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09年08月01日】
明代,固山县(今宁夏固原县)有一个姓周的富户,横行不法,因别人欠了他的私债,一时还不起,他便杀死了欠债的人。
御史王强,决定绳之以法,要对姓周的杀人犯,处以死刑。姓周的请求向大同府交纳粮食三十万石,以免除死刑。
当时大臣讨论了一下,意见还没有统一。皇上知道了,就发诏书予以批准:同意姓周的请求。
大臣们再次讨论此事时,大家都沉默着没有发言。王强鲜明地、严肃地说:“祖宗先皇,定下了法律:杀人者偿命,贪赃者削职。凭什么要贪图有钱人的三十万石粮,就破坏了祖宗的法规?”
众人听了王强的发言,虽然觉得有道理,但谁也没敢讲话,也没有人提出异议。于是,再次奏报皇上。皇上最终还是同意了王强的意见,处死了周姓的富户。
人们讲:王强不同意以财乱法,也不同意以权乱法 ,对不正之风,敢冒风险,坚决抵制。真是一位正直的执法官。
(明.焦告《玉堂丛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