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6年08月16日】
何承天(370—447),南朝•宋 时的东海郯(今山东郯城)人, 东晋末,任行参军。入宋后,官至御史中丞,是南朝著名的天文学家,曾编撰《元嘉新历》,对史学、礼仪学,均有研究。
东晋安帝义熙(405--418)初年,豫州刺史刘毅,出镇姑熟(今安徽当涂县)时,未经朝命,自行委任何承天为行参军。一次,刘毅出行,鄢陵县(今河南鄢陵西)的县令陈满,正在射鸟,射出的箭,误中当值的军帅,虽然没有伤到人,但把军帅吓了一跳,因此被判处死刑。
何承天得知此事后,认为:断案贵在斟酌情理,如果只是有所怀疑,就应从轻处置。从前,有人惊吓了汉文帝乘坐的马车,张释之判决犯跸,仅处以罚金,原因在于此人是无心惊马,并未因为帝王身份之贵,而加以特别的罪名。如今,陈满意在射鸟,并非有心射中人。依照法律,过失伤人的,判处三年刑。何况军帅,并未被射伤呢!处以数量不大的罚金,也就可以了。
宋(南北朝的的宋国)人郑克,评论此事说: “此(何承天判案)乃推己及物,舍状探情者也。”赞扬他(何承天)能设身处地地评议事情,舍弃表面现象,而探求实情。这种判断态度很好。
南朝宋武帝永初(420—422)末年,何承天补任南台治书侍御史。谢晦出镇江陵,请他出任南蛮长史。当时,有个名叫尹嘉的人,家境十分贫寒,他的母亲熊氏,自愿卖身为奴,用所得的钱,为儿子尹嘉偿债。为此,法吏葛滕,判尹嘉犯有事母不孝之罪,将处以死刑。府尹命令各级属下,讨论此案处断是否得当?身为长史的何承天,发表意见说:“葛滕断刑的根据是: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考诸本意,这是说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皆许之。”而熊氏的口供是:自求质钱,为了还债,尹嘉虽亏犯教义,熊氏却没有提出让官府杀掉独生子的请求,熊氏所求的是让她独生子活下来。而现今却要判处其子死刑,这根本违背了熊氏的意愿。所以,何承天主张免去尹嘉的死刑,也原谅熊氏的过失,以提倡“明德慎罚”、“议狱缓死”的执法宽允精神。适值大赦天下,二人得以免罪。当地百姓都说:“何承天长官断案,合理合情!”深受群众欢迎!
何承天还多次参与议礼,将《礼论》八百卷,删减合并为三百卷,流传于世。他在天文、礼仪、史学、刑法多方面,均有贡献,成为“服赝圣哲,深为雅俗赞许”的当朝名士。
司法官若不能明察秋毫,敏于断案,而只是蝇蝇苟苟,无所作为,那么有罪而狡猾的人,可能会侥幸逃脱;而无辜又木讷者,就会遭受冤枉。讼案也就无公道和尊严可言了。何承天断案,却能设身处地地评议事情,舍弃表面现象,而探求实情。
凡罪状未明时,无论坏人还是好人,都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审理,这样才能使违法乱纪的坏人,受到惩罚;使蒙受不白之冤的好人,得到昭雪。而且只有这样做,才能堵住某些坏人的嘴,也才能使社会和群众各方,心悦诚服。
(南北朝十一史 之《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