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3年06月18日】
一、执法不公,国之大患!
唐朝戴胄做大理少卿(官职名)时,有一次,长孙无忌(唐初大臣,为唐太宗皇后之兄)被召进宫,他随身佩带的刀,没有解下来,就进东上阁去了。尚书右仆射(官职名)封德彝,论断监门校尉没有发觉,以“故纵罪”论处,应判死刑。而长孙无忌应当判刑,但准许他用金钱赎罪。
戴胄向唐太宗奏说:“校尉和长孙无忌的罪行相等。臣子对于君父,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有差错失误。法律规定:皇上所用的汤剂、饮食、舟船,如有差误,不符合规定的,都应该判死刑。现在,您皇上念长孙无忌功劳大,要原谅他是可以的。如果只轻轻处罚一下长孙无忌,而把校尉杀掉,这样的处罚,是不公平的。算不得是正确执法。”
唐太宗说:“法律对全国人民来讲,都应该是公平的,我怎么能够包庇亲戚呢!”立即命令对此案重新讨论。
封德彝坚持他原来的意见,太宗准备同意。戴胄反驳说:“校尉是由于长孙无忌才犯了这个失职罪,按法律规定,他的罪还轻些。如果二人都是过失差误的话,对他不能独判死刑。执法不公,国之大患!”
经过讨论,长孙无忌和校尉,都免去了死刑。
(出自《折狱龟鉴》卷三)
【附言】
长孙无忌误带佩刀进宫,监门校尉没有发觉,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他们二人,都犯了死罪。可是,封德彝却论断校尉应当判处死刑,而对长孙无忌却从轻处理。长孙无忌是太宗的亲戚和功臣,太宗是决不会因此事杀他的。因此,封德彝不管法律公平不公平,为了阿谀皇帝,就提出了这条歪意见;而且明明知道不对,还要坚持到底,视人命如儿戏,这种作风是非常可鄙和可恶的。
戴胄则完全不同,他坚持执法必公。从案件的性质来讲,都是失误,二人的罪相等,依法都应处死;从犯罪发生的原因来看,“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现在无忌不杀,校尉则不应该独死,这是公平合理的。当太宗将同意封德彝意见时,戴胄据理力争,结果使太宗不得不同意,从而挽救了校尉一命。
通过此案,给人们摆出了两面镜子:一面是为了阿谀逢迎,取得皇帝的欢心,不惜枉法徇情,牺牲别人的生命,来达到自己可耻的目的;另一面,是不惜触怒皇帝,不怕得罪权贵,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把自己正确的意见,坚持到底。一反一正,泾渭分明,何去何从,难道不值得我们现今的司法工作者,深细思之吗?
二、办案应以公平、宽恕为本
青州发生了一起造反的案子,州和县里,追捕余党,把监狱都关满了。唐太宗命令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前往复查审理。
崔仁师到达当地后,把所有那些余党的脚镣手铐,全部去掉,又给他们饮食,还让他们用热水把身上洗得干干净净,然后对他们进行宽慰。最后只把十几个为首的囚犯,判了罪,其余的人,一律予以释放。
回到朝廷汇报后,太宗就准备另派一个特使前往处决。这时,大理少卿孙伏伽,对崔仁师说:“这次你平反了那么多的犯人,按照常理来讲,哪个人不贪生?假如被你判死刑的那些罪魁祸首,看见他们的那么多伙伴被你释放了,而不甘心,反转来咬你一口,看你怎么办?这事,我非常替你担忧!”
崔仁师说:“办案子,应当以公平、宽恕为本!怎么能够为了使自己不冒一点风险,知道别人蒙冤受害,而不去替他们平反昭雪呢?即使我一时头脑发昏,认识不到,万一把人放错了,而要加罪于我,那么,用我一条生命,却换来了十个‘囚犯’的生命,也是值得的。我也是心甘情愿干的!”孙伏伽听后,很惭愧地走了。
等到特使到达该地,重新审问那些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时,那些犯人都说:“崔公办案,公平宽大,合情合理,没有一点冤枉和诬滥的地方。我们都受到感动,甘心伏罪,请赶快处决我们吧!”死刑犯中,竟然没有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
(出自《资治通鉴》卷一九三)
【附言】
办案时,审判人员都应力求把案情弄得清清楚楚,把案犯判得十分准确,合理合法,不枉不纵,令人口服心服。要做到这点,当然条件很多,如业务水平高不高,工作作风好不好,等等,但最要紧的一条,还是能不能作到实事求是,大公无私。贪赃枉法,固然另当别论;如果心存顾虑,怕这怕那,处处先为自己着想,那是一定办不好案子的。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假使当时唐太宗不是派崔仁师去,而是派孙伏伽去审理,那不知要多杀多少人。因为他孙伏伽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执行得准不准,犯人受不受冤枉,而是考虑他自己会不会冒风险,被犯人反咬一口。把个人利益摆在第一,将法律摆在第二,这样做,怎么能够把案子办得正确呢?崔仁师完全不是这样,他把案情弄清楚后,只将首犯十余人判罪,对其余的从犯,一律予以释放。在释放时,还“悉脱去扭械”,“与饮食汤沐”,并“宽慰之”。为什么要这样?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罪,把他们捉来关进监狱,就是冤枉!知道他们蒙冤受屈,为了“自规免罪”,而不替他们平反昭雪,这算什么法官?哪里还谈得上“平恕为本”?崔仁师是这样想、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到了。他把监狱里的从犯,都予以释放,而这些所谓犯人,又都是涉及造反的罪行;都是大逆不道,非同小可的。杀错了,问题不大;放错了,那可不得了。如果是出于私心,就宁可错杀,不可错放。可是崔仁师,不顾这些,“悉释之”。倘若没有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是绝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尤其是他那坚强的决心,万一放错了,将来要追究责任,他也愿意“以一身易十囚之死”。这样的法官,实在是难能可贵,令人赞叹,无怪乎孙伏伽听了之后,“惭而退”。
现时的中国人民,特别需要公正执法!审判人员在办案时,一定要学习崔仁师的精神,宁可自己冒杀头、坐牢的风险,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把案子办得公平合理,绝不能冤害一位好人。中共制下的司法人员,你们要速思明理,悬崖勒马。善恶有报,天惩即至,为自己留条后路吧!
三、苏无名时刻心系治安,勤政明鉴
唐朝武则天皇后,赐给太平公主很多钿器金宝,过了一年之后,被人盗走了。
武则天大发脾气,责令洛州长史以下官吏,紧急破案,务要捕获强盗。那些官吏士卒,到处巡查追捕,毫无线索,束手无策。忽然在路上碰到了在湖州当别驾的苏无名。大家就把他请到县里去,然后向县尉报告说:“强盗已经被抓到了。”县尉连忙去讯问,苏无名说:“我是湖州别驾啊。”
县尉批评吏卒:“你们怎么胆敢诬赖、侮辱苏别驾?”苏无名说:“你不要责怪他们。我历任官职,所到之处,揭发奸邪,抓捕案犯,是出了名的,他们听到我来了,故意诬赖我是强盗,目的是要我给他们解围。”
于是,苏无名请求会见长史,让他向朝廷报告,约定在十多天内,把强盗抓到。武则天同意了他的意见。
苏无名暗暗布置并告诫吏卒:“在首都的东北门,等候、观察,如有十多个胡人,穿着孝服,腰系麻带,出城到北邙山去,就立即紧跟在他们后面,并随时把所见到的情况,报告给我。”
果然不错,不久便见一伙胡人,去到新坟前面,摆下祭品祭坟。他们虽在哭泣,但没有一点悲哀表情。过了一会儿,他们把祭品收了,又互相望着坟的旁边发笑。
苏无名得知后,就下命令把他们都抓起来,然后将坟墓挖开,把棺材劈破一看,所有被盗窃的宝器,都藏在里面。
武则天问这是什么缘故?如此神速?
苏无名回答说:“我初到首都来的那天,正看到这班胡人出葬,把情况一了解,便知道他们是强盗,但不了解他们的坟墓在哪里。今天是清明节,预料他们一定会出城去祭扫的,所以派人跟踪,找到了。他们哭而不哀,是因为所埋葬的不是人;遍视坟墓,然后发笑,是因盗取来的东西没有损失啊。”
武则天称赞他作得好,给他提升了两级。
(出自《棠阴比事》下)
【附言】
这案破得很好。好在苏无名随时随地注意观察周围事物,发现可疑迹象,就仔细观察,深入了解,等到情况掌握在手,认为证据确凿可靠,就采取断然措施,一网打尽,完全破案,神速破案!发挥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排除了主观臆断的作法。当他来到首都时,见到一班胡人出葬,形迹可疑,他发现了问题,但并没有把怀疑当事实,立刻动手,大惊小怪,打草惊蛇,而是派人“伺察”、“即踵以报”,这就是仔细观察,深入了解。等到知道诸胡祭奠情况时,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乃使擒之”,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哭而不哀者,所葬非人也”,所葬非人,一定是所盗赃物——钿器金宝; “巡冢而笑者,爱物无伤也”。判明准确无误,完全可以下手了。最后“发其冢,剖棺视之,宝器在焉”,这是必然的结果,是用证物来彻底证明这案破得准确,使强盗们哑口无言,使其他人首肯心服。
苏无名平时注重观察奸盗,心系社会治安,为人正直明鉴。苏无名“擒奸捕贼有名”,确实名不虚传!天后称善,“迁秩二等”,受之无愧。
苏无名本来想不出名,故署以“无名”之名,只顾实干,以惠黎民。到后来却名声大震,千秋留美名。“吉人自有天相”“神佑善者”: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