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24年07月04日】
宋朝时,杭州有座宝藏寺。寺里的主藏僧法名志诠。“主藏僧”就是掌管寺院财务的僧人。他一向严守戒律,别人施舍给寺庙的财产,他管理的非常尽心尽责,从来都没有侵占、挪用过一丝一毫。
一次有个僧人悄悄对他说:从你掌管的寺庙财产里借十千钱给我周转,之后不仅归还本钱,还另付你三千钱作利息。因为这是私自挪用寺庙财产,所以开始他想拒绝,但架不住对方软磨硬泡,还是借给了对方。数月后,到了归还的日期,对方按照约定连本带息还了钱。面对三千钱的利息,他首先想:这不是寺庙财产,而是我个人的私产;但随后又想:这笔钱毕竟来源于我对寺庙财产的私自挪用,我肯定不能私用,那就全部用作供佛的香火钱吧。于是这三千钱的利息,他全部用来购买香烛供佛了,一文钱也没有用于个人消费,他觉的这就没问题了。
志诠平时养了一只猫,后来某天猫到寿死了。不久志诠就做了一个奇怪的梦,梦中他的元神离开身体,到了一处官府。官府中出来一位身穿金紫色衣服的贵人,对志诠很恭敬,说话语气好像很熟悉的样子。志诠不认识对方,就问怎么如此恭敬?
对方回答:我前生有罪过,应当转生成动物,于是被神灵惩罚投胎成猫,在寺庙里得到您的善待和养育,一直很感激您。现在我罪孽已经偿还完了,因为我生性刚正,所以被上天任命为冥官。今天请您过来,是要郑重的提醒您:您挪用寺庙财产并得到了三千钱利息的事情是犯了大罪!在冥府的记载里,您的行为就是盗用寺庙财产的犯罪行为,哪怕你归还了本金,并把三千钱利息全部用来买香烛供佛也不行!这些都不能抵消你盗用寺庙财产在先的罪行!这样的罪过,必然会下地狱,受“一劫之苦”,哪怕你“更作无量功德”最后也“不可免也”!
志诠听后知道自己错了,于是竭力祈求对方宽恕。对方最后松了口,说:其实我也常为此事向更高的神灵请示,能否让您在世间受恶报,从而免去您的地狱之苦。现在更高的神灵已经回复了,只有让您“于世间受十三杖之苦”才可抵消地狱之苦,除此之外别无良策。我们冥府已经如此安排了。对方说完,志诠也醒了。
志诠醒后悟到这是自己元神在冥府的经历,是真实不虚的,于是心想:我当主藏僧,为寺院当财务主管已经很久了,无论僧俗大众都很尊重我,我怎么能受官府杖责呢,那样多丢脸啊,还有何面目去当寺院的长老。也许我自己苦行并忏悔,努力消除罪业就能免去这丢脸的十三杖之苦。
于是他将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都捐献给寺院供佛用,还在佛前虔诚忏悔盗用寺庙财产的罪行,并修各种苦行。如此一年多后的某日,钱塘县的县官带着家眷来到宝藏寺,正好其他僧人们都出去到施主家接受供养,举办法事活动去了,所以没有一个僧人出来迎接县官。县官心中怒火中烧,才入方丈室,脚下就踩到一坨猫屎,登时气的不行。县官的随从,在寺内到处查看,发现忏悔堂里还有个僧人正在忏悔,就把他拖了出来,这个僧人正是志诠。
随从对县官说:这个僧人是住持僧,不打扫卫生,藏了起来。志诠这一年多来一直在竭力苦行和竭诚忏悔中度过,根本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问什么也答不上来。县官气的咬牙切齿,怒喝:打他五百杖!随从于是开始用木仗责打志诠,打到第十三杖时,县官的气突然消了,带着人转身就走了。志诠受了这十三杖,明白一切事情冥冥中都有记录,都有神灵安排,一切善恶行为都有报应,从此常用此事告诫后辈僧人们,万万不可能挪用、盗用寺院财产,涉及钱财的方方面面,都一定要走正路!
志诠的故事说明了一个道理:挪用就是挪用,盗用就是盗用,错了就是错了,用任何借口加以掩饰都没用,哪怕是把利息、个人所得都用做供佛的香火钱,都无法掩盖并消去此罪业。一直以来部分世人有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动机或目地是好的,过程中的手段有错误或不足也说的过去,其实这是不行的。
走过历史回头看,当年共产邪说兴起的时候,也利用了这种错误的观念:先给你画一个共产邪恶主义的大饼,告诉你实现共产邪恶主义是最崇高、最正确的,然后为了这个所谓最崇高、最正确的目标(其实是邪恶的欺骗),就可以在过程中六亲不认、杀人害命,各种斗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甚至犯下种种大罪还自以为光荣,自以为在为最伟大的事业添砖加瓦,为此豪情万丈,为此充满了虚妄的道德优越感。
其实善恶报应才是宇宙中的真实情况,做事做人过程中的善与恶,必然产生相应的善果与恶果:做善事、做正确的事情,就有善果;做恶事、做不正确的事必有恶果,哪怕你自认为的动机或目地再好也不行。
资料来源:宋朝何薳《春渚纪闻 卷四 受杖准地狱》
原文:杭州宝藏寺主藏僧志诠,其所得施财,无毫发侵用也。偶寺僧有谓诠曰:“子所积施,贷我十千,后当以三千为息归子。”拒之不获,即如数付之。数月,果以十三千偿诠。诠曰:“三千之息,非常住物。”因以为香烛之费。而常蓄一猫,甚驯,起居之间,未常辄相舍也。后猫死,诠昼梦至一官府,有金紫人出迎,执礼甚恭,如旧相识。诠回语之曰:“弟子今此何所职掌,且于老僧有何缘契,而勤勤若此也?”金紫人曰:“某前身有过,合受畜身。而经为猫,偿报既尽,以宿性直刚,今得为冥官。方为猫时,蒙师六年爱育之恩,每思有以报效。今日召师之来,盖有说也。师前受寺僧贷藏施钱三千之息,虽用为佛供,利归一己,是亦准盗法,当受地狱一劫之苦。更作无量功德,不可免也!”诠因求哀,金紫人曰:“某亦常为师参问比折之报,只有于世间受十三杖之苦可代,此外无策也。”语讫梦觉,诠即私念曰:“我幸主藏之久,颇为僧俗所敬,若一受杖责,何面目于丛林也?当作苦行,以规救免。”于是尽舍衣钵为佛供及躬修长忏,甚自刻苦。岁余,会钱塘县官携家累入寺,僧适尽赴供,无一人迎门者。县官已怀怒心,始登方丈,而足为猫粪所污,意大愤躁。从者径于忏堂捽志诠而出,云:“此住持僧也。怠于却扫,故此避匿耳。”诠亦不测其由,应对不顺,即呼五百杖之十三而去。诠始悟前梦,不复介意,而常戒其徒不可以常住之物(“常住之物”就是寺庙财产)为己用者如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