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04年06月19日】
本地一学员因散发真象资料被抓,非法判劳教两年。该学员拒不在劳教判决书上签字,并委托家人就非法判劳教一事向当地的人大、政协、劳教委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合法撤消对其的非法关押和判决。
此间,我们咨询了一些律师朋友,帮助该学员起草了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诉书。过程中,在如何全盘否定旧势力的迫害并正念正行方面从另一个侧面有了一些体会,与大家交流,希望能够有所帮助和启发。
1、 在法理上明确使用法律手段在大法弟子维护大法揭露邪恶迫害的过程中是有用的。
江氏邪恶集团对我们没讲法律并不意味着我们讲法律就没有用,如果我们也不讲法律,那我们不是在纵容邪恶行恶、在承认这场迫害吗?
使用常人的法律手段维护大法,揭露邪恶迫害是有很深远的意义的。从常人这个层面上看,是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尽到一个大法弟子在常人社会中做一个好人所应尽的责任。“……你看到杀人放火那要不管就是心性问题,要不怎么体现出好人来?杀人放火你都不管,你管什么呀?”⑴
从正法修炼的层面上看,使用常人的法律手段是肯定有作用的,而且作用非常的大,体现在另外空间是惊天动地的。“作为大法弟子,你的一切就是大法所构成的,是最正的,只能去纠正一切不正的,怎么能向邪恶低头呢?”⑵邪恶利用世上的恶人行恶,对大法弟子不讲法律,是其垂死挣扎丧失理智的疯狂,我们是从根本上彻底否定,坚决不能承认的。使用常人的法律,不是为了常人的利益得失,而是利用常人的形式,揭露邪恶迫害,制止迫害,使参与迫害的凶手受到法律的惩治,还要让所有的执法人员和执法单位都能够在这一过程中明白迫害的真象,启迪世人的正念,让受蒙蔽的人清醒,让可以被救度的人得救,再次给执法人员机会摆放自己的位置,是大法的慈悲表现。同时,对邪恶来讲是有力的震慑和清除,对旧势力及其黑手的安排是一个彻底的否定。
现在地球上的每一天都是为大法弟子证实法,救度众生而安排出来的,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给未来留下的,我们所做的一切也是在开创未来。使用大法在宇宙最低层次的常人的法律维护大法和大法弟子的合法权利,揭露邪恶迫害,真正使法律在世间体现出维护正义和道德的价值。
目前,已经不断有正念强的大法弟子在运用法律对邪恶的迫害进行揭露。大法弟子是有能力的,大法弟子强大的正念令一切邪恶胆寒。“弟子正念足,师有回天力”⑶,坚定的信念和金刚的意志以及纯净的心态和救度世人的慈悲,是在运用常人法律手段维护大法中,揭露邪恶迫害,并取得实质效果和作用的根本保证。
2、注意起草申诉书的格式
申诉书的一般格式与我们平常讲真象、揭露邪恶迫害的文章有很大的差异,通常需要依据法律条款,针对所遭受的违法迫害事实和证据,逐条阐明,有理有据。
申述书的基本格式为: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介绍
抬头:(申诉机关名称) 如:
XX市人大常委,XX市检察院:
(1) 本人XXX,男/女, ____岁,是______的居民(职工),于 _________(时间),在_________(地点),因______________(原因)遭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单位和责人)(非法迫害形式,如绑架洗脑班、罚款),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伤残),特提出申诉。
(2)本人XXX,男/女,_____岁,于___________(时间),在_________________(地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被_________________(单位)判劳教____年,判决书文号________ 。因判决与事实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申诉。
第二部分:申诉理由
该部分需要根据迫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迫害的理由或借口,对照法律条款,逐条阐明申诉理由。
被判劳教的一定有劳教判决书,判决书上就会有判决劳教的所谓“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应按照判决书罗列的顺序,根据我国《刑法》和《宪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条款,逐条进行辩驳。例如:
1、劳教书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散发法轮功光碟和传单多张”),我认为法律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依照我国《刑法》第X条,散发法轮功光碟和传单不是违法行为。法轮功光碟与传单的内容没有一项是反党反政府的,只是针对坚持修炼法轮功所遭受的迫害进行揭露,其目地在于还理与公道,还清白与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光碟和传单,没有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有明文规定,申诉所遭受的无理迫害和非人折磨是非法的。
2、劳教书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在关押期间唱法轮功的歌,态度顽固,传播法轮功”),我认为法律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依照我国《刑法》第X条,唱法轮功的歌不是违法行为。唱歌本身没有影响任何他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条是因为唱歌而有罪的。
(2)对态度顽固界定不清。什么样的表现才算态度顽固?这在法律上没有界定。态度顽固也没有触犯法律,没有造成社会和他人的伤害,没有法律因一个人的态度顽固而定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第X条,犯罪嫌疑人都有XXX自由和权利,何况我没有犯罪。唱法轮功的歌没有任何抵触法律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态度顽固。
(3)传播法轮功没有违法。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做一个好人,在关押期间传播法轮功,让犯罪分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在帮助执法人员教育罪犯,是在做一件大好事,当一个罪犯明白了应该弃恶从善,做一个好人时,那不是在做一件福益于社会的好事吗?我国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对劝人做好人定罪的吗?
3、劳教书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我认为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自1999年7。20以来,执法机构对迫害法轮功所持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民政部与公安部的通告”和“两高”的解释。
依据我国《宪法》第X条X款,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政府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通告属于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条款,不能作为量刑和判刑的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立法法》和《宪法》第X条X款,国家行政机构所颁发一切法规应以《宪法》为基准,不能违背《宪法》的宗旨。
“通告”本身已经严重违背我国《宪法》的宗旨,如何能作为执法部门的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X条X款虽然对邪教的制裁有了明文规定,但没有任何一条定性法轮功是X教。“两高”的解释后来被用来做为迫害的借口,直接将X教安在法轮功的头上,甚至作为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两高”的解释没有经过人大的通过,只能作为参考,不能成为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据。因此,利用上述两项违反《宪法》的行政文件来判我劳教,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
第三部分:事件自述
该部分可以由申诉人将揭露迫害的真象简明扼要的写出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受理人员真正明白迫害法轮功的真象以及这种史无前例迫害的残酷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动荡和破坏,以及对人类的道德和正义的摧毁。
这部分可以概述大法在世界洪传的情况,以及江氏流氓集团在海外被起诉的情况,并讲述自己修炼后的变化,证实大法的慈悲与伟大。特别是被镇压后,我们以大善大忍胸怀,始终以和平的方式向政府各级部门和世人讲述我们被迫害的真象,没有给社会、给政府、给任何人带来危害,反而使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了大法好,明白了这场残酷的迫害是无辜的。但不宜太长,否则受理人员如果受毒害很深,没有看完就放置一旁,反而没有达到效果。
第四部分:结尾
表达相信执法部门能够依照我国法律,尊重事实,秉公执法的愿望。
第五部分:签名和日期
第六部分:抄送单位名称
抄送:XX市妇联
XX市公安局
3、 对于法律条款的运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第二部分运用法律条款时,应注意先参照《刑法》、《行政复议法》等,后运用《宪法》。因为我国执法人员其实法律意识很差,不象西方国家的公民都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一切法律法规都源自基本法,是高于一切的法。因此,在申述书中逐条辩驳的过程中,使用《刑法》或《行政复议法》等,更容易使执法人员接受申诉的理由,再谈到《宪法》时,就不会使人感到在用很“空”的“大帽子”,感到实在,可信,有说服力。
由于时间仓促,经验不足,希望能抛砖引玉,使搞法律专业的大法弟子能够充实完善申诉书的格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