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养老金 粤法轮功学员苏桂英被判刑5年

【正见新闻网2024年06月08日】

因要求归还养老金,广东省湛江市法轮功学员苏桂英,2024年5月被中共判刑五年。

现居美国的原中国人权律师吴绍平就此案告诉大纪元,中共停发养老金是违法行为;苏桂英正常维权,反遭非法判刑,这是中共变本加厉的迫害。

示意图。(明慧网)

明慧网报导,苏桂英,女,今年63岁,家住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湖光农场。她曾是当地有名的女强人,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但落下一身病。2007年11月,苏桂英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做人,戒掉不良习惯,孝顺长辈,体贴家人,身体越来越好,很快无病一身轻。家人、邻里惊叹于她的身心变化。因坚持修炼,苏桂英屡遭中共关押、迫害。

2016年,苏桂英因给民众发送法轮功真相资料,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4年。

苏桂英出狱后,当月的养老金即被湛江市麻章区社保局停发。

苏桂英随后向各层级多个部门反馈、投诉,无果。

2023年5月11日,湛江市麻章区公安分局、政法委、志满派出所共12人,闯入苏桂英家中,将其绑架。

11月15日,苏被非法庭审。

2024年5月,苏被湛江市赤坎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

吴绍平告诉大纪元,中共因苏桂英要求归还养老金,而对其判刑的做法,不仅“非常邪恶”,而且“违法”。

他说,中共停发公民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养老金,本身是劳动者自己劳动所得,加上单位给她配发的一部分,那是单位给她的福利。这些都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允许)这样去非法没收她的社会养老金。”

“这个养老金并不是中共给她的,(而)是她应得的一个报酬和福利。”

他表示,停发养老金违反了中国《宪法》第45条规定,他说,“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这样的一种权利。”

据中国《宪法》第45条,“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吴绍平表示,中共针对法轮功学员非法迫害,已经是“家常便饭”,“它(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包括其它敏感群体,从来就是很疯狂。”

他说,“她(苏桂英)依法维权反遭中共报复和判刑,他们(中共)还变本加厉对她进行打击、报复,枉法裁判5年。”

“(可见)中共是一个非常邪恶的政权。”

(大纪元)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