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遣返案 法官令港府提交黑名单助裁决

林怡


【正见网2005年09月24日】

据大纪元报道,港府强制遣返案昨日進入第三天的“证据提出”(Discovery)程序审理聆讯。对于被告的港府一方以所谓保安理由回避提交实质的监察名单资料,法官夏正民严词告诫被告所为“荒谬”和“不理性”,并要求被告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帮助法庭做出裁定。

原告人之一、台湾法轮功学员朱婉琪表示,主审法官夏正民对于被告律师冯华健反复声称,港府拒绝台湾原告入境的理由已全部写在之前呈庭的入境处官员的证词中,港府就是基于“保安理由”遣返原告的说法,表示完全无法接受。法官说明,依常理判断,入境处不可能不给坐在柜台处理入境的官员任何指示(indication),而仅以“保安”一词就给予柜台官员极大的裁量权(discretion)来作出遣返的决定,如果真是这样,这个遣返决定是“完全不理性”的。

列监督名单必须有理据

法官反复举例向被告律师说明,法院不可能只凭港府仅仅提供一句话“保安理由”来审理这个事关违反人权的司法覆核案;并说明即使他目前不知道“监督名单”是什么样子,但是依常理判断,理应有一些理由或指示说明为何原告会被列入“监督名单”。法官要求被告必须提供更多的证据资料,说明入境官员在拒绝受过高等教育又没有前科的原告入境,当时到底是依据什么。他并举例说明,如果这个保安理由是因为原告是犹太人、吉卜赛人或学了10年法轮功的人,那就跟原告律师夏博义所指称一样,是基于宗教信仰相关的理由而拒绝入境,这就有违反基本人权的问题了。

朱婉琪说,尽管法官一再耐心的向被告律师说明,但是被告律师却一再回避法官的要求及反复表示就只有一个“保安理由”,没有其它,终于引起法官不满的说:我相信你们都已经听了很厌烦,我刚才大概已经重复的说了15遍了,我需要这些资料,你现在告诉我只有一个“保安理由”(security)的话,我是完全拒绝的。朱婉琪引述法官用了“荒谬”和“不理性”的字眼,告诫被告律师要注意到怎么样来协助一个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不能不理性地单用这么有限的证据提出让法官做判决。法官并要求被告律师要站在法官的立场设想,入境处必须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供他作出司法覆核的裁判。

在昨日的公开聆讯上,很明显的看到法官不满政府律师的支吾其词和不配合。朱婉琪说:“因为法官表示,这个司法覆核案是一个有无宗教信仰歧视(religious discrimination)的人权案,双方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资料给法院做判断。”

在中午休庭前,冯华健声称港府高层临时指示,说要提出另外一些官员的证词作为辅助,帮助法官来了解案件,并且明白拒绝提供更多的证据资料。由于新的证词据称需要时间准备,以致法官决定聆讯在中午暂停,押后至今天早上才继续進行。为争取在今天结束这一阶段的聆讯,法官同时决定今天提前在早上9时半开庭。

对于港府将要提交新证词,原告律师则清楚的表明,被告律师直到现在才表示要另外提出一些所谓证词,是港府企图回避提出具有直接证据力的、直接最相关、最有必要性的入境黑名单,这种作法,原告方面完全不能接受。

法官夏正民也提到,如果星期五被告律师提出港府的其它证词,他将会一并考虑。朱婉琪强调,这并不等于说法庭不再需要原告所要求的有关黑名单的直接相关资料。

原告坚持索直接相关资料

原告律师夏博义强调,被告律师的其它证词,绝对没有办法替代所谓的监督名单本身,因为监督名单是原告学员被遣返的很明显的依据,而且这样的依据也在被告递交的港府官员陈词当中提到。既然港府也承认有这样监督名单,而且依据监督名单来遣返台湾法轮功学员的话,那么基于什么理由把原告的几位法轮功学员放在监督名单上,是不是与为他们的信仰的关系,对于本案将要裁决港府是否违反基本人权法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朱婉琪相信在今天的庭讯当中,法官将会听到原告和被告律师,针对哪些证据有助于法官就本案来作出裁决,以及是否应该提出相关证据的文件,作出辩论。原告律师将就他所要求的资料、就本案的人权案关连性等等议题铺陈理据,其中包括入境的监督名单,包括为什么拒绝持合法港签而没有犯罪记录的学员入境,是谁及基于什么理由来做成这样一个监督名单,有没有一般产生入境监督名单的准则,有没有特别种类的监督名单,以及仅对某一群人有这样的入境限制的资料,等等。预料与案双方会继续展开庭辩。法庭最终必须决定,到底港府需要提供哪些原告要求的资料。

配合中共打压违香港法治

原本9月21日结束的聆讯,到现在已经延展了两天,今天应是“证据提出”聆讯的最后一天。朱婉琪说,如果不是基于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而遣返学员的,那它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所谓国家安全理由而遣返这些人?它的事实,它的根据,它的理由,它的资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如果今天港府有诚意说明这样的问题的话,我们相信司法覆核案将很快進入实质审理的阶段。现在看来,港府不愿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提供自己的违法证据。但是,几位原告还是希望港府能诚实的提供有关的资料,除了不造成法庭诉讼资源的浪费外,更要看到港府配合中共打压法轮功的政策而做出遣返的决定,是不容于香港的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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