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剖析看守所非法设置“反邪教转化基地”的邪恶本质

哈尔滨大法弟子


【正见网2018年04月13日】

近日,明慧网报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看守所大厅内挂出“反邪教转化基地”的牌匾,欲加重迫害被非法关押在此的法轮功学员,公然使看守所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蜕变为侵犯和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等诸多合法权益的专门手段与场所。目前,在第二看守所内有五十至六十名女性法轮功学员遭遇此种迫害,男性法轮功学员人数尚不知。强行转化时有专人跟踪录像,记录转化过程及结果,有相应的机构要转化率。通过欺骗、恐吓、酷刑等多种邪术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强迫认罪,放弃信仰的目的。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至今已近四个月代时间,其事态引起法律界及海内外大法弟子的关注。

看守所是连接刑事诉讼活动起止的岗位与场所,是由国务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看守所条例》,由公安部实施管理之地;并且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定《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查办法》,由检察院对其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场所。为了制止哈尔滨市看守所这一恶性事件,廓清其行为指向,提醒并挽救看守所工作人员,本着慈悲与威严同在的心境,从三个方面理性剖析看守所非法设置“反X教转化基地”的邪恶本质,以唤醒善良人迷途知返。

一、公然以看守所法定职能的蜕变,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自毁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职业生涯与人生前程。

看守所是在国家多部法律、法规约定在先的保证实施中履行法定职能建立的。而哈尔滨市看守所公然倒行逆施,发生了在看守所内非法设置“反邪教转化基地”,挂牌宣称并强行实施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事件。

首先破坏了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的人身自由与权利的诸多条款;

第二,破坏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和“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三,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法律条文的实施。而这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是以破坏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以看守所法定职能、职责的蜕变,非法冒用、非法介入审讯、侦查、检察角色的非职务行为的职务犯罪,从而把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看守所审查和保证提讯手续必须合法的公权力窃为无视国法,枉法提讯以致没有时间限制约束和逐日连续的,从肉体的折磨到精神摧残的酷刑转化,斥以声像图文语言载体,辱骂、虐待、体罚、诽谤、侮辱、引诱、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法轮功学员证实自己有罪,逼迫法轮学员放弃已有的信仰,使看守所变成了侵犯和剥夺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等诸多合法权益的邪恶工具与场所。

第四,根据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二条“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看守所)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一)“对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第二十一条“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检察内容的规定,哈尔滨市看守所及其涉案人员显然是被列入检察与追查之中。

二、 唆使、诱骗看守所工作人员以职业操守的劣变,背离真、善、忍的普世价值,施行假、恶、暴等伎俩,追随江泽民犯罪集团,陷入助纣为虐,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律的尊严与法律的本质,体现出社会的公义与人类共同的价值取向,尊崇并格守惩恶扬善的社会规则。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与法律都把保护公民信仰自由书于其上,约法在先而践行。这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表达出人类所特有的自由心灵的选择与向往,就是等待大法的洪传,躬逢创世主下世度人万古机缘的无比珍惜与至诚,传递“世界需要真、善、忍、”,“生命需要真、善、忍、”万事万物真、善、忍的心声。目前大法洪传已遍及六大洲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转法轮》这部伟大著作已被译为四十种不同民族的语言文字,救赎着世界上各种族、各民族、各族裔人民。

江泽民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和中共“一言堂”的欺世谎言、谣言毒害了无数众生和公检法司公务人员。法轮功没有错,是中共迫害了法轮功;法轮功学员没有罪,是江泽民发动的对一亿人正信的镇压导致的人间浩劫酿成的旷古未有的陷害。二十余万名法轮功学员实名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十八年来大法弟子坚持不懈的讲真相,给了公检法司公务人员参与迫害者以解脱和将功补过的良机,人民在觉醒,公检法司人员在觉醒,开始识破中共利用公检法司诉诸的国家暴力和弥天大谎的陷害,都是非法的不计后果的犯罪,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善恶有报”天理的惩治。二零一六年冬,重庆市某区法院庭审中,书记员记录检察官这样一段话:“没有任何一件事实能证明法轮功是邪教;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认定法轮功是邪教”,这是主流社会开始觉醒的实录。

江泽民犯罪集团把非法设置“反邪教转化基地”的黑手伸向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这种唆使、诱骗和被毒害中,背离了真、善、忍的普世价值,以施行假、恶、暴手段改变了“保障合法权益,严谨打骂、体罚、虐待。”的职业操守和“发现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第四十五条)依法行使的知情权和谏言权,锐减了对“上诉书,申诉书”包括控告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给予保障和依法保护的职业使命,造成其工作人员的枉法运作,倒行逆施,陷入助纣为虐,违法犯罪的深渊。

第一、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哈尔滨市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宪、违法的多项犯罪。《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看守所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违反《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规定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规定施用酷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根据中国是《世界人权公约》的发起国和签署国,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废止酷刑公约》,哈尔滨市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对相关《国际法》实施的破坏和违反相关《国际法》的犯罪。《世界人权宣言》又称《普世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不论国界要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把平等、正义、人权作为国际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首次确定和使用“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名,奠定了各国在人权方面的共识。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罗马规约》第六条阐明:“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生命;······”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规定:群体灭绝罪;第七条规定:危害人类罪;联合国《废止酷刑公约》约定酷刑罪。

三、指令、纵容看守所非法设置“反邪教转化基地”,是江泽民犯罪集团毀灭人类、毀灭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手段、伎俩与罪证。

利用“邪教”之名诬告陷害法轮功,利用“反邪教”之名破害法轮功学员,出自于犯罪元凶江泽民。

最近,明慧网发表《浅析江泽民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文指出:当前法轮功学员被拘留、判刑,绝大多数是被扣上《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实法轮功学员没有构成这个犯罪,而且根本无罪。真正构成犯罪的就是江泽民。

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帮助人健康身体,回升道德水准,显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另外,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法轮功显然是受《宪法》保护的。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手段、过程,实质上是江泽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真正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江泽民。

如前所述,哈尔滨看守所工作人员被胁迫参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在看守所的实施,属职务犯罪,但这种职务犯罪,使用的行为手段系非职务行为,即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能,职责与职业操守完全相悖。而江泽民以国家主席名义出现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属于职务犯罪,使用的行为手段也属于非职务行为,不仅与《宪法》授予国家主席的法定职权完全相悖,并且以冒用国家行为的手段实施了这一犯罪。

历史沿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 1997年10月1日实行。

《刑法》生效实施两年后,江泽民犯罪集团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法轮功违法的条文,自以为《刑法》第三百条中“邪教组织”可以利用。

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以第三百条中“邪教组织”没有界定定义,强迫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立法,制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江泽民这一行为,已经破坏了《宪法》第八十一条、《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

与此同时,1999年10月新华社受其指令,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新闻来源、根本不属于国家行为的情况下,江泽民却以国家主席的身份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xx书面采访,冒用新闻来源强行发稿,把江泽民蓄意诬陷法轮功的诽谤、侮辱公开在10月25日中央电视台报道;这是江泽民直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证之一。

10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诬陷法轮功为“X教”的文章,刊登在28日《人民日报》。因其中有“邪教组织”的定义与两高的《司法解释》出于同一版本,成为江泽民利用中共公开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证。毒害了数亿的大陆民众和国际社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国《费加罗报》刊登《在中国,9万例非法器官在所属医院移植》谴责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恶。明慧网在《(费加罗报)的转变》一文写道:“这个报道成为新的开端,正在消除之前被中共蒙骗和利用而造成的恶劣影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实践的共识,江泽民盗用国家主席的名义,公然已谎言欺骗的手段赤裸裸的改变了《宪法》授予国家主席“公布法律”权限的职务身份与国家主席操守,不惜以冒用国家行为,把诬陷法轮功为“X教”的谣言,伪造为新闻事实去欺骗中国和世界,策动中共邪教组织并倾尽国力,撞击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恢恢法网及其滋生的浩劫,这是江泽民罪责自负的实录,也是共产邪灵毁灭人类最终目的的罪证。

海外中文媒体大纪元报社“九评”编辑部在《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一书指出:“共产邪灵毁灭人类最阴邪的一招,就是破坏创世主为救度众生而造就的神传文化,或曰中华传统文化。”神要救人,共产邪灵要毁人。历史的这一刻无比凝重,因为它关系到文明的存续与人类的命运,这一刻,危机与希望同在,处于‘迷’中的人,却难以一眼看清。”

 “归正人心,净化社会,回归传统,重建信仰,重新体认人与神的联系,找回与神的纽带,这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每个人得救的希望所在!神的慈悲与威严同在!神在看着每个人的内心。一个人在此时的抉择与所为,就会决定他(她)的未来。”

彻底解体哈尔滨公安局在看守所非法设置的“反X教转化基地”,认清以公权力强制洗脑是毁灭灵魂的邪恶本质。

神留给人的机会不多了,期盼哈尔滨市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快快猛醒!仍在迷中的世人快快猛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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