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21年03月16日】
中共迫害法轮功所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法律,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机关及相关的执法单位或部门以法律的名义,却执法犯法利用法律来迫害法轮功及修炼者,使中国的法律及法律机关成为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工具和帮凶。
一、错误适用法律
刑法中“罪行法定”及法理中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是执法机关及执法者所熟知的。法轮功及修炼者并没有触犯中共的任何法律,因此如果执法者能严格依据法律来处理所谓的法轮功案件,中共就无法用法律手段迫害法轮功。然而中共治下的公安司法机关及相关的执法部门为了配合中共与江泽民犯罪集团对法轮功及修炼者的迫害,只能以错误的适用法律来对法轮功及修炼者进行迫害。中共的司法机关对法轮功的迫害适用最多的就是《刑法》三百条中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一罪名。事实上,它们在适用这条法律之时,没有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而法轮功是X教的说法只是中共的媒体及江泽民在接受外国媒体采访时对法轮功的诬瀎之词。也就是中共的司法机关用刑法三百条为法轮功修炼者定罪时,即没有立法机关的定性,也没有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律上的任何依据。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本不具备适用刑法三百条迫害法轮功及修炼者的条件。但是“两高”为了配合中共的迫害政策,竟然以内部通知的形式向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发出指令,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运用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修炼者定罪。中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检察机关这种主动执法犯法,错误适用法律的行径,必将被深深的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二、主动抛弃法律
中共从法律上赋予了公安、检察、法院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特殊权力。而且确立了具体办案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对每个案件施行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目的就是从制度上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这些规定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普通案件起到了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良好作用,但是中共在迫害法轮功运动开始后,却从根本上打破了这些规定与制度。因为,在处理关于法轮功案件的问题上,对于法轮功学员是否构成犯罪 ,以什么罪名逮捕或起诉,最后以什么罪名宣判,处以多少年的刑罚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同级或上级的610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和态度,警官、检察官、法官、公安、检察院或法院虽然从表面上是案件的承办人员和承办机关,但是它们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看有无犯罪事实,有无犯罪证据,不是用法律来维护人间正义,而是主动抛弃自身所肩负的法律职责,忘记了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国,出卖良心、出卖了法律,从而主动蜕变成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帮凶与工具。
三、公开背离法律
律师被人们称为道德与正义的化身,其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具有法律赋予的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于刑事责任进行辩护的权利,并能维护当事人在案件诉讼中各项合法权益。中共治下的律师行政主管机关及律师协会,为了配合中共迫害法轮功,公开背离法律非法剥夺法律赋予律师的辩护权,它们以不给律师办理执业资格年检,取消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不在委托代理手结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等各种违法手段要胁律师,不允许或限制维权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提供辩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律师代理法轮功案件必须要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获得批准代理法轮功功案件,则要求代理律师不得在法庭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并不得在法庭上发表所谓中共认为的违背中共镇压法轮功政策的的敏感言论。公开限制与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在号称依法治国与国际司法接轨的今天,中共却公然以政治的理由非法剥夺一个国家律师的合法辩护权这无疑成为了中共流氓与邪恶本质的又一见证,当然也为中共治下行政司法主管部门配合中共迫害法轮功留下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
四、无耻亵渎法律
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当或违法的职务行为,中共在法律上也做了相关的约束与规定。比如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不得私自扣压公民的私人钱物,不得对嫌犯人刑讯逼供,拘留所、看守所 、监狱内的监管或看守人员不得对在押或在拘人员进行体罚或虐待等等,这些情况一旦被人举报,轻则纪律处分,重则开除公职或处以刑罚。然而,同样是这些违法与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侵害的对象是法轮功修炼者,那么上述那些法律就形同虚设,办案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不管在办理或涉及法轮功案件过程中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怎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他们实施的犯罪事实多么清楚,证据多么充分,情节多么残忍,后果多么严重,却根本没有任何机关,没有任何单位或部门会接待受理这种举报或控告,更谈不到有关职能部门去查办处理。相反那些举报或控告人却时刻面临着被公安随时抓捕的危险。我们可以想象全国的行政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限制与纪律约束的情况,在长达二十一来对无辜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怎样丧尽天良的犯罪,进行了多少灭绝人性的迫害,多少无辜的生命就惨死在了这些国家公职人员之手,他们有的致死、致残、致疯,有的被他们敲诈得一贫如洗,有的家庭或公司财产被他们洗劫一空。在人权与法治已成为人类共识的二十一世纪,中共竟然以国家的名义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群体犯罪,这难道不是对整个人类法律的一种最大的嘲讽与亵渎吗!
五、悍然戏弄法律
中共宪法规定了中国的公民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规定了任何人不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认定为有罪。规定了任何人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得被逮捕。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保护。然而中共却拿法律与世界和自已的人民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中共实际上可以不经过任何审判程序,就可以轻易地将自已不喜欢的子民尤其是法轮功学员剥夺人身自由,也就是中共所称的劳动教养。如果按中共自已的说法触犯刑法的都属于敌我矛盾。然而只是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还可以处以罚金刑,不超过一年的拘役刑,还可以处以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等有期徒刑,对于很多犯罪行为还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然而,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却故意绕开表面程序繁琐的司法程序,大量的以劳动教养手段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只要公安内部填写个《劳动教养审批表》,对法轮功学员就可以一次性劳动教养三年,如果达不到中共的要求,还可以随意延长劳动教养时间。劳动教养结束后,公安还可以第二次继续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劳动教养,一送又是几年。中共这种劳动教养制度视人民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充分曝露了中共的邪恶本性与流氓本质!虽然后来中共在国际压力下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改为了表面上好象更具人伪装性的法制矫正中心但本质并无改变,那些曾经关押了数以百万计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劳动教养院虽然已成历史,但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累累血债还是难逃历史与人民的审判!
六、全然不讲法律
如果说表面中共表面的法律还是一块蒙骗世界与人民的遮羞布的话,那么中共在利用法律在迫害法轮功时还要半遮半掩。然而中共迫害法轮功其实是完全不讲任何法律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无法无天,灭绝人性,惨绝人寰。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向各级官员下达了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迫害政策;后来针对法轮功学员以电视真相插播的方式讲真相时,江泽民气急败坏的又秘密下达了“对法轮功学员可直接开枪,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更令人发指的是江泽民还以军委主席的的名义秘密下达了“可以将法轮功学员进行革命化处理”的灭绝人性的指令,大规模的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并在国内国际疯狂贩卖的罪恶由此而产生。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有的官员为了获得奖金与升迁,竟然做出了无法让人相信的邪恶坏事令人发指。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为了获得百分百的转化率,竟然将18名坚持法轮功信仰的女法轮功学员推入男牢任由犯人摧残。这些丧失人性的迫害运动的指挥者、实施者、参与者,心中没有一丝对法律的敬畏,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与正义对他们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