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5年08月22日】
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何欣女士,二零零零年生完孩子第三十六天,就遭警察殴打、暴力讯问,被迫带着刚满月的儿子背井离乡,甚至过年都有家不能回,后被捕入狱,在狱中被迫害致精神濒临崩溃。如今,何欣带着未成年的儿子被迫再次逃离家乡。
在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的这十六年中,何欣曾经幸福和睦健康的六口之家,三位亲人先后被迫害去世,一人伤残。丈夫李上荣(沈阳建工学院机械系毕业)被非法判刑入狱十年、迫害致死;婆婆高友兰(老师)遭劳教迫害生活不能自理,在家人遭受一系列的迫害中伤心离世;公公李永登(高级工程师)被劳教所迫害吐血、生活不能自理,双腿依然行动不便。
近日,何欣女士代表全家六口对迫害元凶江泽民提起血泪控诉。
一、沐浴着佛恩浩荡 全家修炼幸福和睦
我叫何欣,沈阳东北大学英才学院会计系毕业,一九九七年在东北大学读书期间,同学借给我一本《转法轮》,书中讲的都是教人做好人,道德提升的道理,这就是我要找的,从此,我走上了修炼法轮大法的大道。由于按《转法轮》书中讲的“真、善、忍”修炼心性,真诚、善良、忍让做人,很快我多年的头痛、精神衰弱等都好了,身体健康,心情快乐。
我的丈夫李上荣(沈阳建工学院机械系毕业,已被迫害致死)得了脉管炎,治了三年没有好转,医生还说要截肢。他炼了法轮功后,脉管炎等病都好了。
我的公公李永登(高级工程师,被迫害致残)、婆婆高友兰(老师,已被迫害致死)都修炼法轮功,婆婆修炼前,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多方医治均不见效果,练其它气功也没治好,一九九五年修炼法轮功后,多年的糖尿病和其它疾病不药而愈。丈夫的姥姥(已被迫害致死)和我们住一起,身体也是非常健康。
我们全家修炼法轮功,沐浴着佛恩浩荡,一家人幸福和睦、其乐融融。
二、遭迫害三死一伤 冰天雪地母子逃亡
江泽民出于一己之私,出于小人的妒嫉心理,不惜将上亿修炼“真、善、忍”、不求名利的好人推上对立面疯狂打击,将我们诬蔑成邪教份子,诬蔑成傻子、疯子、精神病,为了澄清事实,说明法轮功真相,在上访无门,所有媒体都一边倒的颠倒黑白的情况下,我们开始自费印制法轮功真相。由此:
(一)丈夫:为说公道话遭重判十年,出狱一年含冤离世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时分,我刚生完孩子三十六天,我丈夫李上荣、公公李永登、婆婆高友兰被警察绑架。
法轮功学员李上荣,何欣的丈夫(已被迫害致死)
法轮功学员李上荣,何欣的丈夫(已被迫害致死)
我丈夫由于坚持信仰,被沈阳市沈河区法院非法判重刑十年,非法开庭时,对我丈夫说,只要说不“炼”,就当庭释放,说“炼”,就给你按最重的判。我丈夫说,他不能做没有良心的人,他的脉管炎就修炼法轮功好的,他要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最后被非法重判十年。对我丈夫非法开庭时,律师说,中共不让给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十年期间,我丈夫:
被关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两年,经常遭到管教马宁用皮管子毒打,戴重刑脚镣、手铐铐板一百零八天,不许上厕所。
被关瓦房店监狱五年,经常遭到所谓“攻坚转化”,转到锦州监狱前,体检结果“肺内有陈旧性空洞”,由于不“转化”,监狱不许保外就医。
被关锦州监狱三年,由于不“转化”,最后两年不许买任何东西,不允许亲属会见,要说“不炼”才能见。
狱中,他一直拒绝“转化”,因为怕我们担心,他从来不说他遭到的迫害,而和他关押在一起的同修,因为不“转化”,被打断了几根肋骨。我丈夫在狱中肯定遭受了非人的折磨和摧残。
我丈夫入狱前八十八公斤,身体健康、性格开朗,十年牢狱非人折磨出狱后,骨瘦如柴、五脏衰竭、肺子烂没,只剩下三颗松动的门牙,不爱说话,离家五十多米远的距离,走不动,在地上蹲了三回。狱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不清楚。
为了留下将来控告凶犯的证据,去世前,他去了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说他“肺子都烂没了,五脏六腑都不行了。”出狱一年后,我丈夫含冤离世,年仅三十九岁。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第二百三十二条,禁止“故意杀人”;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沈河区看守所、瓦房店监狱、锦州监狱等相关责任单位对我丈夫的迫害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多项严重罪行。
(二)婆婆:因迫害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住院伤心离世
我的婆婆高友兰,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被绑架后,第二天放回,两个多月后的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被骗去万莲派出所开会,后直接送沈阳龙山教养院非法劳教一年,被迫害成糖尿病、甲状腺,生活不能自理,被保外就医回家,拄着拐棍。
二零零五年六月,我因探视狱中丈夫被绑架、非法判刑三年,孩子当时只有四岁多。这次迫害给她造成打击。次年三月,中共在苏家屯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黑幕被曝光,当月她赶到瓦房店监狱探视儿子,看到儿子遭受的迫害,想到自己在教养院也被验过血,因为担心狱中儿子儿媳的安危,她整日以泪洗面。
婆婆自被保外就医后,身体一直不好,多次住院。对孩子境况的伤心和牵挂,更令她身体每况愈下,探视儿子两个月后,即伤心离世,终年六十四岁,距离我被抓不到一年。
(三)姥姥:连遭打击白发人送黑发人,忧郁悲哀姥姥离世
姥姥在经历外孙李上荣(我丈夫)被非法重判十年、女儿高友兰(我婆婆)离世、外孙媳妇(我)被捕入狱、重孙李泓翔(我儿子)从小流离失所七年等一系列的伤心、打击下,整日郁郁寡欢。
何欣的姥姥与何欣的儿子
何欣的姥姥与何欣的儿子
女儿高友兰的离世,经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之后,姥姥被舅舅接走。我带儿子李泓翔回去看姥姥时,姥姥每次顶多忍十分钟就对着我儿子哭开了,说这么小的孩子就离开爸爸,奶奶又去世,太可怜了,说了一堆很伤心的话。二零零九年十月,姥姥带着对女儿的思念,对外孙、重孙的牵挂,在郁郁寡欢的悲哀中离世。
(四)公公:因迫害吐血、生活不能自理,双腿依然行动不便
我的公公李永登,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被绑架后,第二天和我婆婆一起被放回,两个多月后的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在被骗万莲派出所开会后,直接送沈阳张士教养院非法劳教一年,几天功夫被迫害得吐血,生活不能自理,被保外就医后,身体一直未痊愈、恢复,现在仍拄拐棍,双腿依然行动不便。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及《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等条款。有关部门对我以上三位长辈的迫害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五)儿子刚出生就随母颠沛流离,四岁成“孤儿”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时分,我丈夫、公公、婆婆被警察绑架之后,家中只剩下我带着刚出生的孩子,还有八十五岁的姥姥。
1.刚生完孩子三十六天的我被警察殴打、刑讯逼供
南塔公安分局两名警察(姓名不详)对刚生完孩子三十六天的我进行殴打,逼迫我说出: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沈阳市集体挂出的“法轮大法好”旗子,有哪些人参与,我家印制的法轮功真相传单都给了谁。扬言道:“叫你不说,以后天天上你家来问!”
我被警察殴打、逼供、威胁,警察走后,我赶紧把孩子包好,天寒地冻下,抱孩子跑了,开始了流离失所的生活。
沈阳市南塔分局警察(只知道一个警察叫金岩)到抚顺我三叔家、辽阳我大姨家、灯塔我家新买的房子处、沈阳母亲家、大哥单位、二哥单位、我婆家等到处抓我,并欺骗他们,如果交出我,保证我没事,还会给我丈夫李上荣轻判。
2.探视狱中丈夫,遭绑架、审讯、非法判刑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流离失所的我带着四岁的孩子去瓦房店监狱探视丈夫李上荣,在监狱附近的旅店,被查出是所谓的“网上通缉逃犯”遭到绑架。次日,瓦房店站前派出所所长拿着大探照灯对我非法审讯。之后,我被沈阳当地派出所接回,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关押到辽宁省女子监狱。
我遭冤狱迫害,年仅四岁的孩子成了“孤儿”,孩子的爷爷奶奶被张士教养院、龙山教养院迫害得生活不能自理,双双被保外就医,照顾不了他,我儿子就在姥爷、姥姥、舅爷、舅舅、姨奶、叔叔家到处住,直到我出狱那天,我七岁的儿子,流离失所了七年,才终于回到了自己的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沈阳市南塔分局警察和瓦房店站前派出所警察对我的暴力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三、被控告人江泽民违反法律的罪行
江泽民对我全家迫害的罪恶罄竹难书,根据中国《刑法》,其犯罪事实至少构成以下罪行: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抢劫罪、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利用共产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
根据国际法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江泽民的犯罪事实构成国际公认的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
1.“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毁坏财物罪”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半夜时分,我的丈夫李上荣、公公李永登、婆婆高友兰被警察绑架。那时我刚生完孩子三十六天。
沈阳市南塔分局警察大约二十人,在没有任何搜查令的情况下,到我家非法抄家、搜查,非法抢走我修炼的法轮功书籍精装和简装共一行李箱,抢走电脑,录音机,录像机,大型复印机,A3激光打印机,共计价值两万多元人民币,没有任何收据。当晚,将我和丈夫的出租房暖气旁边的薄板都拽下来,说是搜查是否有法轮功物品。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沈阳市南塔分局警察的以上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毁坏财物罪”。
2.“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报复陷害罪”,“徇私枉法罪”
以下为我被非法抓捕、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大概时间、地点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共对法轮功无理镇压,早上不允许我们到公园晨炼。我们来到省委信访办上访,很多同修被警察当众大打出手,我被关沈阳市砂山体育场半天后,自己跑出。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我去早市捡回早上自己挂的“法轮大法好”横幅,被蹲坑警察抓住,因当时还有九天临产,我被扣押在小河沿市场管理所半天后放回。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当时流离失所的我带着两岁的孩子看望被沈阳龙山教养院迫害得住院的婆婆,被沈阳市南塔分局警察晚上九点抓住,我抱着孩子在派出所坐了一宿,第二天被办“取保候审”、勒索五千元放回。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瓦房店战前派出所以我是所谓“网上通缉逃犯”为由,将我和四岁孩子抓住,关派出所一宿。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沈阳市沈河法院枉判三年,送辽宁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此外,公安仅因信仰将我告上法院,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剥夺我请律师的权利、家人旁听的权利,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冤判三年,投入辽宁省女子监狱。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公安、司法机关对我的非法判决是明显的“报复陷害”和“徇私枉法”。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南塔分局警察金岩将因修炼法轮功的、被他们通缉的我从瓦房店绑架到南塔分局派出所,我趁警察金岩上楼期间,从二楼会议室跳下,被一群警察围堵,后被警察仰面拽四肢扔上警车,当时有几十人围观,使我遭受莫大侮辱。
4.“虐待被监管人罪”
二零零五年,我因探视丈夫被绑架、遭非法判刑三年后,于二零零六年初,被绑送辽宁省女子监狱迫害。
二零零六年初至二零零七年底,我被关辽宁女子监狱十监区期间,所有队长都告诉包夹,要观察法轮功人员的动向,不许法轮功人员和其他人说话,并以我们的表现作为包夹人员是否予以减刑的依据。很多包夹为了减刑,早日回家,丧心病狂的打骂、欺侮、污辱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
由于我走路和同修对视一下,被包夹刘月(绑架罪,被判五年)将我告到队长李莉处,李莉之后对我进行拳打脚踢,而刘月那个月的考核却因此而得了满分。
为了逼迫我放弃信仰,十监区队长刘影指使刑事犯王敏(有期徒刑二十年)、李凤云(有期徒刑五年)强制“转化”我。我被关进监舍最里面的一间小黑屋,没有暖气,她们还故意开窗冻我,并将我吊铐在身后的铁架上,不给我上厕所,不许睡觉,一顿只给两个带耗子屎的窝头,对我威胁、恐吓、拳打脚踢。我精神受到严重摧残,一度承受不住,想趁她们解开手铐时撞墙。
每日监区安排的活干不完,我多次被队长刘影、李某罚蹲、罚站。因为否定“转化”,被监区大队长陈海新(已调走)高声辱骂。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辽宁省女子监狱对我信仰的身心迫害构成严重的“虐待被监管人罪”。
5.“强迫劳动罪”:没日没夜的干活,干不完的被罚站
二零零六年初至二零零七年底,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十监区被强迫劳动,每天早六点到晚九点出工,很多时候晚上回到监舍还接着干活,从来不给一分钱,干不完活的被罚站。每天没日没夜的穿花、缝扣、剪线头、糊纸盒、帮机、做幽灵出口、修理大蜡烛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辽宁省女子监狱在限制我个人自由的情况下,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构成严重的“强迫劳动罪”。
6.“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除了上文所述,公安对我们敲诈勒索、非法抄家、抢劫财物、随意抓捕、虐待被监管人、强制劳动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外,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三年,沈阳市万连派出所(丈夫户口所在地)、沈阳市南七派出所(本人户口所在地)每逢所谓的“敏感日”,利用警察职权或者打电话,或者到家利用各种名目骚扰我和我的家人,使我们正常的生活无法保障。
7.《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为逼迫我们放弃信仰、放弃法轮功修炼,我和我丈夫遭受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我丈夫被迫害致死。对我们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公安司法干警、他们所控制的手下以及他们所教唆的服刑人员。
详情参见第二部份“遭迫害三死一伤 冰天雪地母子逃亡”第一项“丈夫:为说公道话遭重判十年,出狱一年含冤离世”、第五项“儿子:出生后随母颠沛流离,母入狱‘孤儿’有家难回”(我遭刑讯逼供)、第六项“我和我们全家遭受的更多迫害”的第四小项“‘虐待被监管人罪’”
8.《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我一家六口人被迫害死三口,十六年来,无论从经济上、精神上、肉体上,我们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我的家庭只是中国无数被迫害家庭中的冰山一角。
9.“反人类罪”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到了迫害、强制流放(劳教所、洗脑班黑窝等)、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丈夫李上荣(已被迫害致死)被强行从家中绑架后,下落不明;二零零三年,我丈夫李上荣被强行绑架至瓦房店监狱几个月后,家属才得知下落;
二零零九年初,我丈夫李上荣由于被关八年一直没有“转化”,监狱为了强制“转化”他,不让我和丈夫接见共两年时间,期间,丈夫经历了怎样的非人折磨,我们不得而知。
被告人所犯的其它反人类罪行(迫害、强制流放和其它不人道行为等)参见上文相关内容。
以上所列的我以及我的家人所遭受的痛苦和魔难,都是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造成的。其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刑法》以及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因此江泽民应负法律责任。望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为受害的百姓伸张正义,依法惩办江泽民,还世间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