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23年05月16日】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师尊发表了《为什么会有人类》的经文,拉开了法正人间的序幕, 为了纪念“五·一三法轮大法日”这个神圣的日子,我把自己在师尊的呵护下,正念解体迫害的一次经历写出来,向师尊汇报,感恩师父,与同修共勉。
二零零九年我乘坐火车回老家,上车时和对面卧铺位上一个老人问好,老人说她身体很不好,行动不方便。我说:打开水、买饭什么的我都会帮您,老人听了很高兴。接着我就给她讲法轮大法的真相,并且送给她一个“护身符”,让她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她很高兴的要了我的电话号码,连声说:谢谢!谢谢!我说:别谢我,谢谢我师父李大师。
突然,车厢内广播说:请乘客们不要动,我们要安检。然后,一个乘警出现在我的卧铺面前,说:“请打开你的包。”我坐在铺上不动,他就将我的包打开,拿出包里的《转法轮》说:刚才有人举报你在宣传法轮功。……(此时我才知道我上铺的那个男子是跟踪我的便衣。)乘警要我赶快下车,车已晚点。我想到自己是大法弟子,要处处为他人着想,不能影响其他乘客,就下车了。
我边下车边大声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目地是让乘客们知道警察在抓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再就是让车上的同修知道,发正念除恶。乘警说:“个儿不大,声音还挺大。”乘警将我带到铁路派出所后,立即给所长打电话:“有个法轮功的人在这里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所长来了,指着桌子上的东西问:“这些都是你的吗?”我点头说:“是!”所长叫我坐在沙发上就出去了。然后来了一个警察,拿着一个文件袋,说要做笔录,要我好好配合。他问我什么,我都回答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他都如实记下了,连写了一串“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就走了。此时已经六点,我想电话本上有同修的电话号码,不能让警察知道后使他们犯罪。我就求师父:让警察都走开。他们就全都走了。我赶快把电话本扔进卫生间蹲坑里。一会儿管物件的警察来查东西,发现电话本不见了,立即报告所长。所长问:是不是你把电话本扔了?我说:不知道。所长就叫所有的警察都来找电话本。半个小时后,一个警察在卫生间的蹲坑里捞出了电话本,所长嘴里一边骂着脏话,一边重重的打了我两个耳光,同时给我戴上手铐,将我锁在铁椅子上。并且说:留下一个值班的,所有的都回家。
值班警察说:你要配合我做笔录,否则我狠狠收拾你。他问我什么,我也都回答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他怒气冲冲,拉着我的头发就往墙上撞。我在心里求师父救他,不要让他犯罪。我发出一念:“你撞我,我不疼,你疼。”我果然头一点都不觉得疼,他却停住手,很无奈的回到座位上。我就告诉他: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佛家修炼功法,教人修心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能祛病健身,延年益寿……。他不让我讲。
这时又进来一个保安,保安骂我,还想打我。保安来后,警察走了。我对保安说:“小兄弟,法轮大法是佛家修炼大法,是高德大法,祛病健身有奇效,是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很多专家、学者、平民百姓得了不治之症,被医院判了死刑的,修炼法轮大法后都康复了。”保安说:“原来法轮功有这么好,我和我妈都是修佛的,我和我妈都要改炼法轮功。大姐,我刚才骂你不对,请你原谅!”我说:“我真为你能修炼法轮功而高兴,我为你和你妈妈祝福!”
一个警察又来换班,保安友好的向我道别说:“大姐,我走了,你多保重!”进来的警察把我的手铐打开,叫我趴在椅子上睡觉。我让他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他点点头,并且叫我好好睡一觉。我就不断的背《论语》,发正念,直到天亮。第二天早上,派出所警察将我移送到当地国保大队,国保队长就叫一名女警察陪着我,叫我带路去抄家,我不配合,警察就在网上查到了我的地址,找到我家,把家里的五十多本大法书籍全部抢走了。
回到国保大队,国保队长问书的来源。我说:我不能告诉你,这是让你少犯罪,多积点德,将来能得大法救度,有个好的未来!大队长又问:这些真相币是你做的吗?我说:在街上换的。他又让我写字,想证实真相币上的字是不是我写的。我边写边说: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可法轮功在一百多个国家洪传,李洪志大师被称为善的使者,曾经获得五千多项褒奖,五月十三日被定为法轮大法日。国保队长说:我们对你很好吧,没有人骂你打你。我说:我在铁路派出所有警察打我。国保队长说:你告诉我,谁打你,我处分他。我说:我们师父告诉我们:“作为大法弟子来讲,你们是修善的,你们就是要慈悲众生。”[1]所以我不能说,不能让你处分他,他也不容易,同样是受害者。
我的善心使他很激动的说:你不要写了,谁做的真相币我也不追问了,明天早上送你回家。他为我办了所谓“取保候审”后,用车将我送回了家。
回家后,我不断学法,发正念,解体那些警察背后的邪恶及邪恶因素干扰。取保候审提前二个月解除了。
学习师父《为什么会有人类》后,我感到正法已接近尾声,我要牢记师父教诲:“修炼如初道必成!越到最后越精進!”[2]做好三件事,学好法,多讲真相,多救人。随师法正人间!
层次有限,不妥之处,请同修指正!
注:
[1]李洪志老师著作《二零零三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法》
[2]李洪志老师著作《致台湾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