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为信仰辩护 (四)

凌悟


【正见网2009年03月23日】

25、智勇律师事务所

王智勇正在办公室里。电话铃声响起,电话里对方告诉他,让他去区司法局找一下董处长。王智勇放下电话,便马上动身去了。

26、区司法局

王智勇来到董处长的办公室。

董处长:根据上级的指示,你最近的活动已超越了一名律师的正常执业范围。将对你做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壹万元的罚款。今后如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将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王智勇:董处长,我不明白,你说的什么意思。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并且在做我一个律师应尽的职责。只不过被辩护的被告都是一些弱势群体罢了。

董处长:王律师,你不要跟我耍滑头。说白了吧,你替法轮功人员不止一次的在全国各地打官司,做无罪辩护,已被国家安全局的人全部记录在案。现在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话题,你小子有胆,那共产党也不是吃醋长大的。所以你说什么,说出大天去,也没用。你撞上枪口上了。

王智勇:处长大人,我希望你们再考虑考虑。十年文化大革命冤假错案满天飞。镇压法轮功到今天也有八、九个年头了。我们不希望再看到十年以后,再平反昭雪的历史镜头重演。人人从我做起,尤其是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广大干部群众,我相信善良的好人毕竟占绝大多数。学会同情与包容,摒弃自私与野蛮,还历史一个公正,还法轮功一个清白,我想为期已经不很遥远了。

董处长:也许你说的对。也许我就是你想象的那一类占少数的坏人,死不改悔。不用你教训我。我只是授人以权柄。上传下达。王律师你就不要再跟我磨嘴皮子了。咱们都好自为之。

王智勇:好吧,事已至此,但我更相信天理昭昭,善恶有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这时,王智勇的手机铃声响起来了。是某劳改大队来的电话。

狱警:是王智勇吗。
王智勇:我就是。

狱警:你爱人已经怀孕了。快要生产了。现在准许她假释出狱。你现在就可以来接他回家了。

王智勇:你们怎么能这样呢。都快生孩子了,才通知家属。你们太没人性,太不人道了。奥,共产党就叫你们这么做人。啊,呸!见鬼去吧。

27、某劳改大队门口

王智勇开着车来到劳改大队门前。停下车来。等待秦玲走出监狱的牢笼。

一会儿,秦玲拎着随身物品走了出来。王智勇赶紧上前与她拥抱。激动的流出的眼泪。他们一同上了车。王智勇开动汽车,行驶在归家的途中。

王智勇:真是太委屈你了。你在里面受苦了。
秦玲:这点苦不算什么,救人才是第一重要的。

王智勇:我没有你这么高境界与觉悟。妻子大人。但我在接受法轮功案子时,所接触的这些修炼者,他们内心那般坚韧的卓绝,心情的天然优美,品格的高贵,处女般的童真与纯洁,能让人时刻感受到那一颗充满慈悲与博爱的灵魂。从中我学到了很多做人的大道理,受益匪浅。

秦玲:智勇,我为你这半年多来的收获而高兴。你真的進步了。而且是一大截啊。

王智勇:你就别再挖苦我了。你们炼功人只知道一味的忍。我就想不通,这么一个邪恶至极的法西斯党,把大活人都整成了那副惨状了。你们不是有那么大的神通法力吗,快把这龟儿子,癞蛤蟆灭掉得了。它们活一天就是造业一天。而老百姓就是活受罪一天。

秦玲:我的男子汉大丈夫啊,现在是天灭中共。这个恶党其实说灭只是挥手之间的事。可是这么多受蒙蔽的党员、干部、群众,全国十几亿人口,你想想真的要不讲真相、救度他们,真要等到共产党倒台的那一天,大劫难一开始,那得死多少亿人啊。主佛慈悲,不忍心,才一拖再拖啊。这里的内涵大着呢。你就好好活着,干你该干的,慢慢的品味吧。

王智勇:是啊,法轮功的师父,真是太慈悲了。我心服口服。心悦诚服。
王智勇的手机又再响起。王智勇将汽车停靠在路边,接听电话。

是从广东深圳打来的。

蒋律师:是天津的王智勇律师吗。我是深圳的蒋哲律师。
王智勇:你好,蒋律师有事吗?

蒋律师:是这样,有七名炼法轮功的人员被非法关進了看守所。他们均不同程度的遭到了非人的折磨与刑讯逼供。这七名修炼者的家属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检察院与法院准备一起审判这七名人员。希望我们伸出法律援助之手。我们考虑到我们深圳接这类案子的律师不多。所以想在全国招募有志鸣不平与志同道合的律师,咱们组成一个十二人的律师团,为世上这些位遭罪的好人打一场艰难的官司。也为了普世的真正价值与标准得以弘扬。

王智勇:好吧。我可以答应你。不过我爱人马上就要临产了。我恐怕脱不开身。

秦玲在一旁坐着,听了个满耳。连忙向王摆手。

秦玲:我没事,你去吧。人命关天。我们娘家不也是有人吗。耽误不了小宝贝出世的。

王智勇:那好吧,我答应你蒋律师。我马上买飞机票,尽快的飞到你们那里去。

蒋律师:那我就代表七名修炼者及其家属向你致以崇高的敬意。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期待着与你相聚。

秦玲:象这样的机会,能遇到的并不多。生孩子不成问题。不用你担心。

王智勇:好吧,那我现在就拉你去医院。听听大夫的医嘱。看能住進医院那我就更会放心的了。

秦玲:那就听你的吧。你是户主嘛。

28、深圳飞机场 上午

候机大厅里,蒋律师举着一面牌子,上面写着“天津王智勇律师”的字样,在進行接站。

一架从天津飞往深圳的客机,准时着陆。王智勇风尘仆仆的走下飞机舱口。来到候机厅出口处。一眼看见接站的蒋律师。他俩一见面握手、拥抱、寒暄,互致问候。他们一同走出候机大厅。上了一辆蒋律师开来的汽车。汽车向市区方向驶去。

29、一家大酒店 晚上

蒋律师为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赶来的十一名律师大排筵宴,接风洗尘。宾主落座,大家共同举起酒杯。

蒋律师:我代表深圳的律师朋友,特别是代表修炼法轮功受害者及其家属,为从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各地方,远道而来的,为人仗义的十一位著名律师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与衷心的感谢。先干下这第一杯酒。(大家喝下酒后)来、来、来,大家边吃边聊。我先把这个案子的情况做个大致的汇报。现有七名修炼法轮功受害者的家属向我们律师界伸出了求救之手。他们在看守所、公安局里均遭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肢体迫害。大后天深圳市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这七名被告。而我们将准备组成一个十二人的庞大律师团,一同出庭为这七名被告做信仰无罪辩护。替他们伸冤,讨回天理公道。这七名被告的卷宗,等你们回到下榻的宾馆再认真的研读。这里就不多说了。可以说,在中国大陆共产党治下,法轮功的案子,都是很敏感与棘手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密切注意到全国各地有关法轮功的案例,日渐增多。全民反迫害的呼声与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而这么大型的替法轮功做信仰无罪辩护,我看怎么也不是第一案例了。我们是因为这些大法圣徒,这些殉道者对虔诚信念与博爱的坚定信心,纵使在患难与痛苦中也矢志不渝的精神所深深的打动,凭自己的良心而替他们说句公道话。我想这次辩护影响巨大,非同小可。我们一定准备充分,认真对待。我建议提交的王智勇律师作为我们这次十二名律师团的负责人、首席律师出庭進行辩护。

王智勇:岂敢,岂敢。大家的资历也是蛮深的嘛。

蒋律师:王律师不必客气。你为法轮功已经打过好几起官司了。工作精,业务熟。更主要的是为人仗义。在全国乃至海外都是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律师,有号召力的公众人物。我们律师界为有你这样的铁骨铮铮的硬汉而感到莫大的自豪与高兴。您也就不必再推辞了。事实基本就是这些。大家吃菜。尝尝我们深圳的当地有名的粤菜。

30、深圳市法院 上午

审理七名被迫害的法轮功案件。

法院外,给与七名被害人以支持的群众人山人海,跟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形成对峙局面。他们高举标语:讲真相无罪,修炼无罪,信仰无罪的横幅。周边墙上多处贴有真相的传单。

法庭内,审判长,诉讼方,七名手带镣铐的被告,十二名律师,以及被告的家属与各界群众代表,人数爆满。

审判长:现在开庭审理七名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郑某,请诉讼人陈述诉讼请求。

诉讼人:二零零八年四月至九月,区中共 “六一零办公室”、国保、国安,在奥运前及期间進行监控,跟踪、蹲坑,得到大量证据与事实,这七名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郑某在制作真相资料的站点被警方告破;并在郑某的家中搜出六万份真相资料。随即警方对七人進行审讯,均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進行无理狡辩。所以,综上所述事实依据,检察院现起诉七名被告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了“利用××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其進行重判。

下面進行法庭答辩时间。请被告方進行陈述。

王智勇:在做辩护之前,请审判长允许将七名被告人所穿的黄马甲以及所戴的镣铐摘掉。

审判长:本庭不予支持。

王智勇:刚才七名被告進行了法庭陈述。在他们的陈述中,以及公诉方所起诉的本案的证人,实际上是被告人,他们在没有法定自由,在涉嫌刑讯逼供、被威胁、利诱前提下所做的审讯笔录,不能作为有效的证人证言。当庭提供的所谓证据,仅有物证的照片,没有出示物证与书证,本辩护律师指出,此“证据”有违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物证、书证是证据之一,没有说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而且《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物证、书证必须当庭质证。所以,检察官的指控有违事实。再有,从郑某家中搜查出的六万份真相资料,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当场由当事人签字画押。就可看出公安警察目无法律,不讲程序,违法办案,可见一斑。

首先,依据事实七名被告其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次,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的法律设定和法定解释,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七名嫌疑人构不成公诉人指控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轮功信仰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信奉的纯教义的书籍等宣传品的制作、传播行为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精神的。第三,嫌疑人周某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其在98年因心脏病、胃病、妇科病原因开始习练法轮功,99年打压法轮功后中止习练了一段时间,2001年因疾病复发又开始习练,据周本人讲述,因为又开始习练并坚持下来,其身体各项病症明显得到改善。法轮功所倡导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主张“真善忍”,强调做好人理念,使得周本人在其各项活动中做到并严格遵守了这一准则,成为一个在单位中遵纪的好员工。刑法三百条的犯罪构成客体在立法本意里指的是所组织和利用的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了具体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只有破坏、违反、阻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某个条款、某项规定造成该某个条款、某项规定无法具体实施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秩序后果和影响的方能构成此罪名,然而,公诉人的指控却没有指出七名嫌疑人究竟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哪一项条款、哪一条规定的具体实施?这七个人的言论怎么也不可能将社会秩序扰乱,所以说指控是抽象和空泛的,也是模糊和含混不清的。刑法三百条的罪名构成要求有三个条件:其一是须有组织和利用的行为;其二须是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供组织和利用的工具;其三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某条规定、某项条款因遭受阻挠、破坏而无法实施,但起诉书中始终未见到有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破坏并且有无法实施的后果出现的记载,因此,起诉书指控七名被告的法律依据同样严重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不能够依法成立。人类文明发展至今,诸如癌症等不治之症也是现代医疗科学尚无法攻克的难题,还有许多人类自身无法做出科学解释但非常神奇的科学谜团,所以周某为治疗自己的身体疾病而对法轮功的坚持修炼行为不能简单的称之为反科学;法轮功信仰者在遭受取缔打压后始终在申辩,一直在呼喊,应留给他们一条正常、合法的申诉渠道,不能简单的认为他们仅剩的一条讲真相和评论渠道是反政府。在强调依法治国、实行法治社会的今天,再搞地毯式的肃杀、运动式的镇压、眉毛胡子一把抓而阶级斗争式的“法律追究”,很显然是不妥的,毕竟现如今不是也不可能倒退到三、四十年前全国上下齐搞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公诉人指控七名被告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支持,不构成刑法三百条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蒋律师:我还要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认定的“邪教”共有14种,其中没有法轮功,且据媒体估计,法轮功信仰者人数要比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的总和还多,而且法轮功跨出中国国门走向了世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包括中国大陆)的现行法律定义法轮功为邪教,原因何在?是因为法轮功确实不是“×教”。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不违法,更不是犯罪。他们制作、散发有关法轮功资料是信仰自由和传播信仰的自由,他们传《九评》(《九评共产党》第一次把共产党的历史和本质客观说明了)、促三退(退出中共党、团、队)是对一个政党提出自己的看法,是法律赋予他们思想自由的权利范畴,他们没有任何刑事犯罪倾向,没有伤害其他人,法律只能针对人的行为,不针对人的思想。

《刑法》300条即所谓“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违反宪法三十六条,因此无效。当然不能适用。并且中国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也就是说,即使《刑法》300条不违宪,也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用此恶法对法轮功学员严小平定罪无疑是违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从构成犯罪要素来看,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七名被告在主观上既无想破坏“法律实施”的思想动机,也找不到被破坏的法律客体,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或会受到破坏,当然也无从谈起破坏到什么程度。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乏三个,根本不能定案。

用《刑法》第300条对法轮功学员定罪所存在的致命错误,由于在实践中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所有参与侦查、起诉、判决法轮功信仰者的司法人员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基本特征。

也就是说,本案中,无论就事实还是法律适用,都根本不能给七名被告定罪。而七名被告被非法绑架后,相关方面将其关押于洗脑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就是说,真正违法甚至犯罪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人员”。但他们如此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为何未受追究?!所以我要求法庭撤销并依法纠正对七名被告的审判,七名被告被指控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依法不成立,应依法宣告无罪。并依法追究参与的警察及相关人员等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诉讼人:我们反对被告律师的恶意挑衅行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在依法办事,依上级的指示办事。

审判长:反对成立。请被告律师注意法庭上的用词以及态度。并做最后的法庭陈述。

王智勇:审判长,大家好。我发表的题目是《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09)检刑诉030号起诉书指控七名被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其提起公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我重申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论在郑某家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品6万份还是60万份,都不构成犯罪。

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尤其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行为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职权,或者所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案卷材料,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辩护人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辩护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运动式、过于激烈的惩治行动,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原则,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我重申七名被告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我们相信,所有关心自己宪法权利的中国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决!

最后,我还要说,在这几次的与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的持续的接触,我发现了另一个使人欣喜的真相是,较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整个社会的人性、 良知、 道德、仁爱及责任方面颓废的现状比,这些修炼者在含上述几个方面在内的,整个心灵、精神和道德方面完全给人以是从旧民族中脱胎换骨出的新群体的全新影响!让人感到一种信仰对人心灵世界改造的强大功能,确让我真正看到了拯救我们民族颓废现状的希望及现实出路。

信仰和道德是一个民族保持持久及向上生命力的最重要保证。持续地与那些信仰意志坚如磐石的同胞打交道的经历,我们真确看到了今日我们民族中最为有价值的存在,那群一个个微笑着,用平和的语气讲述令人惊魂动魄的被迫害过程者,常常感动的我热泪汩汩。我们看到了我们民族中的为了保全心灵中的美好价值而不屈和不死的精神,六年里的磨难中成就了一大批具有无与伦比的高贵人格者群体,他们对信仰的执著,对野蛮打压的蔑视及对我们民族美好未来的乐观向上心态无不至令人仰视的境界。调查中我们发现的另一个绝对的规律是,每一个走出关押场所的法轮功学员,无论他们被关押的时间长短,在被关押期间说了些或做了些什么,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他对信仰变的更加坚定。最典型如曾被关押多次的辽宁阜新市韩大姐,几年的野蛮关押解除后,所在派出所所长来找她谈话,让她保证不再修炼,她语气平静却坚定地告诉代表人民政府的人民警察:“再抓我一百次,我还是要修炼,我们修炼没有错,更没有罪,我被解除了非法关押后回到家,我的家人,我的周围通过我不停的讲真相,又有三十多人加入了修炼者的行列!”

但我们痛心地看到的是另一番景象,公开的政治压力加利诱,摧毁了警察最后的一丝善良本性,人性恶的一面迅速发酵膨胀,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底线不再被顾及,警察实际上也是这次丧失人性的疯狂运动的受害者。“文革”后,我们民族得以稍许复苏的人性、道德、良知、正义、仁爱等基本价值理念,再一次被彻底的摧毁。国家公职人员的正气,正义及先進性只成了官控媒体中取之不尽的令人民唾骂的谎言!而灭绝正气,正义、良知及道德却成了公职者的职责,被要求提至“讲政治”的高度去执行。

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缔约国。《宣言》明文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容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也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无论是国际法准则还是中国自己的根本法,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侵犯人权、惨无人道地迫害本国同胞。正是基于对人类普世价值的信奉与对法治的尊重,我们法院应立即停止迫害自由信仰者,理应判定这七名被告无罪释放。

法庭内,王智勇的辩护激起场内观众的雷鸣般的掌声。

法庭答辩结束,现在休庭,等候宣判。

画面一转。

审判长:现在宣判,《中法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诉方所起诉的事实依据并不充足。且有利用职务滥施行刑的嫌疑。应属另案调查。本案对七名被告的起诉鉴于证据不足,不予成立,驳回上诉。宣判七名被告无罪释放。现在闭庭。

由此,法庭内外一片欢呼。气氛达到高潮。

群众甲:看来天真的是要变了。全民反迫害开始了。共产党的日子长不了。法轮功万岁,真善忍好。

这时,王智勇在接听手机。

对方:我是天津司法局的董处长,依照上级的指示,因你长期从事法轮功案件,且在海内外网站发表不合时宜的言论,暂吊销六个月的律师执业证。特此通知你。

王智勇:董处长,你们不能这般无理。断了我的经济来源,我拿什么养家糊口。

对方:脚底泡是自己走的,我有什么办法。

对方挂断了电话。

又一阵铃声,王智勇接听手机。

王智勇:什么,是真的吗,秦玲,我们有了一个女儿了。名字就叫王新新。新的时代,新的纪元即将就要开始了。她是我们,也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好,再告诉你一个特大的好消息,这次的案子我们终于胜诉了,我们赢了。好好好,案子一结,我马上立即动身返回天津,好好的陪陪你。再见。妻子大人。

深圳飞机场,一架开往天津的客机正在准备起飞。一辆白色的警车正在机场内,尾随跟踪到这里。它们只是远远的站着监视而已。此时王智勇乘坐的大型飞机正冲向蓝天飞去。

(影片结束)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