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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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1)也,所以禁暴而率(2)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3)坐之(4),及为收帑(5),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6)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7)坐收(8),所以累(9)其心,使重(10)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11)。”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12),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13)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14)之,是反害于民为暴(15)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16)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出自《史记・孝文本纪》)
【注释】
(1)正:通“证”。凭证,依据。
(2)率:率领,引导的意思。
(3)同产:指同母的兄弟姐妹。
(4)坐之:因之而定罪。坐:连坐,定罪。
(5)收帑(音奴):把罪犯的妻子儿女抓来,收为官府奴婢。帑,通“孥”。指妻子儿女。
(6)有司:相关主管官员。古代设官分职,事各有专司,故称“有司”。这里泛指朝廷大臣。
(7)相坐:即连坐。一人犯法,株连他人同时治罪。
(8)坐收:因犯罪而被关。
(9)累:牵累,牵制。
(10)重:以为重大,不轻易。
(11)如故便:照旧办法合适。便:有利,适宜。
(12)悫(音确):忠厚,谨慎。
(13)牧民:统治百姓。
(14)罪:治罪。
(15) 为暴:做凶恶残暴的事。
(16) 孰计:仔细地考虑。孰:同“熟”。
【语译参考】
十二月,文帝说:“法令是治理国家的准则,目的是用来制止暴行,引导人们向善。如今犯罪的人已经依法治罪,却还要使他们没有犯罪的父母、妻子、儿女和兄弟连坐,甚至被收为奴婢。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可取,希望你们再讨论讨论吧。”有关官员都说:“百姓不能自治,所以制定法令来管束他们。无罪的亲属连坐,和犯人一起被捕治罪,目的就是要牵制他们的心理,使他们不敢轻易犯法。这种做法由来已久,还是照旧不变较适宜。”文帝说:“我听说法令公正百姓就忠厚老实,判罪得当百姓才心悦服从。而且管理百姓,引导他们向善,是官吏的职责。如果不能引导百姓向善,又使用不公正的法令来处罚他们,这样反而会促使他们去干凶恶残暴的事,又怎么能禁止百姓犯罪呢?我看不出这样的法令有什么适宜之处,请你们再仔细考虑。”官员们都说:“陛下给百姓大恩大惠,功德之盛,不是我们臣下所能想得到的。我们遵奉诏书,废除收捕罪犯家属,收为奴婢等连坐的法令。”
【研析】
汉文帝一生躬俭仁爱,关心民众疾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是无为而治的执行者,对秦代的严苛峻法作了重大的改革。所以在他任内废除了许多不合理的法令,本文的废除连坐法即是其中一项。于即位初,公元前一七九年颁“尽除收孥相坐律令”,使犯罪者的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和子女不受连坐处分。诏令大多以“上曰”的形式出现,口吻真实,感情诚挚,说得入情入理,展现他“专务以德化民”的风范。
对于文中文帝与相关主管官员的对话,我们深切感受到,他真的是一位宽厚待人的好皇帝,起初他废除法令的提议,并未受到大臣的同意,继之说之以理,令大臣不得不感佩其盛德,因而废除“收孥法”,让处罚仅限于犯罪者,充分体现了他不株连无辜的人道精神。
【延伸思考】
1.当今之法令,也是仅对犯法者判刑,并未株连其家人,但有些国家仍采用严厉重刑。请发表你对“乱世用重典”的观点。
2.你认为如果犯法会累及亲属,而一旦想到此一连带关系,就会使为非作歹者少犯法吗?为什么?
3.引导百姓向善是上位者的职责,当今世界有几个国家做到此点?请就你了解的与大家分享。
【参考数据】
http://sswj.spaces.live.com/Blog/cns!1p5cvN0QZ4XBe2tX70CuA7uw!746.entry四书五经之路
2.史记本纪(下) 司马迁原著 王利器、张烈等译注 五南出版社92年12月初版
3.史记全本新注(一)张大可注释 三秦出版社
4.白话史记 谢武雄译 河洛图书出版社 68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