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6年08月30日】
陈汝咸(1658--1714),字莘斋,浙江鄞县人。因家居月湖之滨,学者多称其为“月湖先生”。陈汝咸自幼随父读书,年轻时就表示,“为学要在力行,讲求实用。”康熙三十年(1691)中进士,选庶吉士;三十五年(1696)出任漳浦县知县。漳浦县乃“闽南剧邑也”,十分难治。陈汝咸到任时,这里赋役不均,盗匪横行,加上胥吏(下级官员)作梗,讼师勒索,巫医行骗,搅得境内的社会秩序,极为混乱。而前任知县因循苟且,以致民无宁日。陈汝咸下车伊始,即亲赴各乡,遍询疾苦,他“愤俗吏一切补苴苟且之治”,立志为漳浦“图久安长治之策”。
漳浦累民之大弊,在于赋役不均。以往赋役征收“责户长为主办”,“丁粮版籍,岁久混淆,胥役因缘为奸。”当时,“世家(富豪之家)有数千亩为一户者,下姓(小民)有数十亩为一户者”,这就造成了富者赋少、贫者赋多的状况,以致百姓叫苦不迭。陈汝咸深知,“赋役为一县大政”,因此明确表示:“吾当为漳浦立百世之利。”他亲自主持对土田、人口的编审工作,对每一户有多少田,应纳赋多少,均“躬自核算”。规定三百亩为一户,作为一个征收单位,“令民具亲供,计丁口产业自封投”。同时规定,二百户为一保,“第其口多寡,借以供役”,每五年一编丁,以保证役法均平,“由是,吏无追呼,民无逋税。”而且“岁省民二千余金”。由于这一措施,使胥吏无法借端勒索,“吏胥阴挠之”,以致“大吏几为所感”,但陈汝咸“毅然不回”,经过三年努力,终使新法确立,“奸人无所施其技,民乐交赋,岁赋无逋负。”百姓的负担减少,且合理,乐于交赋。国亦增收。
原先,漳浦民间多词讼。以往的讼师、胥吏,包揽词讼,“攫民钱如探囊取物”,甚至“胥吏能以一讼破中人产。”陈汝咸到任后,首先惩治不法讼师,并声明,今后任何人不得借此勒索百姓钱财,否则必严惩不贷。同时到各乡广泛宣传礼让、孝悌,“劝民亲逊”。他还规定,民间小讼由乡族调处,大者由他(陈汝咸本人)亲自处理。凡由他审理之案,皆剖析如流,听断明决。从此,百姓不再为讼诉所累。
原先,漳浦一带盛行 “俗尚巫”,百姓有病则以钱请“巫医”,卜药而食。病人食后,往往致死,每至此,巫医尚谓:“神不佑也。”陈汝咸为刹此风,公开张贴榜文,严禁巫医行骗害民。同时,他懂医术,亲自为民诊治,“分别病证,调诸药,以与病者,全活甚众。”从此,“巫风以息”。陈汝咸又修建文庙、义学,并延请诸生有学行者为师,他自己也经常去讲学。不久,“社会风俗为之一变”。
原先,漳浦境内,盗贼猖獗,经常骚扰百姓,且与海盗相通,抢劫之后,即经海路转移,造成社会治安混乱,海上贸易中断,百姓深受其害。为保境安民,陈汝咸组织力量进行剿匪,一次歼匪百余人。后又与海盗进行较量,捕获首领徐容,缴获金银珠宝无数,皆入国库。他还采取招抚的办法,使一些盗贼陆续归降。不久,海路畅通,商船往来不断。史载,陈汝成“在漳浦而境内无盗。”而且“漳浦农商积弊,皆为之肃然一洗。”陈汝咸在大力革除积弊、保障境内安全的同时,还积极发展生产。他关心百姓疾苦,注意解决百姓的困难。每逢灾荒之年,他更是千方百计地安顿灾民。某年旱灾,他积极组织抗旱,并亲自奔走数十里,登山祷雨,敬礼乞神,“从者皆惫,而陈汝咸无倦容。”康熙四十六年(1707)夏,连日大雨,河流骤涨,水“高及雉堞”,县城南郊被淹,一片汪洋,“民皆升屋而号”!陈汝咸捐资募船,解救水中难民。同时又督工建造大小筏数个,悬赏格,每渡一人,给钱三十。于是,县学生也踊跃出资。经过奋力抢救,困于水中的男女老幼数千人,得救入城,难民登城后,陈汝咸即令分给糜粥以充饥,第二天又发给赈济之粮。由于“多方抚恤,故民虽灾,而无害。”
康熙四十八年(1709),陈汝咸因治理漳浦政绩显著,而升调他任。县民闻讯,联名请求上官允许他留任。因上官不允,百姓即堵塞县衙,“昼夜环守”,不让陈汝咸离去。陈汝咸只得乘夜间百姓不注意,“以两骑疾行出门”。当百姓发觉后,“追送十里许,号泣而归。”五年后,当陈汝咸病逝的消息,传到漳浦,“士大夫及农工贩竖,奔哭月湖书院,数十日不绝。”
陈汝咸以他十三年治理漳浦、保境安民的功绩,赢得了百姓的爱戴。著名学者兰鼎元评论说:“使天假岁月,其经国远献,必更大有可传者!”对陈汝咸这样一位知县来说,兰鼎元作出这样的推断,应该说是合乎情理的。
陈汝咸是清朝康熙年间有名的知县,他在担任福建漳浦县知县期间,竭力治理漳浦,终使境内安定,人民安居乐业。
(事据《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