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0年05月01日】
联合国的报告中多次强调了在中国发生的从法轮功学员身上摘取器官的罪恶,对于中共当局似是而非的答复,联合国人权特派员们给予了更加严厉的指证。下面的资料来自于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的报告、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派专员的报告,以及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
酷刑问题特派专员的报告
一份题为《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的权利》的报告,是由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诺瓦克先生(Manfred Nowak)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报告原文可从联合国的官方网址下载(http://www2.ohchr.org/english /bodies/hrcouncil/7session/reports.htm 文件号为:A/HRC/7/3/Add.1)。
报告中说,“政府的先前答复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器官移植的数量要比可查来源器官的数目要超出许多。这些可查来源的器官包括:根据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05年提供的,每年有不少死刑犯人被处决,其中有不少捐献了器官;来自亲属的自愿捐献,但由于文化原因,人们一般不愿死后捐献器官;脑死亡器官捐献者。不仅如此,宣传中提到的完全吻合配型等的等待时间之短意味着存在着一个器官移植的电脑配型系统和一个大型的活体器官来源库。可供器官与可查来源器官的数量差别可以从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得到解释。从2000年开始的器官移植数目增长和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的开始在时间上相符和相关。特派专员注意到在 2006年11月15日,黄副部长在广州的外科医生会议上重申大多数器官来自于处决的死刑犯。尽管对包括死刑犯在内的器官供体存在着严格的要求,但中国政府在11月28日的答复中说自愿者捐献和亲属间捐献是器官两个合法来源。根据中国医疗器官移植协会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5年间有6万次器官移植,即每年大约一万次。这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在时间上相符。据报导在2005年中只有0.5%移植的器官来自于亲属捐献。而2006年的非亲属的脑死亡捐献只有9例。根据估计——因为中国政府不公开处决犯人的数据——在2005年有1770人被处决、3900人被判死刑。器官移植的数量与可供器官数目间的差异可能来自于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有报告指出每年实际上有8000到10000名犯人被处决,而不是上述的1770人。酷刑问题特派专员在先前中国之旅的报告(文件号为:E/CN.4/2006/6/para.82)中重申,中国政府应该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宣判复核的权力来公布死刑数据。对器官移植来源的全面解释,比如自愿捐献者或处决的死刑犯,就可以排除对法轮功学员器官摘取的可能性。因此这里重申对2000年到2005年间器官移植数量与可查来源器官的数目差别要作出解释。”
在此后,诺瓦克先生在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报告中,也指出“根据新得到的报告,死刑犯人和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被摘取。”报告原文可从联合国的官方网址下载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 /hrcouncil/10session/reports.htm 文件号为:A/HRC/10/44/Add.5)。
在先前的报告中,特派专员诺瓦克先生在他的报告中特别强调了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在文件号为A/HRC/4/33/Add.1的报告中(报告原文可从联合国的官方网址下载: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hr/special /sp_reportshrc_4th.htm),他提出:“不同地区的、为数众多的法轮功学员,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摘取器官,从而作为器官移植手术的供体。从2001年起,辽宁省沈阳市的苏家屯医院就开始系统地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其中包括心脏、肾脏、肝脏和眼角膜等重要的器官。这些法轮功学员被注射导致心脏衰竭的药物,从而在器官移植手术的过程中或手术后丧生。据报导,下述器官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在移植手术中使用过活着的法轮功学员的器官:上海市中山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山东省千佛山市肝移植中心、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医院、上海市交通大学肝脏移植中心、河南省郑州医科大学器官移植中心、天津市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湖北省武汉市同济医院和广东省广州军区医院。据报导下述拘留所的工作人员表示被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被用于移植手术:黑龙江省密山拘留中心、河北省秦皇岛第一拘留所和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二拘留所。在器官被摘取后,尸体被火化,不用于作为器官移植来源的识别检查。摘取的器官被送往移植中心用于手术,病人中除了中国人,还有外国人。下述单位表示法院曾经参与被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器官管理:河北省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和昆明高级人民法院。据报导,器官移植的数量要比可查来源器官的数目超出许多。可查来源的器官来自于:根据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05年提供的,每年有不少死刑犯人被处决,其中有不少捐献了器官;来自亲属的自愿捐献,但由于文化原因,人们一般不愿死后捐献器官;脑死亡器官捐献者。不仅如此,宣传中提到的完全吻合配型,等待时间之短意味着存在着一个器官移植的电脑配型系统和一个大型的活体器官来源库。可供器官与可查来源器官的数量差别可以从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得到解释。从2000年开始的器官移植数目增长和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的开始在时间上相符和相关。总体来讲,关于器官移植在2006年3 月就已经通过法律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并要求器官捐献者提供书面许可。法律同时也限定器官移植只能在一些指定的地方进行,而且器官来源必须得到证实。这项法律在2006年7月1日生效。尽管中国政府声称禁止器官交易,就象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性原则一样,然而迄今为止中国法律仍允许器官买卖,不要求器官捐献者提供书面许可同意器官用于移植手术,对于从事器官的摘取与移植的机构没有限制、不要求相关机构核实器官的合法来源,没有要求移植伦理委员会在手术前事先批准。而且,有证据表明直到2006年4月,器官移植的价目表在中国的互联网上是公开的。”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中也提到了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报告原文可从联合国的官方网址下载(http://www2.ohchr.org /english/bodies/cat/cats41.htm 文件号为:CAT/C/CHN/CO/4)。报告中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06 年《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资料,但是也注意到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收到的指控。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注意到器官移植手术的增加与“开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时间一致,要求“充份说明移植器官的来源”,以澄清不实之处并反驳关于活体器官摘取的指控(A/HRC/7/3/Add.1)。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称法轮功学员在监狱中广泛遭到酷刑和虐待,其中一些人还成为移植器官的来源(第12条和第16条)。缔约国应立即就关于某些法轮功学员遭到虐待和作为移植器官来源的指称开展或委托开展独立调查,并酌情采取措施,以确保起诉和处罚此类虐待行为的责任人。”
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派专员的报告
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派专员阿斯玛•贾汉吉尔(Asma Jahangir)在一份题为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的权利”的报告中也提到了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那是贾汉吉尔女士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报告。报告原文可从联合国的官方网址下载
(http://www2.ohchr.org/english /bodies/hrcouncil/7session/reports.htm
文件号为:A/HRC/7/10/Add.1)。
在先前的报告中,贾汉吉尔女士也提到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报告原文可从联合国的官方网址下载:
http://www2.ohchr.org/english /bodies/chr/special /sp_reportshrc_4th.htm
文件号为A/HRC/4/21/Add.1。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