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古鉴今:唐太宗赞成“法律大于皇令”(共四文)

严自律 整理


【正见网2013年06月15日】

一、顾宪之“放牛”破案

南朝刘宋时代,顾宪之在做建康令时,有个盗贼,偷了人家一头牛,被失主认出来了,而那个盗牛贼,却诈称牛是他自己的。双方在讼词中,所讲的理由都差不多。前前后后,在建康做长官的人,对这一棘手积案,都没有办法解决。
    
顾宪之来此地上任之后,重新审查这个案件,然后对两家说:“不须再多说,我有办法了。”

随即命令把拴牛的绳子解开(原来是长期把牛拴着),让牛自由走到哪家去。结果,牛直接向它的主人的住宅走去。

这时,那个盗牛贼,便低头认罪了。
    
顾宪之对于揭发其他奸私,使它们无法隐藏,都是采用这一类的办法。顾宪之的判案方法,看似简单,出人意外,却又合情合理,当时的群众,都称赞他是神明。

(出自《折狱龟鉴》卷六)

【附言】  

春秋时代,“老马识途”那个有名的故事,想来,顾宪之是知道的。在那荒沙绝漠中,人迷了路,老马却能识途;为什么在江南地区,牛不能找到它原来的主人家呢!顾宪之正是采用这个方法,正确地解决了这个积案。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不论它怎样复杂,其发生、发展、变化,都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按照这个规律去做,就能够找出一个最好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就在于司法工作者,能不能够掌握这个规律,找出这个方法。如果能,案件的解决就会势如破竹,迎刃而解。顾宪之解决本案就正是如此。他掌握了牛的特性,摸清了牛的生活规律,将牛放出,让它自己去找它的旧主即牛的老家,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事了。可是他的那些前任,却只会把牛紧紧拴住,而让人到处去调查线索,忙忙碌碌,辛辛苦苦,长期拖延,不能解决。说穿了,这又是一件多么可笑的事!    

《淮南子•兵略》云:“见人所不见,谓之明,知人所不知,谓之神。” 老百姓称颂顾宪之神明,也未尝不是!

二、争儿案

后魏时期,李崇在扬州当刺史时,管辖区内,有个叫荀泰的老百姓。他的一个三岁的儿子,忽然失踪了。以后发现在郭奉伯家中。但双方都说他是自己的儿子,并且都有邻居作证。官司从县里一直打到郡里,都不能决断。
    
李崇就命令:把两个当父亲的人、和那个儿子,都分开监禁数天。然后,突然打发一个官吏,去对他们说:“那个儿子,已经得急病死了,你们都到外面去号哭吧!”

荀泰一听,悲伤得很,几乎痛不欲生;可是,郭奉伯却只是唉声叹气罢了,没有半点悲痛的表情。

这时,李崇就叫把那个儿子,交还给荀泰,带回家去。郭奉伯知道自己败露了,闭口无言而归。

(出自《折狱龟鉴》卷六)
 
【附言】 

人为万物之灵,最富感情。可是这种感情,平时为理智所控制,往往不易流露出来。一旦遇上突然事故,出人意料之外,理智控制不住了,这种感情,就会从内心深处迸发出来。这时的感情,自然是真实可靠的。
    
李崇就正是利用这种真实感情,来判断本案的。
    
他之所以要“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是为“儿已暴死”的消息,创造条件。他们倘若是天天见面,忽报儿暴死,就不易令人相信、或者刺激不大。现在彼此之间,数日不见,忽然得报“儿已暴死”,对真父来讲,无异是晴天霹雳,他的悲伤哀痛的感情,是怎么也控制不住的,一定会从内心迸发出来。可是假父呢,他内心本来就没有这种深厚真挚的感情,是无论如何也悲痛不起来的,所以只是“嗟叹而已”。其实,这种“嗟叹”,也是多余的,不过是为了点缀一下,装给别人看看罢了。这时,是非真假,不就十分明白了吗!因此,李崇“遂以儿还泰”,是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的,是完全正确的。
    
三、李崇解救被诬杀人者

后魏时期,李崇在扬州当刺史的时候,定州地方,有解庆宾、解思安兄弟二人,因犯罪,全家被判处流刑到扬州戍边。弟弟解思安为了逃避兵役,偷偷地逃回老家,他的哥哥解庆宾,害怕役吏追查责罚,自己一家有被籍没而沦为奴婢的危险,就把城外一具尸体,诈认是他弟弟,并诬陷是被苏显甫和李盖,杀害了的。同时,有个叫阳氏的女巫,也假托鬼神,牵强附会说出解思安被杀害时痛苦的情状。李盖等被官府抓去后,忍受不了严刑拷打的痛苦,就冤里冤枉的各自承认了杀害解思安的罪行。
    
李崇独自感到怀疑,就派两个人,假装从外地,来到解庆宾家里,对解庆宾说:“我们住在北州,有个人,晚上路过我家借宿,他说他是流兵,逃避差役的,名叫解思安。我们想把他捉送到官府去,他苦苦哀求免送,并且对我们说:‘我有个哥哥叫解庆宾,现在住在扬州,你们倘若怜悯我,替我去报个信,他一定会重重地酬谢你,现在把我押在这里当人质,如果你们去了,他不酬谢的话,再来把我送官也不迟。’”解庆宾听了,感到非常难过,脸上一下就变了色。

李崇随即把解庆宾扣押起来,进行审问,他立即承认了犯罪事实。几天之内,解思安也被捉住捆绑着送来了。李崇就将那个被解家收买作伪证的女巫,打了一百棍子,然后将李盖等受诬陷的人,立即释放。    

(出自《折狱龟鉴》卷四)

【附言】    

李盖等被诬杀人案,乍一看,似乎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可以结案无疑了。请看:死者的尸体找到了,凶手也都“款服”了,又有女巫作证,这还有什么可疑的。但是李崇却“疑之”,他为什么要疑呢?文中没有讲。因为,这是一件杀人案,案情重大,而且凶手不只一个,仅凭这点浮在表面而没有深入到实质的材料结案,李崇认为是不够的,所以他要疑,疑得有理。他到底疑什么呢?文中也没有讲。诚心爱民、护法的李崇,作为扬州刺史,没有亲到现场去验尸和审讯,但从案卷中,一定会发现不少问题,此案本是假的,假的一定存在很多矛盾,只要细心分析,一定可以发现。比如“李盖等不胜其楚,各自款服”,既然是“不胜其楚”,那么,他们的“款服”,就值得怀疑了。所以他又疑得有据。再看李崇派二人伪从外来,去对解庆宾讲的那段话,可以看出他对案件的真实经过,早已基本上掌握住了。他之所以这样做,只不过是要进一步加以证实,使解庆宾无话可说,老实认罪罢了。李崇这一疑,又进行这一诈,结果使这一重大冤案,得以平反昭雪,是值得称道的。不过“疑”是应该的,那种“诈”的作法,就不足取了。有了疑,进行深入调查,切实对证,完全可以解决,何必乞灵于“诈”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这种作法,在当时不应该,在今天更不应该,所以应予否定。

四、唐太宗赞成“法律大于皇令”

唐太宗因为兵部郎中戴胄,忠诚廉洁,公平正直,把他提升为大理寺少卿。由于当时有很多的选人,伪造资历,冒充名门,弄虚作假,来骗取官职;唐太宗下令叫这些人自首,如有不自首的,一经查出,就要处以死刑。不久,查出了一个这种假造资历的人,唐太宗想把他杀掉。    
    
戴胄说:“按照法律规定,这个人应该判处流刑。”太宗就发脾气说:“你这不是你想遵守法律,而却让我的命令不执行,以失信于全国吗?”

戴胄回答说:“皇帝的命令,有时是出于个人一时的喜怒,而法律却是国家颁布用以取信于天下的;陛下出于痛恨那些伪造资历的选人,所以想把他们处死。但现在既然知道这样做不合适,我认为还是应该依法处理为好。这才是抛弃小忿,保存大信的作法。”

唐太宗转念一想,十分赞成戴胄的“法律大于皇令”的观点,就说:“你能这样坚决执行法律,我还有什么忧虑的呢!”
    
戴胄为了坚决依法办事,曾经多次冒犯皇帝的尊严,他说起话来,头头是道,滔滔不绝,象喷出来的泉水一样,他的意见,都被唐太宗采纳了,因此,全国没有发生过什么冤案。

 (出自《资治通鉴•唐纪八》)

【附言】   

在封建社会,“朕即国家”,皇帝的命令叫圣旨,是高于一切的金科玉律,谁也得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便是犯了“违抗圣旨”的大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戴胄在处理本案时,却不是这样去看。他认为国家的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皇帝的命令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当皇帝的命令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时,必须抛弃前者,而执行后者。他的理由是皇帝的命令有时是出自一时的喜怒,感情一冲动,就不管什么法律不法律,完全用感情去代替了法律。而法律的规定,一般是经过深思熟虑,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比较全面客观地制订出来的,它是代表国家的意志,维护社会公正的。违反了皇帝的这种命令,就他个人来讲,顶多是说话不算话,丧失个人威信;如果破坏了法律,那么,全国人民便没有行动规范的准则,你的命令今天可以这样下,明天又可以那样发;对张三可以这样下,对李四又可以那样发;甚至朝令夕改,完全凭皇帝个人的感情、意志为转移,那全国老百姓在思想和行动上,就会产生极大的混乱,不知如何是好了。所以戴胄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反对“令大于法”,坚决贯彻“法大于令”的作法,是很正确的,值得借鉴。

悠悠岁月流迁,往事并不如烟。先贤明哲垂范,教诲响彻耳边;励我华夏子孙,同建美好家园。中共时至今天,一党独大依然;无耻死皮赖脸,独唱、独裁、独专;诬道、压神、谤佛,截访、劳教、拆迁。谎话为尔说尽,百姓再不受骗;坏事由尔作绝,人民觉醒除奸。天灭中共不远,尔必死得凄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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