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5年07月26日】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下)
二、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续)
本部分内容将610犯罪集团16年犯罪活动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和国际法的19宗主罪归并在一起,对它们的犯罪构成逐一进行分析。其中,1~8宗为破坏法治触犯的主罪分析,以在本部分(上)中完成。这里进行的是9~19宗罪分析,即610犯罪集团践踏人权触犯的主罪分析。
(九)侮辱罪、诽谤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9-1 610犯罪集团涉嫌侮辱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 246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 | 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 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名誉上搞臭,贬低法轮功学员人格,毁坏名誉 | 法轮功学员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 公开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贬低人格,破坏名誉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公开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贬低人格,破坏名誉,构成侮辱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人格侮辱4599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其它精神折磨17968例;包括逼迫辱骂师父和大法、侮辱师父画像等(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表9-2 610犯罪集团涉嫌诽谤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 246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 | 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 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名誉上搞臭,贬低法轮功学员人格,毁坏名誉 | 法轮功学员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 捏造并散布1400例、天安门自焚等虚构事实,损害法轮功学员人格和名誉, |
分析结果:捏造并散布1400例、天安门自焚等虚构事实,损害法轮功学员人格和名誉,构成诽谤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诽谤/造谣/、诬蔑/栽赃、罗列罪名2013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9-1】天津王瑞华女士被恶警绑架凌辱(明慧网2011年10月2日报道)
天津大港法轮功学员王瑞华,四十一岁。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她与丈夫杜万成等法轮功学员因张贴法轮功真相传单,被胜利派出所警察绑架。在胜利派出所,警察强迫王瑞华放弃修炼遭拒绝后,三男警把王瑞华单独带到一个房间,其中一名叫王从河的小个子警察,对王瑞华拳打脚踢,还抄起一根棍子猛打她,直到把棍子打断才住手。然后王从河上前动手扒王瑞华的裤子,意图凌辱,王瑞华奋力抗争,对方才住手。抗争中,王瑞华注意到王从河胸章上的名字,并牢牢地记住了他的面孔。整个过程另外两警察一直在场;不仅如此,门外还有一所谓领导,竟隔着门缝窥看,却不制止。由于此事,使王瑞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一直难以平复,直到现在她才讲出来,并且请求家人为她伸张正义。
【部份罪证实例9-2】广东化州市610长期诽谤法轮功的恶行(明慧网2015年6月29日报道)
十多年来,广东茂名化州市610抹黑法轮功的宣传从未间断。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化州610经常用架设有高音喇叭的警车或普通号牌汽车,在化州市区范围,包括化北、化南等路线来回反复对法轮功进行污蔑宣传。化州610还不定期的组织、纠集下面各镇派出所、综治办人员上来聚集一起,然后警车开路、治安摩托车队随后,红旗飘飘、高音喇叭播放、招摇过市来诋毁法轮功,并在化州市府广场、各区镇主要路段等处拉横幅、喷刷口号、做标语牌直接诬蔑或间接影射法轮功。
混淆黑白、移花接木,是化州610多年来经常运用的阴损手法。社会上什么东西最丑恶,就将什么东西与法轮功混杂在一起,一齐打击。比如民众最痛恨黄赌毒,那么扫黄、除赌、禁毒的行动中就并列加上法轮功;比如邪教最令人深恶痛绝,那么就将法轮功与国内外的那些臭名昭著的邪教相提并论,其实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洗脑宣传中,使市民的思想逐渐形成了对法轮功的仇视。二零一五年六月,化州市农信联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办庆祝存款突破一百亿元的活动,化州市610竟唆使该部门在市区拉挂庆祝横幅的同时,兼挂各种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横幅,不伦不类。同时,化州610牵头“动员”,由农信联社赞助、化州电视台等部门协助,大搞所谓的“创建无邪教工程”、“全国无邪教示范县”、“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运动,包括文艺演出、电视播放、大量设广告牌、宣传车下乡镇广播、发传单等等,极其阴损地把法轮功图片混在一起挑动群众如何识别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极具迷惑性。蒙蔽、欺骗了社会无数的不明真相的群众。
【关联分析】侮辱、诽谤之词充满全国各种媒体(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1999年720以来,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以“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和所谓“伪科学”、“反人类、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无事实根据的侮辱、诽谤之词,利用全国各种媒体公开、大规模地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修炼者进行肆无忌惮地造谣中伤、侮辱诽谤,散布谣言,而且将谣言向海内外进行广泛宣传。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
(十)故意杀人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1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0 610犯罪集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 232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 | 他人的生命权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肉体上消灭 | 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 |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国被折磨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确切查实的至少有3864人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在迫害中故意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折磨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确切查实至少有3864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自从1999年起,已有至少有3864名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致死。许多人身上都有严重的殴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许多因酷刑和虐待导致死亡的可信报告。其中有许多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炼者。(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0-1】15年来黑龙江700多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明慧网2014年12月24日报道)
根据明慧网的报道所作的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9802人,位列全国各省第三。其中黑龙江省“被迫害致死法轮功学员”为488例,是全国各省除辽宁外迫害致死最多的省份,占全国被迫害致死总人数的12.92%。明慧网还报道了“因学过法轮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详情需要继续确认的案例”(以下简称“待确认案例”),黑龙江省为278例。综上两部份被迫害致死总数为766例。迫害遍布黑龙江省13个地市,30个城市、46个县。由于迫害的惨烈及信息的封锁所致,更多的迫害事实尚未完全披露出来。
(十一)故意伤害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1 610犯罪集团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 234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故意,为了整垮法轮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兼用老式刑具和现代化的电刑具,有许多法轮功学员被打得遍体鳞伤,肢体致残,造成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兼用新老式刑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许多法轮功学员被打得遍体鳞伤,肢体致残,造成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此类 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肉体折磨70355例、毒打19123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1-1】辽宁凌海市恶警将李连军毒打致严重伤残(明慧网2003年9月22日报道)
凌海市公安局收到大量的海外大法弟子的震慑电话后,看到罪恶已暴露,又惊又急,害怕李连军伤势过重如抢救无效死亡后承担责任,就以“李连军是公安部通缉的,我们这管不了,你们审吧”为借口,将李连军推到锦州公安局,锦州公安局又将李连军送到锦州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李连军遍体鳞伤,浑身黑紫。没有一寸好地方,衣裤浸满了鲜血。腿被凌海恶刑警打断,呈粉碎性骨折(凌海恶警头目为挖线索邀功,指派了12个刑警多日昼夜连续动用酷刑);五脏六腑严重内伤、破裂出血;头部严重变形。需要医生救护。
【部份罪证实例11-2】湖南新田610暴行:77岁老干部肠子被打断(明慧网2003年9月22日报道)
湖南新田610办主任杨石昆,打人凶手邓国斌、邓小勇等人对本县法轮功弟子心毒手狠,落到他们手里的大法弟子均被他们毒打过,即使是古稀的老人,他们同样往死里打,他们就象江××叫嚣的那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如县税务局干部刘善球,已经是77岁的高龄了,只是因为向世人讲真相,揭穿电视里的谎言,就被他们抓去毒打,歹徒们自己打完后,还授意牢里犯人打老人。在邓国斌,邓小勇的长期毒打下,老人遍体是伤,腹部的肠子都被打断,后送到医院动手术抢救才脱离危险,花去费用11000多元,可是610的恶人还是不放过他,还要他交1000元的罚款。
(十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一,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2 610犯罪集团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 234 条之一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故意 | 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 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故意,肉体上消灭 | 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 从2000年起,秘密组织活摘、出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一条龙机制,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秘密组织活摘、出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一条龙机制,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应当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
【部份罪证实例12-1】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规模到底有多大?(明慧网2006年4月24日报道)
第三位出现的证人,沈阳军区的那位知情人指出,新近报道的苏家屯事件不过是全国36个类似集中营的一部份,目前法轮功学员基本上还是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较多,只有需要的时候才大规模调动。他说,在吉林九台地区的中国第五大法轮功集中关押地就有超过1.4万人被集中关押。他所知道的最大的法轮功关押地代号672-S,关押人数超过12万,集中了很多的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重刑犯和各种政治犯。
据中共内部消息显示,盗取法轮功学员器官(包括活体摘取器官后被焚尸)的暴行一直在中国各大省市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劳教所中发生,当地公安医院(包括武警医院)勾结劳教所的不法分子和社会上贩卖器官的中介机构等共同参与犯罪。
中国各个省份的劳教所都有盗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恶发生。许多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的遗体,内脏都被掏空,许多遗体有明显缝合的痕迹。
根据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完成器官移植5.5万余例。其中肾移植5万多例,目前每年完成超过5000例,2001年已经登记的106个单位共施行肾移植5561例,2004年全国实施肾移植7000多例,数量仅次于美国。其中亲体肾移植的数量达到数百例,这一比例上升至约4%。相信这里的数字,并不包括目前在中国也在同步进行着活体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的二级医院甚至乡镇医院。据查,燕岭医院一个整形外科医生都甚至来做肾脏的移植。在中国的一些街道的电线杆上都贴有器官移植的广告。)
肝移植方面:1991年到1998年这8年间大陆施行肝脏移植数为78例,并开始出现长期存活的病例;随后移植数量成倍增加: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施行了118、254和486例,2002增加到996例,2003年肝移植1300多例。
新京报2005年6月23日报道说,2004年肝移植数量猛增至2000多例。比如仅以天津的东方器官移植中心一家为例,该中心副主任郑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5年上半年东方器官移植中心在本院内已完成的肝移植手术达到311例。以上还是不完全的比较保守的统计,实际移植案例数要大于此数。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器官移植的热门市场,许多韩国人、日本人、台湾人、澳洲人、以色列人等到中国来做器官移植手术。据韩国医疗行业推测,韩国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国各地做器官移植的案例数量每年达1000例左右。
我们可以从这些数据中看出两点事实,第一,器官移植手术从迫害开始以来,尤其是2000年,2001年迫害最严重的时期器官移植的数量在成倍增长;第二,如果我们仅以肾脏移植的数据计算,按照中共网站自己“保守”数据的估计,以肾移植量,如果每年的移植量为5000例的话,从2000年到2005年,仅肾脏移植手术就至少进行了3万次。
那么也就是说,从2000年至今6年里有至少3万无辜的普通中国公民被中共杀害,被活体摘取的肾脏器官就有6万例。如果按照中国的肾脏配型比1.2%(要满足配型要求,要在将近百个供体才能找到一个合适的肾源)那么实际被活体摘取器官的人数至少百倍于这个数字,可以想象这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国际调查组织的调查员了解到,这些供体是全国调配的,病人甚至可以在24小时内找到合适的肾源。许多医院的在被问及时,也毫不讳言供体是法轮功学员。
(十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237条,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3-1 610犯罪集团涉嫌强奸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强奸罪 刑法第 236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 | 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或者明知是幼女而与之性交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 | 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当众强奸;将女性法轮功学员投入男牢房,任犯人强奸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当众强奸;将女性法轮功学员投入男牢,任犯人强奸,构成强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
表13-2 610犯罪集团涉嫌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 刑法第 237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 | 妇女的人格、尊严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或污辱妇女的行为(性交以外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 | 妇女的人格、尊严 | 强制猥亵或者污辱法轮功学员,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强制猥亵或者污辱法轮功学员,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构成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性侵害471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3-1】我亲自见证一个女大学生法轮功学员被警察强奸(明慧网2013年11月6日报道)
四川广汉市连山镇原广三中教师赵显常在申诉中写到:一到劳教所,犹如落入人间地狱,我被警察指使的地痞流氓吸毒犯弄到一个角落拳打脚踢。我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已完全没有人的尊严,任人百般凌辱!然后逼我所谓“转化”,逼我辱骂李洪志师父和法轮功。在劳教所暗无天日的邪恶氛围下,每天每时都面临着在暴力下被逼说违心的话,写违心的认识,每个人的脸上都是痛苦麻木的表情,我内心更是生不如死。要不是内心还有个坚定的信仰,我真的会被逼疯!我就亲自见证一个女大学生法轮功学员被警察强奸、毒打,又被逼“转化”,就疯了。太惨了!
【部份罪证实例13-2】。法轮功的女学员还要过强奸关(明慧网2013年1月12日报道)
在长治地区精神病院,许多学员进去之后要“过三关”,第一是拳脚关,被警察或者其中的犯人病人打得浑身没有一块好肉。第二是迷药关,进去的人都被强行灌入药水药片,说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使得你整天迷迷糊糊,然后写下很多检讨书。第三是禁睡关,许多人被禁止睡眠,有时二十四小时,有时三十六小时,甚至四十八小时。对法轮功的女学员来说,还有第四关,强奸关。在长治精神病院里,十九岁的姑娘肖在三个晚上被轮奸了十四次,胸部和下体被强奸者用香烟头烫出了一个个疤,最后躺在床上不能动弹。一些年轻漂亮的女法轮功学员本来没有精神病,在多次的强奸、轮奸下真的成了精神病患者。
(十四)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38条、239条,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4-1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 238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故意。行为人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故意 |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 法轮功学员因为说一句还炼的真话而被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脑班,有的被拘禁在单位或不许出家门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经常非法把法轮功学员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脑班,有的被拘禁在单位或不许出家门,此类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表14-2 610犯罪集团涉嫌绑架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绑架罪 刑法第 239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 | 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既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也有作为人质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 | 绑架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绑架法轮功学员家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经常发生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绑架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绑架法轮功学员家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经常发生,此类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拘捕116768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4-1】)出狱:又一道“鬼门关”(明慧网2015年6月28日报道)
在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是串通一体的。四会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也波及到其亲人。例如:二零零九年四会监狱恶警与特务配合,躲在车内给前去探访的家属拍照,为迫害做准备。深圳学员李振铭的妻子黄希燕去四会监狱探视他后,一周内在深圳被绑架。四会监狱恶警称他们早知道此事。其他学员家属也遭到恐吓。 尤其令人发指的是,法轮功学员冤狱期满往往不能自由回家。在中共邪党操控下,四会监狱与学员所在地区恶人相勾结,须由学员单位(或家庭)所在地“610办公室”和派出所派员前来押接,而坚定学员则绑架到指定洗脑班继续“转化”。例如:二零零七年冤狱期满后的庄文舒又被绑架到臭名昭著的深圳西丽洗脑班进行迫害,整整七个月才获得自由。二零零九年,深圳法轮功学员余联和李政铭从四会监狱放出,也被非法拘禁在深圳洗脑班。
【部份罪证实例14-2】发生在雄狮校园里的红色恐怖(明慧网2013年11月6日报道)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晚,挂靠在辽宁省沈阳雄狮现代美术设计学校的传统文化学校的校长及老师、学生多人被沈阳皇姑分局警察绑架。十月二十四日,被绑架的人数达到二十多人。十月二十五日,传统文化班的学生们被警察软禁起来了。十月二十六日,警察把学校包围起来,开大会逼迫学生写“保证书”,逼看诬蔑法轮大法的录像。周末过后,大部份学生都不敢返校学习。最新传来的消息说:传统文化班要被非法取消了。一时间,红色恐怖笼罩校园……
【部份罪证实例14-3】用金钱开路,借口“维稳”在全国不断挑起大规模的迫害活动(明慧网2013年1月12日报道)
在中共高层不法势力操纵下,各地“六一零”非法组织成员及不法警察,针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制造的不同规模的绑架、抄家事件几乎日日不断。其中一次绑架几人、几十人的案件每月都有发生。仅在刚刚过去的二零一二年,每月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绑架案都在五、六起以上。例如,在二零一二年一、二月短短两个月中,各地发生的不同规模的绑架,同时伴以抄家、抢劫案件即多达一百五十余起,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份(包括北京、天津、重庆和上海等四个直辖市),以河北、山东、黑龙江、四川、辽宁、吉林等地最为严重。如在河北省一地,两月即发生绑架事件三十余起,绑架人数多达五十余人;在山东省两月发生绑架十九起,绑架四十余人次;黑龙江省发生绑架十七起,绑架三十余人。
其中,多地发生不同地方的“六一零”、公安、国保等不法人员跨区域实施的大规模绑架案。如二月二十五日中共“六一零”在河北、辽宁等多个地区进行的绑架行动,出动大批警力,涉及近十个市县,一天之内绑架了五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四月十五日、十六日,辽宁省沈阳市绑架了法轮功学员三十余人,抚顺市绑架法轮功学员近三十人。五月二十二日,山东蒙阴县不法警察至少绑架了法轮功学员二十二。五月二十九日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统一行动,绑架法轮功学员二十多名。七月六日一天的时间内,辽宁大连市政法委、“六一零”组织警力在市区、开发区、金州区、瓦房店市、长海县等地绑架法轮功学员七十余人等等。
在这些绑架活动发生过程中,中共当局兴师动众,却公然不履行法律手续,参与的人员和警察如强盗入室,态度极其野蛮,对百姓极尽恐吓威胁。一些行动直接来自中共高层授意,如三月十九日、二十日,发生在山东烟台市芝罘区的二十三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案,是回山东老家过年的中共政治局常委李长春的秘书向中共政法委头目周永康报告,由周永康直接责令山东省委、省政法委和“六一零”组织的迫害行动。
【关联分析】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只要存在绑架行为即可,即使没有实际勒索行为,也成立犯罪。绑架后办封闭式洗脑班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行为被吸收,不再以绑架罪论。绑架后拘禁时间过短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十五)强迫劳动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4条,构成强迫劳动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5 610犯罪集团涉嫌强迫劳动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 244 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故意 | 他人人身自由权 |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故意 | 他人人身自由权 | 众多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其他拘禁场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环境中,被迫进行没有任何工资的强制劳动 。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其他拘禁场所,限制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强迫他们进行没有任何工资的强制劳动,此类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部份罪证实例15-1】劳教所奴工呼救 我们就是证人 (明慧网2012年1月4日报道)
来自北京的法轮功学员陆方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一九九八年被评为建设部优秀公务员。二零零一年九月因坚持信仰法轮大法被中共非法逮捕时任国家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副处长。陆方说:“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我被北京门头沟分局的警察抓捕,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和法庭审理的情况下,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中共的所谓的劳动教养,就是通过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企图达到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目的。在北京劳教人员调遣处期间,我们在被限制基本人身生理需求(剥夺睡眠、限制上厕所等)的情况下,几乎每天都被迫进行高强度的奴役劳动。”“我曾经被迫每天完成包装八千双一次性筷子的定量。我记得通常每个人的定量大约在七千到一万之间,需要从早上七时一直干到晚上十时,期间只有吃饭的时候能有大约十几分钟的时间,用来打饭、吃饭、洗碗、打扫卫生。记得只有少数比较手快的人才能完成定量,很多人根本完不成。只要有一个人完不成定量,其他的人都不能回去休息。即便每天都被迫从事高强度的劳动,我们却一分钱的报酬都没有。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6-1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权 | 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 所谓搜查,包括搜索、检查、翻阅、挖掘、搜身、抄家等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权 | 无搜查证就随便搜、随便看,随便翻,有的法轮功学员家被搜过多次,却没有搜查手续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经常随便搜、随便看,随便翻,有的法轮功学员家被搜过多次,却没有搜查手续,此类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
表16-2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 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1.必须有侵入住宅的行为;2.必须是非法的,即不经住宅主人同意或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经法定程序强行进入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 不经主人同意或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经法定程序强行进入法轮功学员住宅的行为 |
分析结果:不经主人同意或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经法定程序强行进入法轮功学员住宅,此类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应当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抄家16420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6-1】抄家竟将邻居家整幢楼都翻个遍!(明慧网2015年6月26日报道)
揭阳市普宁木材公司职工王素通在控告状中说,“被多次骚扰、威胁恐吓、无理搜查、非法抄家、非法拘留关押、罚款,甚至被劳教,期间遭受各种虐待:锁35公斤重的直脚镣,脚镣的接口钉砸进肉里鲜血直流、夏天曝晒冬天冷冻、殴打、各种体罚、不让大小便、精神折磨等等,给控告人肉体、精神都造成莫大伤害,控告人一家人都连带着受牵连,经济一度陷入困顿,子女无法上学,身心时刻处于惊惶状态。”“2004年9月4日,普宁市二十多个警察拿着冲锋枪、手枪、电棍、钳子、水龙管、铁棒等作案工具气势汹汹来到王素通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将家翻了个底朝天;因其没在家,恶警竟将邻居家整幢楼都翻个遍!”
(十七)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63条、270条、275条,构成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7-1 610犯罪集团涉嫌抢劫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抢劫罪 刑法第 263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 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 | 以暴力、胁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 | 直接故意,经济上搞垮,非法占有法轮功学员财物 | 公民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 | 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拿走他们的物品,有时还抢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拿走他们的物品,有时还抢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此类行为构成非法 侵入住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经济迫害28841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7-1】中共暴行:抢光(明慧网2014年7月15日报道)
连锅都抢走了。二零零零年五月,张家口市老鸦庄乡政法委书记张建军带一帮恶人再次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张建国家,将家中稍值钱的东西如:旧彩电、脚踏三轮车、缝纫机,甚至连做饭的两个锅都抢走。在场的人都说:“共产党真不讲理,连人家做饭的锅都拿走了,真是太损了。”
锅砸烂,碗筷被抢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保定易县裴山镇一对新婚夫妇去北京为法轮功讨公道被绑架回来。第二天,镇书记张学钢带镇上三十多名工作人员,用木棍、镐头、铁棍砸毁他们家新房五间。所有家具、被褥、衣服、金首饰、古董、几千斤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油、碗筷被抢劫一空,做饭的铁锅被砸烂,一套新组合家具没法抢走也被砸烂。
棺材被抢走。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南祁东县法轮功学员管鹤军在东莞被恶人绑架,后被判刑。期间,恶人们先后共抄他家四次,连他父母的棺材也抢走了。
残疾人一家的口粮被抢光。二零零一年秋收后,黑龙江延寿县六团乡太安村邪党支部书记王云龙与村长赵法钢强迫本村法轮功学员张体超放弃修炼,张体超不肯,他们竟毫无人性地将张体超家的黄豆十八袋,玉米八袋,小豆四袋,共计三十袋粮食全部抢走,连口粮都被抢光。抢粮的过程中还将张体超按在地上下跪,打他嘴巴子无数,然后又将张体超送长林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张体超当年家中还有三个孩子。中共人员们不但抢了张体超一年的劳动果实,而且毫无人性地没收了张体超全家的口粮地,全然不顾一家人的死活。
“就是叫你们家破人亡!”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小店乡闫庄村村民贾爱同,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去北京为法轮功上访。被劫持回来后,小店乡乡长董跃峰、庞计锁带着三、四十人,开着车,闯入她家,抢走所有家当:衣柜、桌椅、床、被褥、电视机、录音机、缝纫机、自行车,粮食几千斤、皮棉二十斤,腌的腊肉、鸡蛋,大水缸、苫布,女儿陪嫁的摩托车、耳坠、毛毯,二百六十元现金;全家四季换替的衣服,值钱的、好的都给拉走,一般的剪成一条一条的,边开车边扔。东西有的隔墙扔出去,有的就地砸碎。食油踢倒撒了满地,小水缸被砸碎,鸡给赶跑,最后只剩一只小猫也被抱走。整个的一个家,恶人拉了三趟。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李莉说:“就是叫你们家破人亡,有家不能回!”
门都被摘走了。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份,山东蒙阴县垛庄镇政府的恶徒发现垛庄镇寺后洼村的赵传文参加法轮功学员的交流会后,闯入他的家中,把他家中的全部财产抄走,家中的四季衣服,家具,车辆等物品也被低价拍卖,七间房子的门、窗,大门全部摘走,门窗上的玻璃,面缸,也全被砸碎。中共匪徒不但把赵传文家中大门摘走,还用石头把大门口垒上。连赵传文父亲养的三头猪也被抢走,他兄弟赵传武的家同样也被抢劫一空……连门都被摘走的不只发生在山东蒙阴,在河北保定易县也发生过这种强盗行径。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易县独乐乡寨子村妇女王志立,抱着对政府的信任,去北京依法上访,结果被绑架在北京十多天。在她被非法关押期间,村干部王来子、王文有领着乡政府派出所的二十多人,开着车对她家进行了抢劫,抢走麦子三千多斤、玉米三千多斤、谷子二百多斤、豆类一百多斤、花生种二十多斤、猪、驴、驴车、十一只正在下蛋的鸡被活活打死后抢走,还抢走了腌鸡蛋、鲜鸡蛋、腊肉,打碎油缸,油流了满地。把大立柜、大板柜、大门、窗户、门框、房门、桌子、凳子、锅、碗、瓢、盆全部抢走,三间房的门窗变成三个大窟窿,家里一切能搬得动的、拆得下的全部抢走,不能拿走的全部砸烂,一粒粮食都没有留下……
【关联分析】抢光法轮功学员的家产,这与江泽民实行“经济上搞垮”指令一脉相承,因此虽然抢光行为发生地域不同,具体行为各异,但这都属于610集团的集团罪行。
表17-2 610犯罪集团涉嫌侵占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侵占罪 刑法第 270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 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 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 | 拒不退还法轮功学员的所谓保证金、罚款;应发的工资、退休金、劳保福利待遇;被非法关押时寄存的物品等等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拒不退还法轮功学员的所谓保证金、罚款;应发的工资、退休金、劳保福利待遇;被非法关押时寄存的物品等,此类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经济迫害: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侵占法轮功学员所有财产86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7-4】退休金被侵吞十余年山东老人遭迫害离世(明慧网2013年3月12日报道)
自九九年七月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以来,山东省蒙阴县七十二岁的吕佃义老人(男,蒙阴县天马林场即现在的蒙山管委会退休职工)多次遭关押迫害,本该属于他颐养天年的退休工资一直被蒙阴县“六一零”非法侵吞十余年,直到他离世也未能归还给他。承受着生活压力的老人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含冤离世。
吕佃义曾找到原蒙阴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类延成、李宝元等人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退休金,但县六一零人员以他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为借口,拒绝发给他退休金。直到二零一一年十月份才每月发给他六百元的生活费,还得到县六一零领取,直到二零一二年八月份才开始从蒙山管委会领取。
吕佃义老人的住房补贴应让他领取,但因天麻林场(即现在的蒙山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阻挡,老人的住房补贴迟迟未能领取。老人曾找他们要过,每次他们都说:“你得写点东西才给你。”意思就是写放弃修炼的保证才让老人领取住房补贴。
表17-3 610犯罪集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 275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公私财产所有权 | 行为人实施了毁灭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故意,经济上搞垮 | 故意 | 毁坏法轮功学员的财物、生产、生活资料;家庭生活设施等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及其指使的人员故意毁坏法轮功学员的财物、生产、生活资料;家庭生活设施等,此类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经济迫害: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罚款(包括个人罚款和受害人单位罚款)9605例、非法没收财物9432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7-5】辽宁东港市与丹东市公安局入室抢劫,大搞打、砸、抢
(明慧网2012年1月12日报道)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晨,辽宁东港市公安局与丹东市公安局合谋,在东港市大面积的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在几乎同一个时间里,东港市有十四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恶警绑架大法弟子的同时,入室抢劫,大搞打、砸、抢。
当天,十几名恶警闯入法轮功学员张伟的家,疯狂地砸门、砸家具。因张伟不在家,绑架张伟阴谋未遂,于是十几名恶警就将张伟的丈夫孙风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让他只穿一条内裤毒打他。孙风昌被打得遍体鳞伤。接着恶警又将孙风昌绑架到大东公安分局。
当天,十几名恶警闯入法轮功学员张伟的家,疯狂地砸门、砸家具。因张伟不在家,绑架张伟阴谋未遂,于是十几名恶警就将张伟的丈夫孙风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让他只穿一条内裤毒打他。孙风昌被打得遍体鳞伤。接着恶警又将孙风昌绑架到大东公安分局。
(十八)群体灭绝罪(种族灭绝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构成群体灭绝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8 610犯罪集团涉嫌群体灭绝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群体灭绝罪 The Crime of Genocide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必须是自然人,至于其国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问 | 明知和故意,特别的杀人动机 | 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权益 | 行为是在明显针对该团体采取一系列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本身是足以造成这种消灭的行为,即公约第2条列举的行为。此外 还包括预谋、煽动、意图或共谋实施上述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明知和故意,目的是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真善忍信仰,包括肉体上消灭,其最终目的是彻底铲除法轮功 | 法轮功群体的权益 | 各地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原因仅仅是: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真善忍的精神修炼的信仰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真善忍信仰,各地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此类行为构成群体灭绝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公约概况】《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该公约于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准书。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剥夺法轮功学员生活需求12623例、剥夺公职/学籍3107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8-1】父母遭绑架,女儿在压力下不得不辍学(明慧网2013年11月6日报道)
被迫害致死的珲春法轮功学员金济国和妻子郑京爱因坚持正信屡遭绑架迫害,二零零三年,恶警为了找到金济国夫妇,不惜到他女儿的学校骚扰跟踪,致使父母被双双迫害后,读初中的女儿失去生活来源,在压力下被迫辍学。
【部份罪证实例18-2】江泽民的灭绝政策导致众多法轮功学员遭虐杀
江泽民发起的这场针对一亿之众的无辜修炼者的迫害,究竟有多少人因迫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实际数字外界目前还无法知晓。加拿大大卫·麦塔斯和大卫·乔高的独立调查报告收集了五十三种证据,得出结论,从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至少有四万一千五百例器官移植手术的来源是法轮功学员。美国资深调查记者伊森·葛特曼经过七年的采访调查写成新书《屠杀》,他得出的结论是大约有六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活摘器官。也就是说,因为活摘器官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就高达几万人! 而这一切都源自于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迫害政策。
【关联分析】法轮功作为一个修炼群体,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即使在这16年严酷的迫害中,法轮功学员仍然在默默的坚守着真善忍原则,在净化着人们心灵和提升社会道德水准。实际上,如果没有这场迫害,再也找不到象这样一个对社会稳定及当局政权稳定最有利的群体了。可是,江泽民邪恶本性决定了它对这样一个修炼群体进行灭绝。仅因为修炼法轮功,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基本人权,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
(十九)反人类罪(反人道罪、危害人类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构成反人类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9 610犯罪集团涉嫌反人类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反人类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必须是自然人,至于其国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问 |
故意
知道或有意 |
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 行为必须是广泛或有系统的,是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包括罗马规约所列的各种行为,包括谋杀、灭绝、奴役、酷刑、性暴力、种族隔离等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故意
知道或有意 |
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基本道德规范 | 自从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610犯罪集团挑起发动、谋划命令、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的对待 |
分析结果: 自从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挑起发动、谋划命令、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 的对待,构成反人类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国际习惯法】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国际刑法上的一个重要罪行。在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刑事法庭的宪章中,就有关于反人类罪的明确规定。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和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都包含了这类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因此,国际法上普遍认定反人类罪是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部份罪证实例19-1】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全中国人的精神灾难(明慧网2003年8月14日报道)
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全中国人的精神灾难,给人类带来危害的深度超过了二战时的种族屠杀诉江案揭示了镇压法轮功之对于人类的危害,成为引导人们特别是中国人精神反思的开始。迫害中在中国发生了多起强奸女大法弟子的案例,男性修炼者也遭到了许多令人发指的肉体侮辱。犯罪警察为什么如此明目张胆、无耻到没有起码的人性?江泽民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有法国记者提问:听说“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学生被关押在四川山区劳改,烧砖,结果被当地农民给强奸,江恶气横生脱口而出:这是她罪有应得!公然在大庭广众之下挑战践踏人类的道德,暴露出其真实的心态。 法轮功学员面对中共的镇压,采取非暴力、不屈服,即不曲、不暴的抗争。法轮功事件演变成为国际事件。江泽民显然已意识到这种恐惧,这也是他千方百计不肯放弃军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部份罪证实例19-2】辽宁葫芦岛市石春德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明慧网2015年6月26日报道)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牛营子村63岁农民石春德,控告江泽民胁迫各级人员参与迫害法轮功,致使他在多个劳教所遭受惨无人道的折磨,长期被中共街道各级人员跟踪、监控、包围、威胁、恐吓等等。 石春德说:“我的母亲已经八、九十岁,每当看到警察、生人就心惊肉跳,听见汽车声音就惊慌失措。面对儿孙多次被绑架,老人家哭干了眼泪,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常常半夜起来呼唤星斗,祷告苍天。着急上火,一次摔倒在地,瘫痪了五、六年,……于去年含冤离世。”
【关联分析】前面列举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各条各款罪行中,江泽民及其追随者迫害法轮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是多条多款,并且情节严重。
第六部份: 法办江泽民 解散“610”
一、610犯罪集团的罪责问题
(一)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1.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它犯罪行为的,依据《刑法》第294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组织者、领导者负全责。对于6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参加者负自责。对于6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4.受蒙蔽、胁迫参加者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5.行为人明知,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知所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构成本罪。但在参加后,知道该组织的性质仍不退出,甚至组织、领导该组织的,成立本罪。这是因为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须行为人明知,才构成本罪。
(二) 集团罪行、地方罪行与个人罪行
1.集团罪行。
610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地方610组织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罪行;610组织中成员参加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
2.地方罪行
地方610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属于集团罪行。但是,地方610在犯罪过程中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责任。例如,最近大陆有些地区对诉江的群众进行抓捕、拘禁等等行为,就属于地方罪行,而不属于集团罪行,因为集团没有这方面的预谋和部署,因此集团不承担其责任,而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刑事罪责。
在最近的法轮功学员起诉江××的大潮中,大陆各地发生了多起绑架法轮功学员,劫持诉状,给邮政部门施压扣留、烧毁诉状等事件。有的地方的公安到邮局监视邮寄诉状的法轮功学员,有的找法轮功学员面谈施压。据明慧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法轮功学员王心宇因起诉江泽民突然被警察绑架,下午六时许被送到张家口市拘留所非法关押,治安拘留十天。随后家中被抄,劫持走电脑、打印机各一台,大法书籍两套,空光盘两箱,手机至少4部,还有其它零星物品等。这次非法拘禁与抢劫就属于地方罪行,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刑事罪责。
3.个人罪行。
地方610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罪行;610组织中成员参加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由其他成员自己承担这部分刑事责任。例如,在实施组织统一抄家抓捕行动过程中,某成员甲偷盗了贵重物品窃为己有,抄家抓捕罪行由集团负责,甲只承担其应负的部分罪责。但是,偷盗罪责完全由甲个人担责,集团不承担偷盗的刑事责任。强奸罪也是一样,集中把女性法轮功学员投入男牢,是集团罪行;个人在执行抓捕和拘禁等过程中,自己起了歹意强奸了女性法轮功学员,属于个人罪行。侵占罪、绑架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行,都存在类似情况。
(三) 集团罪行的五种刑事责任
在610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每个共同犯罪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由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各国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一般以犯罪分工标准或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中国刑法兼顾这两个标准,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五种: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1.610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刑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既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也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负责任。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不承担这部分刑事责任。
2.610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四款)。
3.610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
4.610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第二款)
5.610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条)
据目前明慧网发表的诉江六万多份指控诉状内容来看,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指向第一种,即610首要分子江泽民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而没有追究其它四种责任。这既体现了法轮功学员依法追诉犯罪的严谨态度,也体现出法轮功学员慈悲为怀的处世风格。令世人赞叹。
(四)江泽民应对610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应对610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因为他利用自己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纠集起610“恶势力”并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实施了组织发动、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1.组织发动。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帮助下,命令全国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找不到法轮功的任何违法之处。1999年5月,他在一个发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预谋镇压法轮功方法和资源准备。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运作机构“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同时,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并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胁迫宣传机构、安全机构以及省级和地方人员参与。
2.策划指挥。江泽民以个人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并违规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下达,直接策划指挥这场迫害运动。例如: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意欲仿效进行1989年天安门广场式大屠杀。为此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讲话,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全国开始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学员;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通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1999年8月6日的通知中,江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论是不是党员。
3.参与实施。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1999年7月19日,江泽民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动员。 在江的直接干预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协调政法委、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中的“黑势力”人员合作,在全国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1999年10月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有意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随后他颠覆整个中国法治,唆使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威逼和利诱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中的人员参与迫害。
因此,江泽民作为610犯罪集团的发起者和首要份子,应对上述610犯罪集团所犯下的19宗罪行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数罪并罚,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诉江大潮起 法办江泽民是人心所向
诉江是审江的前奏,因为按照司法规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案件的发生和起诉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因此,全球追诉江泽民是审判江泽民的必经法律程序,对于结束迫害、开启中国法治新纪元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明慧网记者综合报道:从5月到7月23日止,已有逾十万人递交诉状,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罪行。7月初起,寄往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邮件在北京被单独所谓“安检”,部份邮件有停滞现象。法轮功学员正在利用网络、电子、录音、传真等更多方式投递诉江状。由于网络封锁和信息传输的不便,实际数字不止于此。 其中,来自24个国家的1078名法轮功学员向中国最高司法部门投递了诉江状。
从法律层面的证据规则上看,证据是指一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因此,每一份控诉状既是一份控诉、起诉的法律文书,同时又是一个法定意义上的证据,具有法定效力,特别是其中的被害人陈述内容,对诉江案中证明犯罪有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十万人的诉状,十万人的陈述,同时指向610犯罪集团恶首江泽民一人,这已经成为历史上的壮举,人类法治史上的奇观,惊天动地!而且控诉还在进行,在加速,控告案例总数还在随着时间推进、在增长。
数据来源:《十万三千人控告江泽民 各界声援》 (明慧网) |
大审判的序幕已经拉开,世界各地声援诉江大潮。近日,美国旧金山湾区、美国休士顿、加拿大蒙特利尔、丹麦、澳洲悉尼法轮功学员在当地举行集会支持诉江。 加拿大前联邦参议员迪尼诺(Consiglio Di Nino)说,诉江最终会让所有的中国人受益,并祝福中国有美好的未来。
大陆民众说:“审判江泽民,我早就盼着这一天了!”“今天社会乱成这样,都是他(江泽民)造成的,早就应该把他抓起来了。”“江泽民自从上台后,没干好事,祸国殃民,把他抓起来公审,我们要敲锣打鼓上街庆祝!”
近期大陆民间盛传一首打油诗《江泽民的功劳》,从中也可窥见民心民怨:“抱残守缺,养虎贻患,纵容腐败,保护贪官。到处题字,空空泛泛。傻笑招手,让人讨厌。美国撞机,炸我使馆,挺不起腰,壮不起胆。崇洋媚外,资源垄断,民族工业,挣扎艰难。森林伐尽,江河污染,假货遍地,贪官成串。出卖土地,侵吞国产,上下贪腐,到处民怨。上至中央,下至村镇,无官不腐,无官不贪。上台太早,下台太晚,害国害民,早该滚蛋。”
其实,审江也是各级610人员众望所归,法办江泽民可以解脱各级610人员。这些年天惩濒濒警示,经过16年“死亡职位”的煎熬,610人员表现出无奈和害怕。现在他们都在躲,都在逃,都在观望,内心焦虑,度日如年。此时启动诉江案,审判江泽民,真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610 犯罪集团实施的是共同犯罪,真正的元凶一旦被审判,全案方可了结,参与其中的每个人也就可以得到真正的解脱。
三、依法治国必须解散610
如前所述,“610”成立时只是个江泽民个人纠集“恶势力”组织起来的临时党务组织,毫无法律依据,其目的是妄图利用它在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它成立后逐渐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610组织每次升格变身也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从来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未经国务院任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法组织、犯罪集团。
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调查,自中央以下,“610办公室”遍及全国城市、乡村、机关学校。该机构从成立、组织结构、隶属关系、运作和经费的各个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国政府的现有构架,并非法拥有超出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任意使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由于“610办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务,因而成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私人指挥系统和执行机构。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的组织在性质上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和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革小组”相似。根据以上进一步的法律调查证实,610组织是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16年前,在中国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之初,一个畸形的、超越于一切法律之上“恶势力”犯罪组织,竟然堂而皇之的由当时中国最高领导人宣布成立,这本身就是对中国法治的挑战和颠覆。“纪纲一废,何事不生。”[3]
16年来610犯罪集团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犯下了19宗大罪,斑斑血泪,历史见证件件在册。16年后的今天,中国当局重振朝纲,重新推崇宪政,依法治国,顺应民心,当然首先应当解散这个犯罪集团。
特别致谢!本调查采信数据源自明慧网检索:
1. 搜索“610” 69298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2. 搜索“六一零”26213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3.搜索“犯罪集团”1782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古文献参考:
[1]《管子·形势》
[2]《孟子·离娄上》
[3]宋·苏轼《上神宗皇帝书》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