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1年10月11日】
蔡锷(1882―1916年),原名艮寅,字松坡,湖南邵阳人。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胜利的领导了昆明革命党人起义,11月1日,云南军政府成立后,被推举为都督。在督滇期间,他除了在政治上進行某些民主性质的改革、惩办贪污腐败官吏、提倡节约外,他还严于律己,把“澹泊明志,夙夜在公”,作为座右铭,坚持清廉从政。
蔡锷对自己要求严格,处处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
当时云南财政十分困难,生产本来落后,加上这时各省相继独立,协饷骤停,中央亦不能接济,加之援川援黔,致使支出浩繁,入不敷出。为了维护和巩固新生的政权,他采取了增收节支的办法,尤其是两次带头裁减薪金。
1912年1月,蔡锷下令第一次裁减薪金,他在签发的“都督府文告”中说:“滇中反正,得诸君同心戮力,共济艰难,本应须厚糈以酬劳绩。维诸君夙明大义,共体时艰,即前日举义与现在奉公,原以求群众之幸福,而非为个人之荣利,此次减薪办法该无不乐赞其成。”而在动员同僚的同时,他已将自己原定的薪金600两,酌减了80%,实定为发银120两。时隔半年,即1912年6月,蔡锷又下达了第二次裁减薪金令,命令中说:本省公务人员薪俸前已“减成发给,最多者不过百十元(两),现因国事多艰,再加裁减,凡政军学警各界,除分以爱国公债外,其原薪60元(两)以上者,均减为60元(两),以下递减。”这样,通过第二次减薪.他也把自己的薪金降为60元(两)。一个堂堂的云南都督60元(两)薪俸,仅相同于当时一个营长的薪俸。所以人们对他的这种作法,曾赞叹道:“都督俸金之觳,举国未有如云南者也。”而蔡锷本人对此,却非常乐观的说:“公费所入,衣食而外,一以佐军,不欲使家有赢余。”
同时,蔡锷还明令部下:不准请客送礼,不准贪污受贿,以及非星期日不得宴客等,违者受罚。他对本人也有规定:“非星期日不宴客,一席之费,不得过五元。”
有一个警察局长,不是星期日就请客,并计划请蔡锷赴宴,还准备让他坐在首席。可是当请帖送到都督府后,蔡锷即在请帖上写道:“违背功令,罚薪半月。”从此,再也没有人敢于违令而行了。
蔡锷身为云南都督,能够严于律己,克己奉公,不仅带头减薪,而且还禁忌奢侈浪费,这种精神是十分可贵的,难怪当时云南“廉洁成为一时风尚”,这与他的表率作用,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