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0年11月22日】
新加坡当局是世界上极少数对中共迫害法轮功态度暧昧的政府之一。无论新加坡政府怎么伪装,其认同中共迫害法轮功甚至对本国民众修炼法轮功進行陷害的实质是掩盖不了的。最近新加坡枉法审判法轮功修炼者的一个案件,与中共历年非法审判法轮功修炼者的案件如出一辙。这是现今世界上极少数所谓的民主国家的政府讨好中共并利用法律手段掩盖自己罪恶的又一经典案件。
2009年10月,包括已经年届七旬的蔡永水先生在内的7名法轮功修炼者在鱼尾狮风景点突然遭到警察拘捕。随后即被警方控上法庭。2010年7月,新加坡中央警署以“破坏公物”及“违反公共秩序法”等莫须有罪名对他们進行起诉。2010年11月8日,新加坡初级法庭正式开庭对此案進行了为期两天半的审理,
控方共有9位警官出庭指证蔡永水先生在滨海艺术中心桥下打坐、摆放法轮功真相展板,以作为蔡先生“破坏公物,扰乱公共秩序”的人证。提供的所谓物证是警方拍下的蔡先生在桥下打坐的录像片和被没收的展板。但是录像中显示的图像是,蔡永水先生只是坐在那里静静的打坐炼功,他没有动,还闭着眼睛,这怎么能说是“骚扰”呢?所谓的物证展板,也只是靠在墙边,丝毫看不出对任何公物造成破坏。
在法庭质证阶段,几个证人均表示蔡先生没有破坏公物和扰乱公共秩序。可是到了第二天,一个中央警署警官明确表示:“展板靠墙就是破坏公物。”
其实要判断展板靠墙是不是破坏公物,只要不是理智有问题的人都能明确判断出来。“展板靠墙就是破坏公物”的说辞能在法庭上由控方的警官言之凿凿的出面指认,嘲弄的岂是新加坡的法律尊严,那也是对新加坡国际形象的玷污。
警察为什么要强词夺理呢?因为要判蔡先生有罪的话找不到一点证据怎么能够判得了呢?这与中共利用所谓的法律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手法完全相同。在中国,只要是法轮功修炼者给人讲了法轮功真相,或者粘贴了法轮功标语及赠送给他人法轮功方面的资料,法院判决的理由就是那个“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所谓依据。中国宪法上明明写着公民享有言论和信仰的自由,怎么不能对别人讲法轮功的真相和传送法轮功的资料呢?再说了,你中共说法轮功修炼者破坏了法律实施,具体破坏了法律的哪一项条款?没有嘛,就是到现在,在中国的法律上都找不到任何一条可以给法轮功定罪的法律依据。可是如果给法轮功修炼者按不上一个所谓的罪名又怎么能判得了这些法轮功修炼者呢?所以,中共只要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再利用法律進行迫害时,中共的法院一概说成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当然,新加坡没有这条法律。尽管它对中共破坏法轮功持暧昧态度,但是新加坡当局也不敢把法轮功定为×教,毕竟新加坡的民主形式对这个政权有一定的制约。可是它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又要对法轮功修炼者進行所谓的治罪,那怎么办?就只好在现有的法律框框里找所谓的法律条文了。所以说,新加坡法院所使用的这个“破坏公物”及“违反公共秩序法”,非常明确地就是在陷害新加坡的法轮功修炼者。
我们说,只要是理智健全的人就不可能把摆放展板与“破坏公物”联系起来。可是,在新加坡的这个法庭上,尽管律师已经非常明确地为此進行了辩护,指出破坏公物罪根本不成立,可是法官根本没有考虑律师的辩护,不但确认了那个警官的可笑指控,竟然还判决这样的罪名成立。
新加坡法庭依据的“破坏公物”、“违反公共秩序法”与中共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法律条款虽说相差甚远,但是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给法轮功修炼者强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好为進一步的迫害创造条件。
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现象和中共办案的手法很相似,那就是逼人认罪。
庭审的第二天下午,蔡永水先生委托的律师進入法庭,为老人辩护。可是律师旋即被叫進法官办公室,法官让律师劝说蔡先生认罪,否则刑罚可能会很严重。
这不是在开玩笑吗?律师是蔡先生请的,他的职责就是替他進行辩护。根本就是没有罪的案件,或者说根本就不应立案的一个事件,你却让律师反过来劝他的当事人认罪,难道这“认罪”也须要经由法官進行私下胁迫的?
蔡永水先生当然是无罪的,连法官本人都知道,要不该法官不会做出这样的举动。可是他为什么非得让蔡先生认罪呢?其实这也很好解释,法官的上级有要求,就是要求他判这个案子有罪。可是明明无罪,人家又不配合,硬判有罪,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蔡先生自己认罪。只要蔡永水先生认了罪,他这个法官判起此案来就没有什么法律和道德上的负担了。这才是法官胁迫律师劝蔡永水先生认罪的实质。
其实,这方面的例子在中国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几乎所有被非法审判的法轮功修炼者都不认罪。而法官又受到上级的要求,就是要判有罪。人家不认罪怎么判?而且还不怕你借此加重量刑,这使得法官相当为难。毕竟法律上有“错案追究制度”,这以后要追究起来可怎么办?所以,中共的法官乃至相关部门感到相当头疼的也是这个问题。解决的途径也是这样想方设法的让被迫害的法轮功修炼者认罪。
其实话说回来,在中国,中共迫害法轮功,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它对法轮功修炼者進行非法审判时不违法判决就不可能将迫害推行下去。所以,对法轮功的非法判决就包括这些对所谓证物的认定上,对所使用的法律的滥用上,及强制被迫害人的认罪上。当然,新加坡当局要使用所谓的法律来陷害法轮功修炼者,它不使用枉法的手段也根本就進行不了。而这些枉法的手段可不就是这几样吗?可不就是对中共迫害法轮功案件的翻版吗?
这个案件报道出来,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国家政权之间串通起来迫害好人的罪恶。它们在案件上非法审理的一致性,正是其罪恶本质的共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