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6年03月06日】
3月1日,公安部实施一项新规定,对公安执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将进行终身追究。参照该规定条款,中共公安在大规模迫害信仰团体法轮功的运动中至少有五种非法行为将会被终身追究。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简称:追究规定)中指,执法过错是指公安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新《追究规定》第19条规定,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
中共公安尤其是“610”人员听令执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政策中,至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蓄意报复陷害;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五种过错普遍发生。
行径一: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中共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1999年6月10日专门成了“610办公室”这样一个法外机构,其分支机构从中央常委会一直设立到最基层。
中共公安部第26局就是公安部的“610办公室”,省、直辖市公安厅(局)的“610办公室”主任往往兼任“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的总队长或副总队长。其人员是由省公安厅国保总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派出所指导员直接领导的国保警察分级组成。
因此,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公安系统的“610办公室”人员是公安中迫害法轮功最直接、参与最深、影响最大的人员。
“610办公室”还直接干预和插手法轮功案件的所有司法环节和进程。如:部署公安抓捕法轮功学员进洗脑班、判劳教、送检察院逮捕起诉、干预法院审判结果等无一没有“610”插手的影子。
中共最高法院法官谢卫东曾表示,中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是自由的,而中共镇压法轮功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是反宪法的,从刑法上来说,也一定是违法的。
目前,公检法明着表面是依据《刑法》300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及最高法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
不过,很多大陆法律专家、律师分析认为,该罪名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构成这两个方面。目前中国并没有任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X教,同时也从来没有谁能指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没有“犯罪客体”,也就谈不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因此公检法用此罪名给法轮功学员量刑才是真正的犯罪。
据中共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中的条款所述,公安、“610”人员明知法轮功学员都是按“真、善、忍”做好人而故意枉法追诉、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枉判都属徇私枉法。
在这近十七年来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有不少公安警察公开或私下对法轮功学员承认,法轮功学员是好人,他们是被迫执行上级的命令。
而这些所谓的命令其实是来自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密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打死算白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行径二:刑讯逼供
中共公安对法轮学员的迫害中,刑讯逼供已经是家常便饭,几乎每个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都经历过,而且所使用的手段及残忍程度远远超出了人类的底线。
据突破中共信息封锁传至海外而由明慧网资料馆收集的数据,至2015年6月30日,法轮功学员遭受体罚、酷刑有9309例;酷刑超过一百多种,其中包括:
生殖器官酷刑:电棍插阴道电击、四把牙刷毛朝外绑一起搓阴道、抠阴道、火钩钩阴道、抠、掐乳房、烟头烧烫女学员的阴部、脚踢肛门及下身;强奸、轮奸、性侮辱未成年少女;
电刑:电击口腔、头顶、前胸、面部、乳房、电击男女学员生殖器官、臀部、脚底,头顶与肛门同时过电八万伏高压,十几根电棍同时电击;
灌刑:头浸粪桶,把妓女用过的月经棉塞满口腔、污血四溢,灌粪水、尿水、浓盐水、灌毒药、灌开水;
各种冻刑:强行扒掉棉衣裤室外冻、泼冷水冻、结冰冻、雪地冻;
铐刑:背铐、手铐、脚铐、双人铐、死刑镣(手脚铐一起)、吊铐、地环铐等;竹签、牙签、针刺指甲、铁丝穿扎;
棍刑:橡胶棍、狼牙棒、体操棒、电棍、镐把等;
鞭刑:钢筋条、荆条、钢丝锁、皮管子、藤条、电线鞭加活麻鞭打;
火刑:开水浇烫、烟头烧、打火机烧、烙铁烙、铁棍烙、铁条烙等;
约束衣,老虎凳,吊刑,死人床,水牢,五马分尸(五人分别扯住头、双臂、双脚朝五个方向同时撕抻);在其丈夫面前把怀孕女学员高高吊起、反覆突然坠地,残杀婴儿和母亲;烈日下长时间曝晒,湿纸蒙面窒息,反生理极限的饿极、渴极、憋大小便、剥夺睡眠十几天、几十天……
2005年2月出逃至澳大利亚的原天津市国内安全保卫局、及610办公室官员郝凤军曾告诉大纪元,其曾目睹天津法轮功学员孙缇被刑讯的惨状,孙缇整个后背被国保局610办公室二队的队长穆瑞利用直径1.5公分的螺纹钢棍打至黑紫色,有两道长约20公分的裂口,鲜血在慢慢的往外渗。郝凤军与一女警给孙缇连续上药一个多月。
公安不只是对法轮功学员使用酷刑,还对为法轮功学员维权的律师使用酷刑。多次为法轮功学员上书呼吁停止迫害法轮功的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就曾多次被中共酷刑迫害至不成人形。当时恶警一边对高智晟用刑,一边炫耀说:“你丫的不是说共产党用酷刑吗,这回让你丫的全见识一遍。对法轮功酷刑折磨,不错,一点都不假,我们对付你的这十二套就从法轮功那儿练过来的……”
行径三:伪造证据
据上所述,中共以《刑法》300条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惩治是不成立的。而根据《刑法》第3条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因此,维权律师在给法轮功学员辩护时多次提出,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论在法轮功学员拥有多少法轮功宣传品都不构成犯罪。
但是中共在迫害法轮功时,正是以法轮功学员拥有多少法轮功真相资料作为定罪和量刑标准,甚至将法轮功学员拥有的空白光盘作为罪证。
2012年震动中共政治局的河北“300手印”事件中,河北泊头市政法委和公安正是以在法轮功学员王晓东家中搜出了“空白光盘盒”而对其进行抓捕,引发全村300户人家各派一名代表签名按手印要求当放人,之后王晓东还是被判刑三年。
这种伪造证据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径,在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这十几年中比比皆是。
行径四:蓄意报复、陷害
自从2015年5月开始,大陆全面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应”制度,从而引发控告江泽民的诉江大潮。至今也超过20万人控告江泽民。然而,法轮功学员这种合法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却遭到部份公安的蓄意报复、陷害。
以天津市为例,天津有数千名法轮功学员依法向最高检、最高法邮寄出了诉江状。但是去年从6月到10月期间,就有139人次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抄家骚扰,其中4人被非法批捕,29人被非法拘留。
行径五: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因为中共迫害法轮功从开始就没有法律基础,所以公安警察的所谓执法实际都是在违法犯罪。当法轮功学员与维权律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时,常常被公安故意进行阻挠,甚至非法绑架。2014年黑龙江的建三江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13年中国大陆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黑龙江农垦总局青龙山农场“法制教育基地”(洗脑班)依然关押大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迫害。2014年3月20日,维权律师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4人和9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前往洗脑班要求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却遭当地公安局非法绑架。4名维权律师全遭到酷刑和拘留,累计被打断24根肋骨。
去年10月28日,青龙山洗脑班受害人联名向黑龙江省检察院送去刑事控告信和1350千名民众对江泽民的联名举报信。当局为此成立“10.28专案组”对参与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抓捕。
追查国际:执行命令不能成为逃避追究的藉口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追查组织发言人汪志远先生表示,中共历次运动后都实行秋后算帐,而迫害法轮功是最大的冤案,终究都会平反的,而公安人员无论当时以什么名义、政策、命令参与迫害将来都会被追究的,执行命令不能成为逃避追究的藉口。现在从中央到公检法都开始实行终身追责制,这预示江泽民将被清算。
汪志远还以二战后追究德国纳粹为例说,当时纳粹军人也是以执行命令为藉口对犹太人进行迫害,但是一样会被追究。因为命令上面还有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