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2年04月30日】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三点,四川南充市顺庆区“610”头目张光祥,顺庆区法院法官许文英,顺庆区检察院、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公安局警察等十多人闯入法轮功学员赵德琼家,拥挤在客厅。许文英进入卧室,到已被迫害得卧床不起的赵德琼床前,要求老人坐起来回答她的问题。
许文英说:赵德琼你犯了指控罪,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给四川省信访办寄上诉信,在北湖公园给小女孩手上写“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你五分钟,如果你配合得好,判三年缓期执行,工资照发;你如果不配合,马上执行判刑三年,工资全部扣除。”在没人答理的情况下,许文英继续说:五分钟到了不说话,表示你同意了,判刑三年,工资全部扣除。
案件就这样审判结束了。听起来真的不敢让人相信,这就算审判?这审的是什么?有这么审判的吗?噢,配合的好,就判缓,还发工资;配合的不好,就马上执行,还扣工资。这审判怎么象儿戏似的?
其实我们根据赵德琼老人的所作所为,再结合中共非法人员对她的非法指控,更会感到吃惊。
六十多岁的赵德琼是南充市炼油化工厂退休职工,因修炼法轮功被迫害得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摧残。二零零九年,赵德琼老人向四川省信访办邮寄了自己因修炼法轮功而遭受迫害的上诉信。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赵德琼老人在市区北湖公园给一位小女孩讲法轮功的真相。只此两件事,就成了中共地方当局对她进行非法审判的所谓罪状。
当然,就赵德琼老人的行为来讲,她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向政府反映情况,写上诉信;给遇到的群众讲法轮功真相,是一个公民正当的权力。就政府来讲,面对群众的来信,理应调查落实才是。而就赵德琼老人讲法轮功真相的行为来讲,更没有什么罪错,中国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力。对她的审判纯粹是非法的。
这种根据态度定罪的违法案件非常普遍。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非法庭审王新春、刘学刚和仲丽三位法轮功学员。这三位法轮功学员都当庭讲了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律师请公诉人拿出法轮功被定为×教的法律规定,公诉人拿不出来。而公诉人拿出的证据不但得不到当事的法轮功学员的承认,而且他所提供的对法轮功学员的两份审讯笔录却完全相同,连标点符号都一样。令旁听的中共官员都感到惊讶。最后狼狈不堪的公诉人韩建力恼羞成怒地说:“二人认罪态度不好,应当加重判刑七年以上”。
非法庭审后,法院不顾他们无罪无错的事实,强行枉判王新春九年、刘学刚八年、仲丽八年重刑。
旁听的法轮功学员的亲属向中共官员质问:为什么重判自己的亲人?杀人放火才判几年?法院是以态度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执法人员的执法犯法很令人费解。特别是这种根据态度定罪的作法更为民众所不齿。法律历来惩治的是犯罪者的行为,什么时候有法律规定可根据态度来定人罪行的?
其实这与中共历来践踏法律的行径非常一致。众所周知的一句非法的话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已被法律界人士所否定。无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如何,都要根据他所犯的罪过进行治罪。一个故意杀人犯认罪的态度再好,也不能成为宽宥他罪行的依据;相反一个人没有犯罪,面对非法的指控所表现出来的对正义的坚持,都不能成为定其有罪的依据。
可是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迫害中,依据态度定罪却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遭到中共非法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只要坚持自己的信仰,就可能被非法投入监牢。相反,顺从了中共的无理要求,却可能被中共释放。中共按态度治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所有的中国人都对它的倒行逆施绝对地百依百顺。它做的坏事,罪恶再大,你也得表示颂扬;否则,它就要以态度不好将人投入大牢。
中共按态度对法轮功学员治罪,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践踏法律、践踏法制的邪恶作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