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5年10月15日】
张岭,男,现年四十一岁,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诺尔镇居民,因修炼法轮功,曾被非法判刑三年半。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张岭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邮寄控告发动迫害的元凶江泽民。
以下是张岭在《刑事控告状》中叙述的事实:
我是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在修炼法轮功前,我接触过多种气功,自身也出现过一些超常的玄妙现象,但是我寻遍佛、道两家经典书籍都没有得到解答。自从修炼法轮功后,我人生中许多不解的疑惑都有了答案,我如饥似渴的学习《转法轮》,被他博大精深的法理所折服,便义无反顾的走上修炼法轮大法之路。
修炼法轮功这么多年,不仅使我身心受益、家庭和睦,更重要的是改变了我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使我自觉的做个好人,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在工作中,我总是站在雇主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不偷工减料,偷懒耍滑,有雇主说“你干活不是先考虑钱,而是先考虑怎么把活干好,你和别人真不一样,我很佩服你,你很值得我尊重。”
二零一五年七月初,我岳父在给某公司拆除广告墙时不幸被砸而去世。这类事件在我们县也发生过,都因为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共识而对峙公堂,但这次因我岳父的家人是修炼法轮大法的,将此问题平静解决。我县安监局局长说:“我一大早就来办公室等着有人来找我解决问题,可是一个也没来,真是奇怪。”当事公司的老板告诉他:“他们一家都是修炼法轮大法的。”我们一家人要是没有修炼法轮大法,事情是不会这么算了的。
一九九九年七月,在江泽民的个人意愿指挥下,发动全部国家机器捏造、制造、污蔑法轮功,并对其学员展开残酷迫害。多伦县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警察对当地的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了非法骚扰、抄家、抓捕、关押、罚款。
二零零一年,“天安门自焚伪案”在央视播出后,二零零二年,我复印了多份揭露“天安门自焚伪案”的真相传单并散发,因为当时江泽民凌驾于法律之上,操控国家机器,各个媒体诬蔑抹黑法轮功的报道,根本不给我们申诉的机会,合法的上访遭到非法抓捕,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晚十一点左右,国保大队长陈占军、侦查员李成泉、二所副所长李玉民翻墙进入我家,对我殴打,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搜查,抄走我的多本大法书籍,炼功的磁带,真相传单,佳能复印机一台,三百现金,六千元存折,把我绑架上了一辆面包车,我当时质问他们:为什么抓我,我是好人时,抓的就是你这个好人,并把我按倒在车里,脚踩在我的头上,一直到二所。他们把我推到一间屋里,警察吴波过来就打我,啪啪的,胳膊抡圆了扇我耳光,打的我站立不住,打了十来分钟又把我送到另一间屋,二所所长布谷成带着四、五警察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按倒在地上,戴上背铐,用皮鞭抽我后背,并往上提手铐,使我胳膊与身体成九十度角,然后用电棍电我全身,打完我,见我不说光盘的来源,就把我铐在暖气上,不让睡觉。第二天,陈占军拿着一把64手枪往我面前的桌子上一放,说:“光盘从哪来的?”我没回答他,他气急败坏的抓着我的头发打我的脸。李成泉又与我攀谈,实际是他们惯用的伎俩,进行诱供、套供,一直熬了三天四夜。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早晨,我被非法关押到看守所,第二天,国保大队长陈占军,副队长李长江和侦查员李成泉对我拳打脚踢,逼迫我承认不实的供词。他们肆意捏造、串改、串联供词,把我与不认识的法轮功学员联在一起,造谣说是“团伙作案”,这是彻底的陷害。一直把我关押到二零零三年5月份,在非法关押期间,强迫劳动,如给看守所挣外快,绑铁丝围栏;建设看守所的工程;挖自来水沟等。超负荷额外的劳动,只是为了能换取吃饱饭机会。
二零零三年五月份,多伦县法院非法开庭庭审,在起诉科念完起诉词后,我对他们说:“我是无罪的,你们是欲加之罪。”但是,判决时他们早就定好的,只是走个过场而已,我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我不服此非法判决,向中院提起申诉,于二零零三年七月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开庭庭审,审判长问我:你认为法轮功好吗?我说:当然好啊!他又问:“你还炼法轮功嘛?”我说:“还炼。”然后就结束了。
二零零三年十月份,我们有五个人被送到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也就是入监队,后把我分到托克托县第三监狱,在那里半年多,一直都是在监管中度过。
二零零四年五月份,把我送达到呼和浩特市小黑河第二监狱,所有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都被送到那里。强迫接受他们的洗脑,长时间轮番熬夜谈话,做洗脑工作,并威逼恐吓,强迫到砖厂劳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我结束长达三年六个月的冤狱回到家,但仍长期受到监视。二零一二年十月份,是所谓的敏感日,我到多伦县双井子村去安锅,途径黑山嘴进京检查站,受到盘查,交警知道我是法轮功学员,就不让我通过,我执意要求通过,他给国保大队队长张振宇打电话后,扣押我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并要求一个小时内返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