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0年06月20日】
据大纪元6月20日报导,6月14日,新加坡初级法庭17庭再次召开关于法轮功案件的审前会议。控方代表仍然通过视频的方式与法庭连线,声称将会有三位主控官负责本案。控方表示要给黄才华多加一条“破坏公物”的控状,因警方还在调查中,因此将于7月26日再次举行审前会议。
法庭诱导认罪遭拒绝
除了两位辩方律师外,当事人中只有不请律师、要求自辩的蔡永水先生进入庭内会议室。十年如一日、坚守鱼尾狮炼功点的71岁的蔡先生,被中央警署以五项控状起诉,一项是“违反公共秩序法”,四项是“破坏公物”。
法官提出,如果蔡永水求情,可以减轻罪名,将控状减为两条或一条。蔡先生严正拒绝。“不,我不同意这样做。我们做的事是应该受到新加坡宪法保护的。我们为什么要去承认这个东西?你承认一条,就等于有罪了嘛,所以我完全不要!”
黄才华女士聘请的律师代表她参加这次审前会议,会议结束后告诉她,她又多了一条“破坏公物”的罪名。这样一来,黄女士的控状将增加为八条,除了“破坏公物”外,还有因在中使馆前展示“制止中共把迫害法轮功延伸到新加坡”的横幅而被控触犯了杂项法(公共秩序和骚扰)等。
她的律师开玩笑道:“政府要多给你一点压力。”黄女士跟他说:“我们还会像平常一样,到街边去讲真相,根本没有任何的压力。”
至于为什么又多加了一条控状,黄女士表示她的律师没有说。
黄女士说:“我们会好好准备啦。它(指新加坡政府)如果觉得法律可以解决这样的事情的话,那么我们会充分准备,上庭跟他讲这个道理吧。”
辩方代表律师将要求撤诉
另五名法轮功学员涉及同一个案件,其中四名被控“破坏公物”,一名被控“唆使”。他们五个人的代表律师戴安娜在审前会议结束后,接受了采访。
她说:“我认为这些指控都是不公正的,我们会写信去要求撤诉。法轮功被迫害的证据遍布世界,但是他们(控方)不承认迫害,而将这些荒谬的指控强加于法轮功学员身上。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写信给律政署,希望警方能理智地撤销所有的控状。”
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除了“破坏公物罪”外,当事人蔡先生也被控违反新的公共秩序法。
蔡先生回忆:“去年10月14日下午,我像往常一样在鱼尾狮桥下摆上展板,炼功打坐。七、八个警察过来,说我触犯了新制定的公共秩序法,没收展板,强令我必须走。我说,走,有个条件,拿回展板,这些都是私人物品。警察不还,那我不走,我要维护宪法赋予我的信仰自由。接着被强行带到中央警署,戴上手铐。”
蔡先生说:“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民主和宪法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是和平理性的,没有触犯法律。新加坡有条法律:知情不报是要面对法律的制裁的。我们揭露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如活体摘取学员器官并出售等等罪行,是在呼唤正义和良知,为早日制止这场毫无人性的迫害而尽力,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
新加坡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有传播信仰的权利,当信仰被人歪曲、侮辱、诽谤时,有纠正别人误解的权利。但是,蔡先生说:“在新加坡,很多人,包括警察都遗忘这些最基本的权利。”有几次,警察来没收蔡先生的展板,老人家和蔼地对他们说:“我们这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赋予我们信仰自由,炼功讲真相是我们应有的权利。”那些小警察像想起来似的‘噢’的一声,点点头就走了。
起诉案背后的因素
根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记载,从2001年至2006年,新加坡当局先后六次起诉法轮功学员,罔顾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并有多次是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之下,强行判决。
虽然都是针对法轮功学员揭露迫害真相的活动,但是控状的名目却是一直花样翻新,包括“妨碍警方办公”、“分发无准证光碟”、“无准证集会”、“诽谤李岚清 ”,以及因为在中使馆对面打出“7.20绝食抗议中共灭绝人性的迫害法轮功”的横幅,而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的文字骚扰”起诉。此次的“违反公共秩序法”、“破坏公物”和“唆使他人”是新的指控。
蔡先生讲, 2006年7月,他被警方以“无准证集会”的罪名起诉,就是因为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李岚清来新加坡。 去年10月,又因为胡锦涛要来参加APEC峰会,警方就发“驱逐令”(Move-on Order),禁止法轮功学员到鱼尾狮讲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