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新闻网2015年10月06日】
吉林市永吉县六旬法轮功学员徐玉凤与丈夫崔明远,十六年来多次被非法抄家、绑架、劫持、关押、劳教,不断的被不法人员骚扰,暗中监视,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摧残。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徐玉凤、崔明远邮寄了对迫害元凶江泽民的控告状,请求最高检察院对迫害元凶江泽民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彻底清除江泽民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法轮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论、规定、禁令、限制和影响;还法轮大法清白!
下面是徐玉凤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及理由: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公然违背宪法,发动了对法轮功史无前例的迫害。十六年来,我多次被非法抄家、绑架、劫持、关押、劳教,不断的被不法人员骚扰,暗中监视,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摧残。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执法犯法、肆意践踏人权;对我无故抓捕、酷刑、关押、劳教的恶劣行为,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岔路河公安局局长白栋梁、警察刘国君、袁越鹏、李广、李秀文等人到我家,强行将我和我丈夫绑架到口前北山拘留所,非法将我俩拘留十七天。
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不断地听媒体诬陷法轮功的报导,经过认真思考后,决定用《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向中国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功效,大法使亿万人身心健康、净化人类道德的真相,告诉他们法轮功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而江泽民公然违背《宪法》。利用国家权利,发动的对真善忍做好人的迫害,是在摧毁人类的道德、善良的文明。“取缔”是错误的。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和我丈夫认真思考后,决定去北京去上访,为大法和师父讨回公道,一到天安门,还没有弄清到哪去上访时,就被警察给绑架了,把我俩送到天安门派出所,后把我送到北京石景山看守所关押,在那里他们搜走我所有带的钱,遭到那里的警察殴打,三九天他们从脖子后往我身上灌凉水,象冻冰棍似的,把衣服都冻硬了,一点一点的往屋里挪,挪到暖气旁烤,才能把衣服脱下来。因我不配合他们,逼我拖屋地,拖完屋地的半盆水,强迫让我喝下,还强行给我灌食。他们还扬言,说上级有令,对法轮功打死白打死,直接火化,不查尸源。
二十天后,永吉县公安局派人把我劫回,送到永吉看守所非法关押,在那里更是受到难以忍受的折磨,一天只能给二个小窝头,窝头里面有老鼠粪。二个月后强行将我送到长春黑嘴子劳教所劳教一年,因检查身体不合格拒收,才把我放回家。
我丈夫崔明远当时被劫持在天安门派出所,押送到北京西城区看守所,在那里搜去身上带的所有的钱,因不配合他们,强行灌食。十天以后,把我丈夫送到沈阳苏家屯看守所关押,十天后岔路河公安分局警察李广、和六一零刘国艳把接回到永吉县口前看守所,二个月后非法送到吉林欢喜岭劳教所,劳教一年的迫害。在这期间岔路河公安分局勒索我家六千元,六一零办公室崔主任勒索我家五千元,星星哨水库刘忠彦局长经办。我不明白,向国家政府表达民意有什么罪,为什么遭到如此不公的对待。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岔路河公安局警察朱勇、吕万峰、刘国军、袁岳鹏等人把我绑架到镇政府三楼,强行送到口前邮局鸿雁招待所洗脑班迫害。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 岔路河公安局警察朱勇、吕万峰、袁岳鹏等人把我丈夫强行绑架到口前邮局鸿雁招待所洗脑班迫害,导致得了急性阑尾炎。
二零零七年七月,岔路河公安局伙同镇政府人员又将我丈夫绑架到永吉春凳乡奎源山庄洗脑班迫害。
二零一零年三月,永吉县六一零耿其顺、老李(朝族)、伙同岔路河公安局警察 刘国君等人,闯入我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将我家抄家,把我丈夫绑架到口前拘留所拘留十天。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人称纳粹盖世太保似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致使我及数以千万的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拘留、劳教、判刑,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伤、妻离子散、流离失所,致使亿万法轮功修炼者的亲属、朋友、同事和单位受到株连,全中国人民受到谎言诬陷的“洗脑”。
十六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以上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综上所述,我和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人权、精神、身体等迫害的事实,江泽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组织及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违反了《宪法》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以上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因此我们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造成我严重伤害的元凶江泽民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控告人江泽民依法惩处,同时彻底清除江泽民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法轮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论、规定、禁令、限制和影响;立即全部释放非法被关、被拘、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还我师父和法轮大法清白!同时赔偿我和所有法轮功修炼者这些年来所造成的一切精神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