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样的形式广泛地对江XX进行道义的公审

欧洲大法弟子


【正见网2003年07月14日】

关于审判江××有一些思考,写出来和大家交流,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我记得基督教有这么一个故事:

有一次,索罗门在祭祀中向上帝献了大概是两千只羊,上帝看他这么虔诚,在睡梦中就显现出来,问他要什么。他不要名誉也不要钱财,他说,他想要智慧,从而能够公正地断案。上帝看他这么善良,不仅赐予他智慧,也赐予他财富和荣耀。

索罗门祭祀刚一回来,正好有两个女人为了争一个孩子吵得不可开交。索罗门上座开始审案。两个女人各带一个孩子,在一块睡觉,可醒来时发现一个孩子被不小心压死了,两人就争着说活着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无人可对证,僵持不下。索罗门有了上帝赐予的智慧,当机立断:“这好办。来人!把孩子拿刀劈成两半,一人一半。”他这样一说,其中一个女人高兴得立即表示同意,奉承所罗门断案公正。但另一个女人,却着急起来,急忙阻止索罗门劈孩子,说“把孩子给她吧,我不争了。”这时,索罗门已见分晓,这后一个女人定是孩子的真正母亲,孩子应该是她的。前一个女人压死了自己的孩子,却又争别人的孩子,还赞同劈死孩子,心怀恶念,应受到惩罚。

在中国古代文学名著《封神演义》里还有“画地为牢”的记载,说那时候,对有罪的人的惩罚,是在地上画一个圈,不许他出圈,这就是那时的坐牢了,被惩罚的人就会一直呆在那儿。可见那时整体社会道德水准非常高,连犯了罪的人都这么自觉、守信用。

在古代社会,有的国家法律只有一句话“杀人者偿命,盗人财物者赔偿”,没有复杂的法条、法典,在案件审理中,由地方行政长官按照道德和正义的理念具体决断。或重判或赦免,都取决于如何有利于维护道德,有利于使人弃恶从善。

这在现代人看来,没有明确的法条,由地方长官个人说了算,好像不能保证公正。所以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得越来越庞杂,每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都有有关的专门法律规定如何处罚,以避免法官人为的不公正因素。可是发展复杂的法律系统这个方法也不全是有利的,也有负面作用。现在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僵化的引用法条使罪犯不能得到惩罚,有的律师不公正地引用法条也能为有罪人辩护使之逃脱惩罚。而且法律也是人定的,在有权力的人不公正的时候,他甚至可以操纵立法过程制定象香港23条这样违背公正原则的恶法、歪法,以法律的名义迫害无辜,侵犯人权。

在具有健全的法律系统的情况下,具体的法律实施上,也还得由人,法官、陪审团、律师来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引用什么法律,公正与否都取决于执行人,这个因素永远都不可避免。无论是古代的地方官断案还是现代的法官依据法律断案,都是通过有权威的人惩罚恶行来维护社会的道德和正义,如果这些有权威的人也道德败坏了,那就什么办法都不行了,即使制定再健全的法律也没有用了。

另一方面,过细的法律系统也变异了正常的社会生活,比如,如果两个要结婚的人先按照婚姻法分清财产责任,不能说这是正常的社会生活,过细的法律把人们的生活变的象牢笼一样,举手投足都要担心是不是触犯法律了,这完全违背了最初建立法律的目的。

所以法律本身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不在制定复杂的法律而在维护人的道德。我们追溯法律的起源,最初法律是把一些典型的案例裁决总结出来作为将来类似案件的参照依据,渐渐系统化权威化成为法律。法律是维护道德的手段,法律条款本身不是目的,维护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才是目的。当人们过于强调依照法条时往往没有发现,法律只能针对人的表现出来行为,排除了一切看人心的因素,这在很多时候是不利于维护公正的。比如上面谈到的索罗门审断的“二母争子”一案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就将是死案,无法裁断。现在人们看到上面讲的索罗门断案的故事都会觉得很不可思议了,其实那才是正确的人的社会状态。在人类社会整体道德水准很高的时候,其实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的法律,因为人们都自觉地遵守道德的规范。

到了现代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已经很低下了,在社会各个领域,人与人之间都矛盾重重,法官、律师也在其中。人们对法律的运用越来越变异,越来越陷入法律条款和程序本身,而偏离了维护道德的最终宗旨。由于缺乏共同尊崇的标准,许多国际法形同虚设。人类道德标准的迷失才是这一切问题的根本原因。

回到审江这件事上,古代人断案的故事使我们超越法律的形式看到了其道德和正义的实质,就不会执著于今天变异社会下的法律形式。许多常人听说了我们起诉邪恶之首这事是不以为然的。他们认为不可能有用,不可能成。我想人的这种态度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他不了解真相,如果他了解了真相,起码他会认为邪恶之首应该受到惩罚;二是在现代法律体系的变异状态和局限下,人们也会这么想。但人们不知道,我们大法弟子是当真的。我们都相信,邪恶之首迟早有一天要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它受到惩罚的方式,要足以给未来人留下一个深刻的教训。

现在我们是在走这个过程,现在具体的审江案件本身,也许法庭能形成正义的判决,也许不能,(这取决于大法弟子讲清真相的广泛、深入、细致程度。)但不管如何,案件的提交审理过程是我们揭露迫害,向人们讲真相的媒介。当我们使人们都了解了真相时,当人们都在心中审定邪恶之首认为它有罪时,我们就已经达到了救度众生的目的了。另一方面,世间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人心中的道德和正义准则的形式化,如果我们从根本上通过讲真相归正了人心,人人都认定它有罪,表面人间的审判形式自然也能做成了。

我在一开始为审江案件整理真象材料时,包括了很多关于法律程序,诉讼进程的内容,后来发现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邪恶之首的罪行,就可以得到救度。眼前,对邪恶之首在人间法律的法庭上暂时还没有判它,但我们可以在道义法庭和人心法庭上判它。所以一些地方大法弟子们集会时搞的公审邪恶之首的的模拟法庭是非常好的形式,其实这就是道义和人心法庭的审判。

所以我们可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地进行这种道义法庭对邪恶之首的公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因地制宜,可繁可简。简单的,在街头,我们可以列举其罪行,辅以图片说明,最后予以宣判;在大型集会上,我们可以以正式的诉状、受害者证词、由代表社会各界人士的大陪审团裁定,最后由审判官宣判。

当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国家的人民认定它有罪时,当越来越多的政府认定它有罪时,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民认定它有罪时,当越来越多的曾被它操纵的中国政府官员认定它有罪时,邪恶也就越来越没有市场了,这已经是正法在人间推进了。

(载自圆明网,[ ]中为明慧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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