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卫士:揭中共用刑法300条迫害法轮功黑幕

李洁思


【正见网2024年07月25日】

2024年7月11日,来自美国各地的部分法轮功学员和支持者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附近的国家广场(National Mall)举行大型集会,呼吁“解体中共、停止迫害法轮功”。(戴兵/大纪元)

7月22日,人权组织“保护卫士”发表题为 “迫害25周年:中国对法轮功定罪的数据” 报告,公布法轮功学员在2008年至2020年间被非法拘禁和判刑的数据,并指出中共在首次定罪法轮功学员的二十多年后仍继续用《刑法》300条打击法轮功,而“610”操控第300条被指控者的刑期。

该组织收集了约有1400宗案件,其中有一半的案例涉及《刑法》300条,大多数涉及300条的都是法轮功学员,“表明了中共对惩罚法轮功学员的决心”。

数据还显示,在2008年至2020年间,以第300条定罪的平均刑期为5.2年,比“寻衅滋事罪”的平均2.3年刑期高出一倍多,而“寻衅滋事罪”是中共迫害维权者惯用的罪名。

报告指出,许多法轮功学员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有一些人被活摘器官,许多人被送往劳教所或精神病院,遭受可怕的折磨。报告并认为,中共1999年6月成立的“610”机构“可能负责决定第300条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共一直借用300条对法轮功学员违法判刑

如“保护卫士”的数据所示,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多年来,普遍以《刑法》第300条中的第一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决。

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2020年622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88人被迫害致死;2021年1,184人遭枉判,131人被迫害致死;2022年获知,633人遭冤判,172人被迫害致死;2023年获知,1,188人遭冤判,209人被迫害致死。

其中不乏法轮功学员被中共法庭借用300条非法判刑。如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法轮功学员耿福霞2021年9月被非法判刑8年,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法轮功学员王文杰女士于2023年5月被非法判刑3年4个月,山东省青岛市法轮功学员姜纯林2024年5月非法判刑7年。他们都被用300条定罪。

中共一直指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而大陆人权律师均认为,这完全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300条第一款成立的两个要素,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都不适合法轮功。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明确了14个邪教组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和公安部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均没有法轮功。

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在最高法院于2017年2月1日专门出台的一个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的解释中,也根本没提法轮功。

可见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再则,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依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中共《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是合法的。

中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1999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因而,法轮功学员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此外,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因此,用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完全不成立。没有人能解释法轮功学员用什么破坏了法律的实施,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又因为哪一条法律不能实施给社会造成了什么损失和危害。

大陆著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曾向大纪元表示,中共迫害法轮功时,法轮功存在了8年,没有任何公民或单位举报或指控法轮功危害社会。“中国法律规定,刑事违法必须存在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他还说,“指控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所谓破坏法律实施,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但现在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起诉书都有两个硬伤,第一是没有具体指出他破坏了哪一部法律,那么这个指控就是他破坏了一部抽象的法律,它是不成立的,也是我们学法律的人都不知道的。这是非常低级的错误。”

因此,他的结论是:“因为不能证明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所以所有的指控肯定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谬的。”

2022年11月16日,美国国会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在发布《2022年中国人权与法治报告》中,呼吁中共“废除《中国刑法》第300条”。

就此呼吁,现居美国的中国人权律师吴绍平告诉大纪元,“《中国刑法》第300条本身这个条款就具有‘违宪’性”,一方面《宪法》36条规定人有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中国刑法》又把宗教信仰剥夺了。

此外,他解释说,《宪法》是母法,是最大的,是上位法(效力较高的法律)。《刑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下位法。“根据中共的《立法法》规定,这条款本身也是违反了中共所制定的“上位法”。”

《立法法》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吴绍平曾在大陆为多名法轮功学员辩护过,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是一个平和的团体,中共给法轮功贴邪教标签,是“欲加之罪”。

用300条判刑是“610”操纵

“保护卫士”认为“610”“可能负责决定第300条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国人权律师认为,中共司法不独立,由政法委、“610”操纵,给法轮功学员定的刑期早在非法庭审前就确定了,庭审也只是走过场。

“610”是在中共前党魁江泽民指令下,于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一个专门迫害法轮功、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它在中共政法委的主导下,在全国范围内指挥、实施对法轮功的一系列迫害。

大陆多位维权律师(出于安全缘故隐去姓名)曾在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说,中共人员办理法轮功的案件是通过政法委、“610”的电话或口口相传这种形式来做的。法轮功学员的刑期也是由他们定的。

律师们说公检法听从政法委领导,政法委很多情况下开所谓的‘三长会议’,包括公安局长、院长、检察长的协调会,要求必须批捕、判刑等。他们在办案中看到过这样的会议纪要。

他们还说,办案人员知道法轮功学员不违法、不犯罪,但要听从上面的命令,就违法地走程序,非法抓捕、非法起诉、非法判刑。

吴绍平曾对大纪元说,法轮功学员被一审非法判刑后,通常都会选择上诉,但是二审基本上维持原判,几乎没有看到有改判的。

“我们在阅卷过程中就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就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二审法院回函给他们,说这个案件要判多久、怎么判等等,就已经定了。”

“一审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就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决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他们实际上是没有审判权的,在庭审中只是走个过场。”

明慧网也有许多报导可以证实中共法院的判刑是被操纵的。

2008年12月1日、9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先后两次非法庭审奚常海、王素梅等4名法轮功学员,并非法判重刑,冤刑期从6年至11年不等。据参与庭审的公、检、法人员讲:“法轮功学员判多少年,都是‘610’说了算,我们定不了。”

2011年8月23日上午,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家属质问法官:“为什么开庭不通知家属?”法官刘金仁推说,这是按照“610”的意思办事。家属又问,“610”能管得了公检法?刘金仁直言不讳地说,“610”代表“党”。

2013年9月2日,吉林省法轮功学员刘伟的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遭到农安县看守所所长李清国拒绝。律师让其出示法律依据,李清国说:“法轮功案件不讲法律。”

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冤判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张赞宁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指出:“‘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党内机构,怎么可以行使侦查权,甚至操控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呢?”他认为,“610”办公室是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而非法设立的组织,应该依法撤销。

他还当庭指控,“真正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江泽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保护卫士”的数据显示,以第300条定罪的平均刑期为5.2年,比以“寻衅滋事罪”对维权者判刑要高出一倍。因为给法轮功学员定刑期都是被政法委、“610”操纵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的刑期比一般政治犯高出一倍也就不足为奇。

许多被监禁的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折磨,致使被迫害致死,其中包括被活摘器官致死。至今确认的有名有姓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有5088人(截至2024年7月24日)。

中共迫害法轮功已有25年,仍用荒谬的法律镇压法轮功,正如“保护卫士”所言“表明了中共对惩罚法轮功学员的决心”。

法轮功是佛家修炼法门,用“真、善、忍”原则指导人们修炼,至今洪传11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五千多项不同国家政要们的支持信、褒奖、支持决议案等。1999年7月中共开始血腥镇压法轮功,迫害延续至今。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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