全也就是危害国土和国民的安全。“而反观宋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又有哪一句危害了我们的国土安全呢?又有哪一句危害了国民安全呢?”
因此,王全璋认为对律师辩护人法庭辩护权的投诉和惩戒,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犯,是对辩护人制度的严重破坏,“更何况辩护人的法庭言论根本不属于纪律处分规则的调整范畴。”
(大纪元记者洪宁、高邈采访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