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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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见网2009年04月21日】

【原文】

房玄龄等先受诏定律令,以为:“旧法,兄弟异居,荫(1)不相及,而谋反连坐皆死;祖孙有荫,而止应配流(2)。据礼论情,深为未惬(3)。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者俱配役。”从之。自是比古死刑,除其太半,天下称赖焉。玄龄等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4)九十二条,减流入徒(5)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6),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余条。武德旧制,释奠(7)于太学(8),以周公为先圣,孔子配飨(9);玄龄等建议停祭周公,以孔子为先圣,颜回配飨。又删武德以来敕格,定留七百条,至是颁行之。又定枷(10)、-f(11)、钳(12)、锁(13)、杖(14)、笞(15),皆有长短广狭之制。

(出自《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九十四.唐纪十》)


【注释】

(1)荫:庇荫。
(2)配流:发配流放。
(3)惬(音切):合适,满足。
(4)大辟(音癖):死刑。
(5)徒:一种拘禁犯人,强服劳役的刑罚。
(6)蠹(音杜):蛀食器物的一种虫子。此处指弊端。
(7)释奠:释、奠都有陈设、呈献的意思,指在祭典中,陈设音乐、舞蹈,并且呈献牲、酒等祭品,表示崇敬之意。
(8)太学:中国古代中央官学,是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府。
(9)配飨(音享):指祭祀神灵时,除主要对象外,亦祭祀其他先贤先儒,即称为配享者。
(10)枷:古时套在犯人脖子上的木板刑具。
(11)-f(音丑):古代手铐一类的刑具。
(12)钳(音钱):夹持东西的用具。通“箝”。
(13)锁(音锁):同“锁”。
(14)杖:古代的一种刑法。用棒子或竹板打犯人。
(15)笞:古代一种用竹板鞭打的刑罚。

【语译参考】

房玄龄等人早先奉唐太宗之命,修订法律规章,认为:“依据旧法,兄弟已分遗产分居,官势庇荫互不相关,但遇到一人谋反时,另一人却要受到连坐,一律死刑;祖父官荫可到孙儿上,祖父谋反,孙儿连坐也只发配流放。无论依据礼教或人情事故,深觉兄弟连坐不恰当。现在重定律令,祖孙与兄弟,受到连坐处罚时,一律改判劳役。”太宗同意。从此,比照古代法律,死刑部分,减少大半,全国称道。

房玄龄等人制定法律五百条,罪行二十级,与隋朝法律相比,死刑减少九十二条,减流放做劳役(徒刑)七十一条,删除繁琐,废除弊端,将重刑改为轻刑的条文,多到无法细数。又制定施行细则一千五百九十多条。唐高祖在位时的旧制度,在太学祭祀神灵时,以周公为先圣,孔子牌位在旁配享。现在,房玄龄等建议停止祭祀周公,而尊孔子为先圣,由颜回配享。又删订唐朝建立以来,已成为法律的皇帝所下命令,只留七百条,颁布实施。同时,规定枷、手铐、铁链、铁琐、棍杖、竹板等刑具的长短宽窄规制。

【研析】

鉴于隋炀帝法烦严苛导致民变的严重后果,唐高祖开始制定新法,于624年颁布以宽简为原则的《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后,采纳魏征的建议,确立了宽仁慎刑的最高指导原则,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新修订《武德律》,于贞观10年(637年)正式公布《唐律》(又称为《贞观律》)共十二篇五百条,有死、流、徒、杖、笞五种刑罚,文字简要明确,量刑定罪较轻,对后世影响很大。唐太宗除了在立法方面确定宽简的原则,对修改法律,亦持谨慎态度,要求不能朝令夕改,轻易改变规定;在执法方面,更要求务求公平判决。

唐高宗时,由长孙无忌领衔,对《唐律》条文加以注疏,编成《唐律疏议》十二篇三十卷,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部完整法典。

【延伸思考】

1、你同意连坐法吗?该作法有何优缺点?
2、你对《贞观律》的修法重点有何看法?
3、你认为采行严刑峻法或宽仁慎刑,哪一种方式,较能有效遏止犯罪或维护社会治安。

【参考书目】

1、文白对照全译《资治通鉴》(修订本)(第4册) 建宏出版
2、《柏杨版资治通鉴》(第23 册) 远流出版公司
3、《图说中国历史》京中玉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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