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8年11月04日】
【今译】
从前,齐庄公的臣子中,有两个人,一个名字叫王里国,另一个名叫中里徼。这两个人,打了三年的官司,司法官还是不能裁断。
齐庄公打算把这两个人都杀了,但又怕伤及无辜;想把两个人都释放了,又怕让有罪的人逃脱。于是,他让这两个人,共牵一头羊,到齐国的神祠去发誓,请求神来判决此案。这两个人也都同意了。
于是,在地上挖一个洞,把羊杀了,将羊血洒在地上。先读王里国的誓词,到结束,也没有发生什么事。然后,读中里徼的誓词,还未读到一半,羊就突然跳起来,触及中里徼,把他的脚都弄断了。守神祠的人,认为这是神显灵了,就把中里徼,装在口袋里,打死了。
当时,跟随着的齐国人,没有谁没有看到。远处的人,也没有谁没有听到。
这件事,记载在齐国的史书上。诸侯们传议这件事,都说:“凡是设盟发誓而不真诚的,就要遭受鬼神的惩罚。如果是这样,惨祸就来得非常快了。”
从这本书的记述来看,鬼神的存在,难道可怀疑吗?因此,墨子说:“即使在深山、密林、幽谷 :这些没有人烟的地方,行事也不可不谨慎。因为有鬼神在注视着呢!”
【解析】
“神判法”,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本文记述了春秋战国时期一个典型的神判案例。
神判法实际上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人们探求真理的迫切愿望,也是古代人类试图伸张正义、反对邪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原始的、朴素的判定是非的手段。传说我国最早的司法官皋陶,他每次遇到疑难案情,就使用一种叫做“解鳸神兽”来判案。汉字“法”的古体字,也包含着神判的含义。夏商时期,更是神判法盛行的时期,尤其是商朝统治者,以甲骨卜辞,作为定罪行罚的依据。商代甲骨文中,留下了众多的关于司法的卜辞。由于神判法曾长期盛行,在百姓中,也有广泛的接受基础。在我国十分流行的公案小说中,也有许多典型的例子。
在本文这则案例中,王里国与中里徼两个人,诉讼三年而“狱不断”,显然案情十分棘手。用羊作判案的道具,应当也是情非得已的。“齐君由嫌杀之,恐不辜;犹嫌释之,恐失有罪。”把他的内心犹豫、矛盾,揭示得淋漓尽致。而对这次祈神判案的过程,描写也比较细腻,“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于是油洫,刭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这个结果说明:神示中里徼有罪,于是守神祠的人,认为这是神仙显灵了,就把中里徼装在口袋里,把他打死了。这种神判案例的影响力,是非常巨大的,乡野之人与诸侯贵族,都在传说、议论,而由此引发的有关“鬼神之有,岂可疑哉?…‘施行不可以不董,见有鬼神视之”的思考,人人都觉得“三尺头上有神灵”,“善恶皆有报”!这对于社会秩序的安定,自然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墨子》这本书中,记载有这个故事:《神判王里国与中里徼(读皎)案》原文如下:
【原文】
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嫌杀之,恐不辜;犹嫌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浊洫,刭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徽之辞.桌阜小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橐之,殪之盟所。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齐之《春秋》。诸侯传而语之曰:“请品先不以其请者,鬼神之诛至,若此其惨速也。”以若书之说观之,鬼神之有,岂可疑哉?是故子墨子言曰:“虽有深溪、博林、幽涧毋人之所,施行不可以不董,见有鬼神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