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12年11月19日】
【原文】
墨者有巨子腹黄享,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勿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黄享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勿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
——《吕氏春秋•去私》
【今译】
(战国时)墨家中有个极有成就的人,名叫腹黄享,居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对他说:“先生的年纪大了,又没有别的儿子。我已经命令官吏不杀他了。请先生在这件事上,听从我。”腹黄享回答说:“墨家的法规说,‘杀人的要抵命,伤人的要判刑。’这原是用来制止杀人、伤人的。禁止杀人、伤人,是天下的公理。大王即使为我儿子开恩,而命令官吏不杀他,但我腹黄享不可以不执行墨家的法规。”
腹黄享不接受秦惠王的建议,处死了他的儿子。儿子,是人们所偏爱的;克服私心以推行公理,腹黄享可以称得上是秉公奉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