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军被迫害致死十多年 家人控告元凶江泽民

【正见新闻网2016年03月04日】

吉林省农安县法轮功学员刘成军因参与插播法轮功真相电视节目被非法判刑十九年,在经受了一年九个月残酷的牢狱折磨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长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离世,年仅三十二岁。刘成军的姐姐刘璐二零一五年六月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刘璐本人与姐姐刘淑梅也曾经因为坚持修炼使她身心受益的法轮功,被非法劳教,遭受了严重迫害。姐姐刘淑梅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被吉林省女子监狱非法关押七年;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再次被绑架,当时被送长春第三看守所,至今仍被非法关押。

被告人江泽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疯狂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对坚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等灭绝政策,使无数法轮功学员和家人陷入了痛苦和困境之中,神州大地血雨腥风,悲剧连连。

在中共江泽民集团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所有的宣传工具制造谎言污蔑法轮功、宣传对法轮功的仇恨,很多群众受骗被愚弄的情况下,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晚八时左右,吉林省法轮功学员在长春市有线电视网络的八个频道成功插播了《法轮大法弘传世界》、《是自焚还是骗局》等法轮功真相电视片,时间长达四、五十分钟,不但把法轮功的美好传达给了世人,更把中共制造天安门自焚栽赃法轮功的卑鄙用心全面揭露了出来。

对此,江泽民一伙十分恐惧,密令“杀无赦”。随后中共非法抓捕了五千多名长春法轮功学员,在大抓捕中,至少七人被打死,知道姓名的有刘海波、侯明凯、刘义、李淑芹、李容等人;另有十五人被非法判刑四至二十年,其中法轮功学员梁振兴、刘成军被非法判刑十九年,周润君、刘伟明被非法判刑二十年,是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被非法判刑最重的。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下是刘璐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理由与事实:

江泽民之流对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迫害所犯的罪行: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我为大法说句公道话,到北京国家信访办上访。可是到那等待我们的是无数的警察和警车。当时一个人过来问我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我说是啊,那人二话没说左右开弓,打了我好几个耳光,然后疯了一样抓住我的头发就往并列的两条大马路对过拉,到马路对过足有一里地,我就这样被他拽着头发,腰也直不起来,边拽还边用脚踹着到了马路对过,被他扔到了车里。他是吉林省信访办的。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姐姐刘淑梅在单位被非法抓捕。长春一处警察、农安县国保大队警察、九台刑警大队警察,对姐姐刘淑梅进行了残酷的折磨。他们用竹棍狠狠的抽刘淑梅脸、后背、臀部和手背,全身都肿的老高,变得紫黑紫黑的,而且还天天持续这样的迫害,被拖回牢房时,一屋人都哭了。他们折磨她的目的就是想让她说出我的弟弟刘成军。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我被长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在关押期间,为了逼我放弃信仰,两天三宿没让我闭眼睡觉。我绝食反迫害,劳教所对我进行了残酷的灌食。灌食时人被大字形绑在光板床上,然后用暴力把撑口器撑在嘴里,狱警恶医边往嘴里插管子,边喊:今天就陪你玩玩!管子被插进去再拔出,再插再拔出。每天灌食两次。

灌食后我的口腔咽喉全部损坏,脖子肿的和头一样粗,咽喉肿的封喉,水喝进去就从鼻子流出,一个多月不能躺下,喘不上来气,嘴里流出的全是脓血,说话都吐不清字,谁也听不懂。几个月后喝水在食道里都不愿意往下走。我拒绝配合灌食,被三个警察电棍电击,不做开飞机姿势(就是腿站直,手摸脚尖,头朝下,一个小时后,天旋地转,整个人晕的站不稳),也被电棍电击。参与迫害我的有:所长姓范,管理科的廉科长、三大队的副队长,席队长,金立华管教,江红管教。臧丽管教。

2.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近亲属由于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况下在监管期间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于在监管期间遭到的酷刑折磨与虐待而去世的。

我的弟弟刘成军,一九七一年八月一日出生。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到省政府上访,被十几个警察围攻殴打,衣服被撕碎,在长春警察学校关押曝晒了一整天。一九九九年八月,刘成军因进京上访,被农安县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因他写了一封给中央的信,讲述大法的美好,被长春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在长春市铁北看守所,后被送长春奋进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又被超期关押十个月。

在长春奋进劳教所,警察折磨他们走正步并喊骂大法的口号,刘成军不配合,被打得鼻口窜血,被关了七天小号。劳教所逼他参加污蔑大法的会,他不配合,七、八个警察拿电棍电他一人,又用手铐吊在屋顶上,人悬在半空中,不让喝水,不让吃饭,不让上厕所,整整吊了两天两夜,手铐深深的陷进了肉里。

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刘成军到北京上访,被抓捕关押在北京一公安医院,他被扒光衣服铐在床上,因绝食反迫害,警察用酷刑灌食折磨他,使他的面部、鼻腔、口腔、咽喉都严重受伤,二十二天生命到了极限的时候才被放回。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原市发生了大面积有线电视插播法轮功真相片事件。当时正值全国人大会期间,江泽民很恼火,训斥了省委书记王云坤,并私下责令限期破案。于是此案成了公安部督办的案件。由公安部督办,吉林省和长春市都有专门班子负责,由长春市公安局具体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刘成军在松原他姨家被警方发现。警察纵火烧刘成军藏身的柴垛,并把他从火中拖出来。用碗口粗的大棒对他暴打,当时他面部、臀部、手背和脚等全身多处受伤,尤其手背受伤严重。警察大叫:“开枪,朝头上打,打死不要紧!”一个叫李伯武的松原警察对着刘成军腿上开了两枪。然后给他戴上手铐,扔到警车的后备箱里。负责这次搜捕的是长春市和松原市的刑警,由吉林省公安厅厅长指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刘成军被送进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当即被双手抻开分别铐在床的两侧。四月某日,为了让《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采访,刘成军被打开了手铐。为了防止中央电视台在剪辑时做手脚,刘成军拒绝了采访,狱政科长刘伟称他不老实,事后又给他戴上了脚镣。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刘成军的照片出现在中新网,照片显示他曾被虐待,已无力保持坐姿。

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后,刘成军被转到长春市第一看守所,(也叫铁北看守所,属长春市公安局),警察酷刑逼供,让他坐老虎凳(一种刑具)五十二天,上抻床,腹膜被撕裂,导致小肠疝气。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九月十八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期间,法官和法庭其他人员听任警察在庭上庭下殴打被非法审判的法轮功学员。刘成军只要说“大法好”,“大法无罪”,指出政府的造谣与诽谤,以及举出非法刑讯逼供的实例,就被弄到单间电棍毒打和电击,最后完全不允许他说话。送进看守所时,是被抬着进到监舍的。张晖是当时的长春电视插播事件主审法官,刘荣胜是长春电视插播案公诉人。

二零零二年十月,刘成军被非法重判十九年,被劫持到吉林监狱一大队。当时的监狱长李强、副监狱长王玉范、政委刘长江、狱政科长刘伟、教育科长谭富华、教育科干事李永生、一大队大队长赵荆一大队改造队队长王建孔、一大队直属管教陈昕。当天在他们的授意下,六名重刑犯(李刚、郭树铁、刘某海等人)对刘成军进行了残酷的迫害。这些罪犯将刘成军拖到水房,用很厚的床板猛击刘成军,他的臀部被打的肿的很高,血渗透了内衣,脱不下来,木板被打折了几根。罪犯贾玉彪还用腰带抽打刘成军的脸、眼睛,使他的眼睛全都充血。监狱为了逼他放弃信仰,每天早四五点钟六个犯人就把他拉到铺下,按着他,用木板立起来狠命的砍他的后背、腰、臀部,整个后身被打的皮开肉绽,刘成军被打的死去活来。

二零零三年十月下旬,这时的刘成军被关押在五大队。大队长是林志彬。为了抵制迫害刘成军绝食抗议,罪犯用三至五公分厚的木板往死里打。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家人去见他还很好,可一周后十月二十日,吉林监狱来电话说人不行了,被送到吉林市中心医院,医院下了病危通知。

我们去办保外就医,监狱不给办,又怕家人探视,给转到了长春市劳改医院。我们家人去了四、五次都不让见,从此他与外界断了联系,拖了一个来月,劳改医院也下了病危通知,监狱称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为刘成军办了保外就医手续,但还需要当地派出所即农安县德彪派出所盖章,派出所以怕承担责任为名不肯盖章,并与十一月五日报到农安县公安局,最后农安县六一零办公室作出决定,拒绝接收。

在吉林中心医院时,刘成军就吃力的告诉我们,他每天都被毒打,直到最后他被折磨的骨瘦如柴,心脏、肾脏都重度衰竭,咽喉部重度感染,两腿残疾,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凌晨四点,那个信仰真善忍,身高一米八,体重一百五六十斤,身材魁梧,精力充沛,乐观向上,三十三岁的年轻生命,就这样被江泽民之流迫害得永远离开我们了。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夜里十点多钟,吉林监狱突然来人说刘成军病得不轻,现在长春医大一院。我的父母被他们领走,可我们随后赶到医大一院,找了一宿也没找到,其实刘成军在中日联谊医院,他们心虚害怕才撒谎。

刘成军临死时,鼻孔、耳朵、大腿根的血管都在流血,整个后背都是淤血,据我母亲说当时地上流的全是血。

当天,吉林监狱纠集大批警察,不顾我们反对,未经尸检,强行火化。最后火化证明也被监狱五大队队长林志彬一把抢去,说人的户口在他们那,人是他们的。其实他是想销毁证据。我们知道天理是公平的,苍天有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坏人和凶手必将遭到应有的报应与惩罚,江泽民之流一定会被绳之以法。

我的父亲刘长太母亲刘国芳也是法轮大法的修炼者,在我们姐弟三人全被非法关押迫害的过程中,父亲和母亲承受了巨大的难以想象的压力,以致母亲曾经一次吞下两瓶安眠药。刘成军被迫害致死时,父亲喉咙瞬间就长了一个鸡蛋黄大小的泡。然后不长时间父母相继去世,我的一家人被迫害得家破人亡。

3.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二零零零年十月末,我在农安县拘留所非法关押。在拘留所不让炼功,每天被强迫坐硬板。我曾因炼功被一个叫柴大柱子的警察威逼恐吓,要给我上大挂。到北京上访说我是头,十多个警察围着我要用酷刑,叫张兵的警察拿着燃烧着的烟头在我的脸上企图烧伤我的脸,当时的场面特别恐怖。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末,我被送到长春女子劳教所迫害。除了遭受上述的不让睡觉、电棍电、灌食、开飞机等酷刑外,每天更是加班加点干活,起早贪黑挑豆子、折纸页子、粘鸟鳞片、剪线头。如完不成所定生产任务,

不让睡觉连喊带骂也得完成。不让上厕所,逼看、听污蔑大法的录音录像。吃饭时间只十分钟。这十分钟包括一百多人从楼上下到楼下,排好队,再走四、五百米的路,及饭后碗盆洗干净,地板擦干净。动作慢一点都会招来一阵打骂,所以每天吃饭伴随我们的是打骂声。

我在那里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原本健康的身体最后心脏严重偷停,全身浮肿,妇科病长期流血,就连上食堂吃饭也走不动了。

4.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我在北京被非法抓捕,长春市公安局和农安县公安局将我们戴上手铐,到北京火车站坐火车往回返。火车站人山人海,警察强迫我们蹲在人群中,对我们进行人格侮辱。

二零零零年在长春市女子劳教所被迫害期间,被脱光衣服搜身。不让炼功,不让看大法经文,每月都要进行几次搜号,被逼每月写思想汇报,每天起早贪黑干活,来检查就逼迫说每天读书、娱乐、学习。说真话就被打骂。炼功看经文就被加期关押。

参与迫害我的有农安县公安局政保科科长刘尚宽、警察张兵,长春女子劳教所的笵所长、丁所长,管理科廉科长、岳科长,三大队大队长付桂芬、副大队长席金莲、申明莲,教育干事金立华、一小队管教姜红、藏丽。

5.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

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我被农安县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我被长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我被长春女子劳教所劳教三年。

我的姐姐刘淑梅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被农安县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月三十一日被长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被长春女子劳教所劳教二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被吉林省女子监狱非法关押七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被农安县古城派出所非法绑架,当时被送长春第三看守所,至今仍被非法关押。

6.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我去北京上访,中途在天津被抓,农安县警察开车到天津带我们,走到荒无人烟的地方停下车,警察张兵对我们说,全把钱掏出来,否则就枪毙你们。我们六七个人都掏出了钱,当时我所有的三百来元钱都给了他们。

同时我的前夫单位农安县人大逼他自费到北京找我,他在北京二十多天,经济和精神也遭受了很大损失。在承受不住我的多次被迫害情况下,二零零零年我被非法关押期间,与我离了婚。孩子、房子所有的财产都给了他,我被净身出户。

二零零零年我被迫害回来后,我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经理由于我上访被县里联报批评,很恼火,不让我上班,工资停发,从九九年至今。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三月,警察为抓刘成军,多次到我父母家搜查,象土匪一样冲进屋各个屋搜看,没有证件和搜查令。农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于洪全、警察杜恒志、周大海还在楼下蹲坑迫害。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我被非法关押在农安县拘留所,拘留所每天让我们起早贪黑挑豆子,对我进行无工资强制劳动。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我被长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期间,每天起早贪黑定任务干活,包括折纸页子、挑豆子、粘鸟鳞片、剪线头,完不成任务就不让睡觉,或给加期迫害。

9.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被告人江泽民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这也是我们共同捍卫人类基本道义的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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