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09年08月08日】
【原文】
咏(1)既至(2),属岁歉(3),民多私鬻盐(4)以自给,捕犯者数百人,咏悉宽其罚而遣之。官属请曰:“不痛绳之,恐无以禁。”咏曰:“钱唐十万家,饥者八九,苟不以盐自活,一旦蜂起为盗(5),则其患深矣。俟(6)秋成当仍旧法。”
有民家子与姊讼家财,婿言:“妻父临终,此子才三岁,故命掌资产,且有遗书,令异日以十之三与(7)子,七与婿。”咏览之,以酒酹地(8)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甚,故托汝,倘遽(9)以家财十之七与子,则子死于汝手矣。”亟命(10)以七分给其子,余三给婿。皆服咏明断。
(出自《续资治通鉴.卷二十》)
【注释】
(1)咏:张咏(946年~1015年),字复之,号乖崖,濮州鄄城(今属山东)人。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年)進士。授大理评事、知鄂州崇阳县。淳化四年(993年),擢枢密直学士。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年),拜给事中,迁户部使,改御史中丞。景德三年(1006年),复掌三班院兼判登闻检院。景德四年,知升州。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改知陈州。八年(1015年)八月卒。谥忠定。
(2)既至:指到杭州就任。
(3)岁歉:庄稼歉收。
(4)鬻(音育)盐:卖盐。
(5)蜂起为盗:大家纷起成为盗贼。蜂,众多。
(6)俟(音四):等待。
(7)与:给。
(8)酹(音类)地:把酒洒在地上表示祭奠或起誓。
(9)遽(音巨):急着。
(10)亟(音及)命:急切命令。
【语译参考】
张咏到杭州就任后,正值庄稼歉收,老百姓大多私自卖盐以维持生计,被逮捕的好几百人,张咏都从宽处罚而遣返。下属们请求说:“不严厉绳之以法,恐怕没有办法禁止。”张咏说:“杭州十万人家,挨饿的十有八九,如果不靠卖私盐自救,一旦大家纷起成为盗贼,那祸患就更深了。等待秋收后自当遵用旧法。”
有民家之子与他的姊姊为家财打官司,女婿说:“岳父临终时,这孩子才三岁,所以命令我掌管家产,而且留有遗书,说好将来把家产的十分之三给儿子,十分之七给我。”张咏看过遗书,把酒洒在地上说:“你岳父是个聪明人啊!因为儿子太年幼,所以托付给你,倘若急着将家财十分之七给儿子,这个儿子就死在你手里了。”立刻命令把十分之七财产分给那个民家之子,剩下的十分之三给女婿。人们都佩服张咏的明断。
【研析】
社会为了可以让大家有共同遵循的法则,所以会因时订定各种制度,但执行者实施时往往会有落差,有的不依法执行,私自滥用自己权力,有的太刻板,凡事依法律条文而行,不知变通。但从这两则小故事里,我们发现张咏是个懂得权宜之人。私自卖盐当然不对,触犯当时的法律,但老百姓是在不得已情况下为之,所以从轻量刑,毕竟民以食为天,如果三餐都无法温饱,焉能要求老百姓做什么呢?
打家产官司此一案子,打破了证据取向的断案,如果是一般人的判决,可能是判女婿得到十分之七的家产,但张咏居然能深一层看到老人家的智慧及用心,所以断然地判给民家之子得十分之七的财产。可见很多事,我们不能单从表面去论断,应更深思其背后真正的意涵,才能做最恰当的处置。像张咏如此合情合理的断案,正符合了中国人的情理法,亦即除了法之外,尚需将情及理列入考量范围。
【延伸思考】
1、张咏尚有许多故事流传下来,请你选一则与大家分享。
2、虽然老丈人的遗书是家产十分之七给女婿,十分之三给儿子。但演变至最后可能有哪几种情形?请你依人心性的好坏分述之。(如女婿心性佳,可能会怎样?民家之子有感恩之心,又会怎样?……)
3、断案常在人的一念之间,其结果却相去千里,所以你认为拥有决定别人生死权力的人,该如何去做判决较恰当?
【参考资料】
1.《二十六史精粹金译下》门归 主编 建宏出版社 1994年8月出版
2.《白话续资治通鉴》(第二册)沈志华 主编 建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