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网2006年10月29日】
诗歌评议:敬复来函
[诗歌评议]编者案:一位作者来函“请教关于诗词创作中的一些问题”。由于关系到作者诗歌创作的实践,因此提前作答。对于有类似问题或兴趣的作者们,也请参阅。
(作者来函) 请教关于诗词创作中的一些问题:
自小我就对诗词有一种由衷的喜爱,并且粗浅的认为所谓的诗只不过是要求诗中每句字数相等,第一句、第二句和第四句或偶数句压韵而已,对于平仄、压韵的具体要求却知之甚少。虽然平时也写过许多的所谓诗词,但现在回头看来都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拙作,甚至还存在很多的“硬伤”。近来,在负责诗歌评议同修的点拨和引导下,我开始静心学习正见网上的[诗词常识],也在网上搜索一些有关诗词的知识進行学习。但是,在具体创作和学习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希望正见同修能给予解答。
(一)关于“拗救”的一些常识。(具体内容略)
(二)关于一种特定的平仄格式。 “平平平仄仄”和“仄仄平平平仄仄”可分别使用它们的另一种格式即“平平仄平仄”和“仄仄平平仄平仄”。(该特定格式可否使用?)
(三)关于《唐诗创作研究》(上、下)中有关拗救的另一些观点和对三仄调、三平调的观点。(具体内容略)
(四)关于《词韵简编》。(为了不拉长本文篇幅,这个问题将在下一篇评议中回答)
[诗歌评议]编者的观点和建议:
“拗救”的问题,不象许多人想象的那样简单;也不象另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复杂”。但是它被说得很乱,而且牵扯到更大更复杂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许多讲诗词常识的书都会提到“拗救”,而我们正见网的“诗词常识”却没有提到它,因为我们不认为它是每一个初学者都应该、都可以完全理解的“常识”。
首先,什么是“拗句”?没有人给出一个严格、合理而又简单可行的定义。多数人把它定义成不合“格律”的句子,最典型的“拗句”仄仄平平仄平仄(五言:平平仄平仄),就被用作例子。说它不合“格律”,就是不合那四种“格律诗”的基本类型。然而,从唐代这种句子就出现在“格律诗”中,而且一度成为“最时髦”的句形,说它不合“格律”就犯了逻辑错误:它要真不合格律,所有包含它的诗都不是“格律诗”了;如果承认所有这些诗都是“格律诗”,它就成为“格律诗”的一种句形,也就合“格律”了。一个简单的问题,居然还弄出“逻辑怪圈”来了。
从另一面来讲,许多人举出的各种“拗句”,并没有打破“格律诗”的“格律”,只不过在运用“一三五不论”的原则时,有些失度,造成了平仄分配上比例失调,在满足格律的前提下调一下平仄的比例和位置就行了,用不着专门造一顶“拗救”的帽子来给自己添加心理上的包袱。
建议作者们不要落入这个研究拗救的陷阱中去。试想一下,如果拗句类型越搞越多,什么不合格律的句子都可归入一种拗句,那“格律诗”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至于个别特殊句形,能在格律诗中存在,原因也就是它并不破坏音韵美。
道理讲起来没个完,但初学写格律诗的作者要的是具体可行的实践方法。我们在下面简括出几条相关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我们的观点,也给大家提供了简便可行的办法。
1。作为“格律诗”定义内涵中的四种基本句型,是写“格律诗”时的标准,应尽量满足。当不能满足,或不愿把自己认为很好的句子作牺牲时,可考虑下面的步骤。
2。“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五言:“一三不论,二四分明”)的原则能为作者提供极大的活动空间;但为了确保在运用中不产生其它问题,这里必须加上运用这一原则的条件:避免“孤平”和“三平”。有了这个条件,上述原则就不会象有些评论家说的会“误导”作者了。
3。“仄仄平平仄平仄”(五言:平平仄平仄)的句型,是“格律诗”中的一种特殊句型,它在诗中的黏、对规律,与“仄仄平平平仄仄”(五言:平平平仄仄)完全相同。
4。同一联的两句中,无论平仄比例如何,出句和对句尽可能“平仄相对”。
5。同一句中,平仄比例尽可能调整得相近一些。
有了上面这几条简单的原则,作者大概用不着费心思去研究“拗救”问题了。真是打破“格律诗”定义内涵的句型,你把它说成什么“拗句”也没有用。彻底解决超出现代“格律诗”以外的和谐格式的问题,必须全面拓广“格律诗”的理论和模式,绝非多找一些拗句句形就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