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器官移植条例修法 严惩移植旅游

【正见新闻网2015年06月12日】

中华民国立法院院会12日三读修正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部分条文,国人无论在国内、外提供移植或取得器官都应以无偿方式为之,禁止买卖非法器官;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应强制登录。同时规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台进行后续医疗时,必须提出境外移植器官医院、器官种类、医师姓名等文件。

台湾法轮功律师团发言人朱婉琪表示,到目前这一刻为止,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仍然面临着被活摘器官的危险,他们仍旧是被中共强摘、盗卖器官的最大供应库。她强调,这次通过这个修法可以说是台湾给国际社会一个清楚的交代,防止台湾人民赴陆买卖器官也禁止医生做非法器官的仲介。

但她认为这个修法需要台湾政府加强对民众宣导中国器官来源不明,和中共活摘器官的真相,这是保护台湾民众的医疗安全,免于取得非法摘取的器官而造成生命及健康风险,也保障那些合法取得器官来源民众的权益。

台湾朝野跨党派立委支持修法,遏止强摘盗卖人体器官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针对买卖来源不明器官行为,明订移植器官必须无偿提供或取得,民众如果在国内外经由买卖仲介器官,违者可处1年以上最高5年有期徒刑,以及新台币(以下同)30万元(约美金0.97万元)以上150万元(约美金4.9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医师涉及违规,最重可废止医师执照。

提案的民进党立委田秋堇表示,由于全球性的移植器官短缺问题,器官移植旅游已经成为全球医学伦理及国际人权的重大议题。尤其强摘及盗卖活体器官不只涉及器官买买法律问题,更违反国际刑事法中的反人类罪,所以“我们增订有关禁止器官中介买卖境外移植旅行的相关内容及罚则。”她也强调,“国家有责任提供自给自足的器官,而且必须防止器官衰竭,这次修法也扩大国内器官捐赠来源。”

国民党立委徐少萍说,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全球医学伦理及国际人权的重大议题,尤其是强摘或者盗卖活体器官,涉及器官买卖等法律问题,违反国际刑事法中的反人类罪。此外,她说,过去台湾将死刑犯做为器官捐赠的来源引发人权的争议,这次修法明订死刑犯不得做为器捐的来源。

人体器官移植修法让民众免于沦为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帮凶

朱婉琪表示,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符合国家所签订两公约的一个进步修法,这让台湾与香港以及西班牙等其他先进国家的移植条例相互呼应,尤其港台相继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完成修法,等于是筑起了一道免于港台民众去做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帮凶的法律防火墙。

台湾立法院跨党派人权促进会会长尤美女说,在中国大陆尤其对法轮功学员不当的器官仲介和买卖,这是剥夺人的生命,透过今天的修法对于这方面的恶劣行径应该会有所遏止。她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三读通过,对台湾的人权提升应该是有所进步。

根据器官捐赠登陆中心统计,台湾有8千人等待捐赠器官,本次修法除了禁止买卖器官,同时扩大募捐,未来在换发驾照、身份证时,承办单位应主动询问民众器捐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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